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新型城镇化投融资需求面临的难题
(一)传统投融资模式难以为继
传统的投融资模式主要包括BOT、BT、银行借款、地方债等。BOT模式能有效激活社会资本,但运用范围仅限于可收费的经营性项目,无法运用于污水管网、市政非收费公路等非经营性项目;2012年末,中央四部委发文,对地方政府选择BT模式建设的项目进行了限制;银行借款同样关注项目的盈利性,项目使用范围有限。此外,随着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监管的强化,通过发行地方债的投融资模式能够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二)社会资本参与度低且积极性不够
首先,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基础性新型城镇化项目的意愿较低。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属于公共产品,缺乏可持续的收费来源和有吸引力的盈利模式,难以吸引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资本。其次,社会资本参与仍存在进入壁垒。民间投资在资格认定、准入门槛、产权转移等环节仍存在手续繁杂等问题。
(三)镇街政府普遍缺乏有效抓手
虽然东莞已出台《东莞市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也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但是政府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力抓手仍较为欠缺,如尚未在全市层面对镇街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安排,镇街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普遍缺乏资金支持,市政府在顶层设计还没有做出顶层制度安排。
(四)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能力下降且公益项目融资难
东莞市内的东实集团、水投集团、交投集团等投融资平台的融资主要形式包括银行项目贷款、发行“城投债”、融资租赁和信托私募等商业融资,其中银行贷款仍然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的主体。自2010年下半年起,特别是2014年43号文出台以后,中央开始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平台融资的渠道进一步收窄,融资能力减弱,融资成本也相应增加,特别是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等公益性项目的融资严重受限。
建 议:
(一)设立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
建议以城市更新、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为重点,设立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筹运用全额拨付、贴息奖补、收益返还、科技券等财政手段,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为确保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高效使用,可在资金分配上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性分配,即通过考核各镇(街)城镇化发展水平、建设效果及基础设施投入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城镇化规划、管理等情况,由专家组给每个镇(街)打分,依据考核得分排序确定所获资金额度,并专款专用。
(二)设立产业化投资基金
在政府支持下,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养老等经营性领域的产业化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投资领域。支持引进以新型城镇化主题为导向的实力雄厚的投资基金,如工银“美丽城镇”基金、交银“成长”基金、长盛城镇化主题基金等;支持引进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连的行业性投资基金,如汇添富医药保健基金等。
(三)建立项目收益激励与约束机制
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非营利类公共产品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具有一定的收益性,政府应审慎甄别推出的项目。对于项目收益不足以覆盖回报的,政府可将项目补贴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确保社会资本能获得确定的收益。同时,政府为项目所需的原材料供应等辅助性工作提供保障。
依托专业信用评价体系,对项目涉及的政府支付能力和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将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和财政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咨询机构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