随着东莞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全方位发展,民办教育也逐步发展壮大。我市民办学校数量、民办教师数量、民办学校在校生数量均占全市总数的三分之二,成为东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新莞人子女读书、推进东莞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我市民办中小学教师待遇普遍较低、教师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成为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东莞市教育局2013年7月统计数据显示,东莞市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有253所,评定等级的民办中小学147所,其中三星级70所,四星级39所,市一级37所,省一级1所。为了调研我市民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状况,我们分别对未评等级民办学校、星级民办学校、市一级民办学校进行抽样调查,取得了相关数据:专任教师年薪为8万元以上的民办学校不足20所,所占比例低于10%;专任教师年薪为4至7万元的学校约占三分之一;超过50%的学校专任教师的年薪低于4万元,有的年薪甚至不足3万元。这些民办学校收费普遍较低,靠学费收入来提高教师待遇的空间较小,而且将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与公办学校教师的收入差距会越来越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现实中,我市大部分民办学校教师并没有享受平等的法律地位,存在工作超负荷、经济待遇低、保障不健全、压力大等问题,民办学校教师难于安教、乐教,归属感和成就感都比较低,所谓“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情感留人”就成了句空话。因此,许多民办学校就成了教师们的实验田和跳板,只要能力一提升,就马上跳槽走人。最终受害者还是那些学生,要不断地适应教师流失带来的种种问题。而这些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就是东莞未来建设的主力军,没有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他们的成长与未来令人担忧。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学校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也离不开政府的督导与扶持,我市现阶段有责任有必要有能力出台普惠民办教师的政策,帮扶民办学校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当然,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福利待遇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长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支持与协调,要深入研究,逐步实施。

  办    法:

  1、设立东莞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情,出台具有我市特色与优势的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政策,并配有相应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让我市各民办中小学教师看到希望,感到温暖与幸福,从而更加安心、更加努力地去工作。这也有利于增强东莞市对优秀教师的吸引力,对提高东莞整体民办教师队伍素质将起到积极作用。

  2、参照事业单位标准,落实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在现行民办教师享有保障的基础上,以市镇财政补贴的方式,按照公办教师的标准足额为民办教师购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财政、单位、个人三方按照一定比例合理承担。越早落实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越利于东莞民办教师队伍建设与稳定。

  3、制定民办学校名师住房补贴方案,实施人才战略规划。安居才能乐业,可现实中的民办教师单靠工资收入很难买得起商品房,只能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为了让名特教师安于东莞民办教育,就必须考虑他们的住房问题,需要政府制定奖励性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如:给予在莞民办学校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名师、学科带头人、特岗教师住房补贴,给予在莞工作达一定年限且办学成果显著的民办学校校长住房补贴奖励等。适当的表彰与奖励,是实施民办学校人才战略规划的重要因素,不仅能优化我市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也能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  

提案者: 张润明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二届第三次会议第20140013号提案的答复

  张润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机制,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办学校教师是我市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稳定,关系到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在大力扶持发展民办教育的过程中,十分重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近几年在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办法。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并就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调动、工龄计算、居住证、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工资标准、法定休假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此后,市政府在2010年出台的《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校长和教师培训、教师工资补贴、科研工作等”纳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又明确申报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最基本的一项申报条件是民办学校必须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2012年我局和市财政局出台《东莞市学前教育政府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申报学前教育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一项基本条件是“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并逐年增长”。

  在具体的工作中,我局积极抓好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精神的落实情况。一是坚持抓好考核。我局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统一管理体系,将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参加社保情况和学校教师流动情况等作为民办学校申报扶持专项资金、评优、年度检查和等级评定的重要考核指标,努力推动民办教师各项待遇逐年提高。2012和2013年,全市共有172所民办学校(含幼儿园)获得专项资金扶持。我们积极鼓励各镇(街)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民办学校奖教奖学措施,如塘厦、长安、东坑、常平、石碣、寮步等镇(街)也设立了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二是坚持抓好督查。通过与市社保局联合检查、下发文件等形式督促民办学校认真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条例的精神,严格按照规定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经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现各民办学校基本完成为教职工办理社保手续,以此促使各民办学校为教职工依法办理社保手续,为民办学校教职工提供必要的保障。三是坚持抓好帮扶。各镇街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公、民办教师“一帮一”结对帮扶活动。如长安、塘厦、东坑等部分镇(街)采取派出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交流、民办学校优秀教师到公办学校跟班学习等措施,充分利用公办学校的办学经验,帮助民办学校完善学校管理,加强公、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学交流,努力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的业务水平。同时,为了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我们还要求各镇街宣教办(局)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的基础档案。四是加大培训力度。2012年,我市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全市普教系统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了系统、科学的规划,将民办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其中。2013年,我局已选派65名民办中小学校长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目前,我市举行的各项培训项目都有名额分配给各民办学校,基本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同时,民办学校已纳入我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民办学校教师注册后,可在我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上选择项目,参加各专项技能培训,培训结束纳入继敎学时。五是加快推进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化。2013年,我局召开创建东莞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镇街工作会议,通报各镇街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情况,落实各镇街责任人,督促各镇街按计划推进规范化学校的建设。截至2013年底,我市共有义务教育规范化民办学校206所,占全市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总数的83.4%,超额完成年初提出的65%的目标任务。同年,我市获得省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一等奖。同时,为更好加快推进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化建设,市政府从2013年至2015年安排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规范化达标专项资金,对期间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和获评三星级以上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小学层次每所15万元、其他层次(含九年一贯制、初中、完中、多层次)每所20万元。

  但是,对照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基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我市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中存在着队伍不够稳定、师资相对薄弱、待遇相对偏低等突出问题,亟待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去关注和努力,成为了教育部门在教育人事工作中的重点课题。去年,我局就民办学校管理及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召集各镇街及有关民办学校代表开展了13次调研座谈会。今年,我局将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作为2014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现正针对管理办法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力争年内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教师聘任方面,包括完善聘任制度、规范聘用合同、加强教师资格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平台等。二是人事代理和业务管理方面,包括规范人事委托代理、完善教师引进备案制度、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等。三是工资待遇方面,包括制定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意见、实行长期从教津贴、完善内部考核和分配制度、引导民办学校设立退休基金等。四是民主管理方面,包括鼓励成立工会组织、保障工会经费、建立教代会制度推行学校民主化管理等。五是教师发展方面,包括统一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业务培训规划和管理、保障培训经费、落实职务聘任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表彰制度等。六是教师支教和教师流动方面,包括加大公民办学校间的互帮互助、完善流动机制等。若管理办法通过审批,我局将针对管理办法中重点关系到民办教师队伍稳定的长期从教津贴、工资标准、档案管理、教师交流等问题抓好有关落实问题,保障民办教师的权益。

  您所提的建议,正是我们调研和考虑的问题,您提出的方法措施给我们进一步做好民办教师管理工作提供了启发,我们会认真研究,吸纳合理的建议,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办理单位: 东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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