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级妇联组织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经常遇到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我们遇到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主要在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家庭暴力、性侵等犯罪、监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或者在监护人由于自身主观、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正常监护职责时,这两类情况造成了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例如我们办理的莞城街道北隅社区一名妇女长期酗酒、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导致两个女儿无法得到正常照管的案件。还有一类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虽有侵害行为但是未构成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仍旧共同生活,未成年人监护虽未缺失但存在人身安全隐患,例如石排一名女孩、常平一名男童被母亲家暴一案,由于他们的母亲并未构成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现与母亲仍共同生活。前述各种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或者相关协调工作机制没有建立等原因,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或者解决不顺畅。
根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前述几种问题都需要进行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对有必要的未成年人进行政府临时监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做了规定,妥善解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关键,这对于我市推进民生事业进步、市域治理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对此应当予以重视。
建 议:
针对解决前述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建议从加强政府临时监护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入手:一是我市制定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政府临时监护工作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前述几种问题都需要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根,我市目前《东莞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9]7号)、《关于印发< 东莞市关于开展困境儿童合“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关爱行动实施方案>》(东民[2020])等文件对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作出了规定,但相关内容较少、不具体,不便于实际工作。目前我们在办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在政府临时监护方面,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难以对求助当事人方提供准确及时的指导意见。目前,外省市例如石家庄市开展政府临时监护工作试点,针对政府临时监护工作出台了专门工作指引,从政府临时监护工作范围、工作要求、需要开展临时监护的对象和情形、工作流程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对于确保未成人年得到及时、有效的政府临时监护有一定意义,建议予以参考。二是建立政府临时监护工作协调机制。在政府临时监护工作方面,建议在发挥民政部门统筹、牵头作用的基础上,建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诸如镇(街道)、村(社区)、公安、法院、教育等部门的职责和作用,确保各部门协调联动、各司其职的同时,建立未成年人政府临时监护工作会商机制,确保未成年人监护问题能够通过会商渠道得到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产生社会安全隐患。三是建议将外来未成年人纳入政府临时监护工作对象范围。我市外来人众多,目前常住人口已超千万,户籍人口仅260多万,“人口倒挂”现象严重。在我们办理的未成年人权益维护案件中,外来未成年人占较多比例,这部分未成年人常年跟随父母在我市生活、就学,甚至就在我市出生,已经成为我市常住人口。如果政府临时监护工作不覆盖外来未成年人,就解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消除社会安全隐患而言难以起到较好效果,而且让常住我市的未成年人回原籍地进行政府临时监护,费时、费力,也不容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