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案背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工作高度重视。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安法在法律层面确立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2020年3月19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东莞全市工贸领域参保企业数量2354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134家,金属冶炼企业208家,家具制造企业242家,锂电池制造企业80家,其他各类工贸企业1588家。建筑施工领域参保项目数量3619个,其中受监项目250个,非受监项目296个,自建房3073个。交通运输领域参保企业104家,参保交通基建项目108个。全市累计承保保单9296笔(家次),保费规模1.48亿元,保障额度786.82亿元,登记理赔案件458起,预计赔付总额超2100万元。

  目前我市所推行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主要针对高危行业领域,但近年来,在非高危行业的工贸、商贸等领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也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给社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存在较高的隐患。例如2021年3月8日凌晨1点,东莞市麻涌镇新基市场附近一商铺由于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火灾发生时,商铺内居住人员从夹层中逃生,是典型的阁楼违规住人的小商铺现象。

  二、提案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办法》奠定了鼓励其他行业领域投保安责险的总基调、大方向。各地陆续结合本地实践,积极探索安责险扩面。

  2021年4月9日印发的《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号)明确,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在2025年底前建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织服务,专业服务机构针对性、标准化提供服务,保险服务信息资源畅通共享,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一般工贸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甬应急〔2020〕37号),意见指出:到2020年底,市、县两级安责险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三场所三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近三年发生过重伤、亡人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基本全覆盖。

  
建    议:
  三、提案建议

  建议在一般工商贸领域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是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保险参与社会治理功能,降低安全生产管理成本的有效方式。也是解决政府监管力量不足与量大面广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相对低下、主体责任不落实之间长期存在突出矛盾的机制创新。推进一般工商贸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利在百姓。

提案者: 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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