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的特点。自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因住房贷款利率低等优点,惠及广大事业单位职工,减轻了职工购房压力,降低职工的购房成本,为职工住房资金提供稳定来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住房公积金与社保一样,已经成为很多职工生活的重要保障,有必要把缴存公积金与缴存社保放在同等地位。
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一直未被全面贯彻落实,加上审批程序繁琐、额度低等诸多问题,很多企业务工人员认为没有实际效益,抗拒购买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未能全面普及,有大量企业存在欠缴的历史遗留问题。很多员工以未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诉求,企业面临集中投诉,造成群体性事件。又因住房公积金补缴未设定追缴年限,及补缴基数争议等问题,企业集中补缴从1999年条例实施开始,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对营商环境和社会稳定。而即使补缴之后,企业职工仍然会因为低存低贷、放款难等原因,未能享有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实质性优惠,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初衷未能得到实现。
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纠纷日益剧增,制约企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与缴存社保放在同等的地位,需要在实施细则、普及、贷款优惠等几个方面确保,故,建议如下:
建 议: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在实施细节上与社保保持步调一致:一方面,是要对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作出限制,超过时效则不再查处。在司法实践中,追缴公积金案件的审理思路多主张不存在时效限制。但,既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社保一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为了把缴存公积金与缴存社保放在同等地位,推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扩面,就有必要设置查处欠缴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时效,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行政处罚法》对于违法行为的2年查处时效,以及借鉴南宁市政府对于住房公积金查处时效的规定,我市对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设置两年的查处时效为宜。也可在细则中规定,在查处时效内,如职工提出异议,可以补缴最近两年的公积金,达到企业、职工与公积金中心之间的相对平衡。另一方面,是开展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但考虑到缴存人数过多,计算统计数据庞大复杂,不利于审核,因此,可实行与市人社局联网,按照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缴存。同时,设置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
三、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更多市场主体中普及。只有为用人单位解决了无限期追缴和缴费基数的问题甚至落实更多的细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衡稳定地过渡、发展,才能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社会福利,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推动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在此基础上,可以协调在劳动合同范本中将住房公积金条款增加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章节,从源头上将住房公积金与社保提升到同等地位。
三、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效力给予商业住房贷款,惠普广大群众。虽然,参与公积金缴存的购房人可获得优惠利率贷款,但因低存低贷,审批严等,令很多企业中低收入者很难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实质性优惠。因此,住房公积金改革应放宽提取条件,简化提取流程,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提高办理效率,构建三方(开发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合作体系,允许职工在缴存一定年限后即享有相应的优惠贷款利率,包括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比如连续缴存三年给予A的优惠利率,缴存五年给予B优惠利率,以此类推,由贷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供楼,再由公积金中心将商业贷款与优惠贷款之间利息差直接补贴给贷款银行。一旦贷款人出现停止缴存、逾期不还贷等情况,则不再享有优惠利率,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惠及普通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