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基本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21年版)》(粤医保发〔2021〕2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

  现我市三甲医院就诊患者数量大、病种多,用药目录数量受限;一方面,受药占比、总额控制、次均费用、品规数量、医保总额等考核指标影响,医院进药时顾虑重重;另一方面,全国实行药品零加成后,医院药房从“利润中心”变为“成本中心”,国家谈判药品不仅价格昂贵,而且多数谈判药品为新特药,且药品种类多达221种。在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要求也很高,受医保基金使用限制。药品费用重担令其望而却步,没有进药动力。导致很多纳入社保目录范围内的国家谈判药品没有进入医院,患者出现购药困难,投诉较多。由于药品信息的不对称,院外药店在均配备国家谈判药品方面也存在信息差,如医生告知患者院外购药药店,患者易受传统思想,医院药房没药,而药店有药,将会造成医患之间的误解。而且在药品管理方面。部分谈判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零售药店能否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也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监管。同时,药店的执业药师能否对谈判药品合理用药进行有效指导,能否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性不可知。由于缺乏信息化支撑,药店与医疗机构没有联网,对患者取药身份无法进行核实,“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欺诈骗保”漏洞,医保基金使用是否安全。

  
建    议:
  为此建议尽快加快落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配备国家谈判药品,打通医保资金结算渠道,提高患者可及性。

  一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谈判药品医保基金报销政策支持,对使用国家谈判药品较多的医疗机构适度上调拨付的医保基金,减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使用压力,推动国家谈判药品进院的落地实施。

  二是建议进一步细化医院配备国谈药品种类。由于国家谈判药品种类多达221种,种类繁多,药品受众人群数量少,多为创新药。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对医疗机构基本供应目录药品构成存在压力。建议将国家谈判药品按种类、使用频率进行初步分类,将使用频率高的药品分别纳入有需要的医疗机构,满足群众院内需要,减少群众跑腿。

  三是公开招标符合资质的药店,并进一步加强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资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公开招标遴选出配备谈判药品的院外药店,并将配备的国谈药品种类对外公告。对配备谈判药品的零售药店加强同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对外购的谈判药品做到医疗机构前置审方,审方后再提交给药店,保证处方数据真实可靠、政府部门要对谈判药品外购处方实施监管,确保对外购药品处方进行监督可追溯。并对外购处方直接实施在线医保结算。

  四是进一步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双通道”机制的建立,将原来药品院内管理的一部分职能转移至院外,管理环节明显增多,对基金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挑战。应以处方流转中心为核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提案者: 农工党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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