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支队
《关于加强对居民小区充电桩安全监管的建议》(第20230062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压实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此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职责、权利和义务,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监管和排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未经审批私自安装充电桩乱象。同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台账,加强充电桩安全管理,及早发现风险排除危险。在充电桩附近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提高充电桩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
二、会同行业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会同住建、电力等部门定期对居民小区电力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安全隐患排查,强化电气管理,预防电气设施故障引起安全事件发生,加强对安全规范使用充电桩的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对居民小区消防安全进行排查整治,特别是针对停车场充电桩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和整治,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下一步我支队将持续加强对新能源充电桩的监管,根据火灾事故教训,督促各负责人合理规范安装充电桩,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安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消防救援支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发展和改革局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居民小区充电桩安全监管的建议》(第20230062号)已收悉。经综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局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近年来,我市充电站(桩)建设不断提速,截至2023年3月底,全市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5.5万辆,累计建成充电桩约2.75万个,其中公共桩1.75万个、私人桩1万个,其中直流快充桩功率占比超70%,充电网络覆盖全市各镇街(园区),市民在全市各镇街(园区)中心区域2公里范围内都可以就近选择充电桩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今年我局印发实施《东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到2025年底,建成公共充电桩2.5万个,私人自用桩7万个,公用充(换)电站超过3000座,超级充电站超过100座,有效保障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需求。
二、推进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一)加强规划布局,协同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我市于2018年印发实施《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全市充换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办法明确由我局牵头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布局,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公安、交通、城管、供电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支持和配合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今年,我局印发《东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应按不低于25%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制定2023-2025年各镇街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
(二)规范安装流程,推动破解小区充电桩安装难问题。2021年10月市住建局印发《东莞市物业小区(业主)申请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登记证明的通知》,规范小区报装充电桩流程。东莞供电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统建商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报装要求及相关应答口径的通知》(东电市〔2022〕23号),明确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各项要求。2023年2月,我局与东莞供电局联合印发《东莞市关于“信用办电”报装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增容类及新增零散充电桩项目的信用办电流程。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我局在《东莞市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中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供电部门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同意书,住建部门要适时将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配合、无理阻挠充电设施安装相关工作的行为纳入东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评分标准,进行信用管理。
(三)夯实安全责任,筑牢充电设施安全防线。一是明确充换电设施安全主体责任。《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是项目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项目运营安全。《进一步完善我市电力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东发改〔2021〕55号)中也明确,按照“产权归谁,责任归谁”的原则,充电桩责任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运维单位或人员定期对充电桩进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充电桩安全运行。
二是完善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范要求。针对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全问题,现行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对充电桩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涉及的场地设计、供电设备选择、消防安全等具体内容均有规范性的规定。此外,我市印发的《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细则》《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管理规范指引》《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规范指引》等文件,细化明确了我市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运维工作。
三是协同推进安全监管。把好充电设施建设、验收关。住建部门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在施工图设计、审查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巡查抽查,确保施工质量和验收符合相关要求。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发改、住建、消防、供电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充电桩安全抽查检查,定期做好隐患排查,确保充电设施运行安全。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各部门联合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居住小区消防安全、充电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充电桩相关政策、安全标准的宣传普及,筑牢居民社区充电桩使用安全意识。
三、关于大力推广充电桩责任保险的建议
对于您提出的推动保险行业推出适合居民小区私人充电桩的责任保险,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鼓励充电桩业主购买充电桩责任保险等建议,我局认为,这是在市场主导下各投资主体建设运营模式的创新,能有效转移风险减少损失。下来,我局将适时会同相关单位,探讨创新市场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引导充电桩业主积极购买充电桩责任保险,减少业主在事故发生后的经济损失。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来,我局将积极会同市住建、消防、供电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建立健全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相关管理体系,切实做好充电设施建设、验收和运营相关管理工作,打造我市一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体系,为广大电动汽车车主提供安全、便捷、稳定配套充电服务。
东莞供电局
针对提案中“建议电力部门强化用电安全管理,定期对居民小区电力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安全隐患排查,预防电气设施故障引起安全事件发生,加强对安全规范使用充电桩的宣传教育。”根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电力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的通知》(东发改〔2021〕55号)的规定,按照“产权归谁,责任归谁”的原则,充电桩责任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运维单位或人员定期对充电桩进行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充电桩安全运行。同时,我局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充电设施公共安全隐患检查工作。
住建局
一、关于责任主体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并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不能承担充电桩的监管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通过选聘方式产生,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等职责的盈利性组织。因此,上述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定位是“服务者”,而非“管理者”,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行政管理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第二十一条明确安全管理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九条第(一)点“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私人充电桩的日常维护责任在于充电桩所有权人,监管责任在于行业主管部门。
二、意见建议
建议由发改、消防救援、供电等部门联合制定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维护管理程序和标准的指导文件,明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明确消防、供电等职能部门的审批及监管职权,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处理相关事项的操作流程。
我局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发挥巡查、发现、劝阻、上报的作用,及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上报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处理。
办理单位: 东莞供电局,发展和改革局,住建局,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