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从1980年我市建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来,外商投资在增强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外商直接投资中,港、澳、台投资者与中国大陆在血缘关系、语言、文化等方面有着天然的亲近性。也是最早参与我市经济发展建设的主力军、先头部队。当时社会营商环境多数情况下处在一些远离中心的偏远区域设置的工业园区,交通不便,通讯设施落后,城市环境差等。随着外商投资引进,逐步带动了我市各镇街的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随着宏观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大量外商投资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经营难以为继,出现大量厂房空置。与空置厂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厂房周边陆续建立起来的住宅小区及高档商住区,使曾经门庭若市的老厂房区域显得格外的老旧。外商投资所遗留的大量厂房的使用问题,逐步成为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急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为妥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闲置的大量厂房问题,我市自2009年以来陆续出台了《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等等一系列文件。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老旧闲置厂房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主要表现在:
1、部分旧厂房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新旧政策适应问题,部分旧厂房因历史原因,未能在政府相关政策时限内完成不动产登记,新政策出台后不符合办理条件而无法启动相应的改造升级。
2、部分旧厂房持有各类合规证件,由于所在位置没有列入控规计划,造成厂房所在区域周边已经开发建设成新的小区或商住区,但厂房却迟迟不能启动改造成。
3、部分厂房区域虽然在控规划计划内,但由于受限于政策要求改造达到一定面积而未能实施更新改造。
4、部分老旧小区因历史原因,未能将应分摊至小区内各房屋的道路、绿化等小区公共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导致小区无法提供整体土地权属证明等诸多条件限制难以按现有政策实施改造。
为持续鼓励外商投资东莞,建议对旧厂房存在的历史问题给予妥善处理。
建 议:
1、对于新旧政策的执行,建议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重新明确的过渡期。新政策实施前已关停的闲置厂房、项目等仍可延用旧政策过渡办理;新政策实施后关停的闲置厂房、项目等按新政策执行。
由政府明确指定相应部门负责跟进,各镇街成立专职工作组,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造册,收集历史遗留问题的数量、类别、权证及资料等信息。提高新旧政策衔接、协调的工作效率,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对于登记在册的有意向进行升级改造的单宗项目,建议给予优先办理入规、控规。
2、对于部分旧厂房持有各类合规证件,由于所在位置没有列入升级改造计划,导致旧厂房不能启动改造成。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如旧厂房所在区域周边已经开发建设成新的小区或商住区,即说明该区域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不会再有旧改规划,也不符合成片开发改造面积要求的,但单宗项目有意原将旧厂房升级改造的,建议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3、综观广州、深圳对旧厂房的升级改造政策,均没有对旧改有明确的面积限制政策。尽管我市要求的边片开发必区域虽然在控规划计划内,但由于受限于政策要求改造成面积达到150亩以上,而未能实施改造。建议对于结合实际灵活调整面积要求。
4、部分老旧小区因历史原因未能将区内应分摊至各房屋的道路、绿化等小区公共用地申请办理用地证明,建议综合考虑该类小区的历史渊源,结合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土地利用情况,允许老旧小区办理区内道路、绿化补办用地确权手续及税费优惠,以利于对老旧小区的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