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现行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是按照《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市镇包干结算标准规定》(东府办〔2017〕111号)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较多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土地资源无法实现置换,是征地拆迁难点,也是关键点,群众得到货币补偿无法在相同地段的购置土地物业;二是由于物价的快速上涨,导致原材料及工人工资的大幅度提升,群众认为建筑物的构造、补偿单价等跟不上物价上涨幅度。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全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较大的阻力。

  一、具体问题

  在《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市镇包干结算标准规定》(东府办〔2017〕111号)文件中,征地补偿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在计算这些项目上存在以下问题

  1、土地补偿方面。以茶山以例的第二类片区,已批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按2500元/平方米补偿,工业用地按650元/平方米补偿,此补偿单价远远低于集体用地的市场价值,导致征地拆迁工作难以开展。

  2房屋结构方面。在遇到的房屋拆迁中,部分宅基地以别墅模式建设,顶楼(斜楼)属于主体建筑,因高度或其他原因不符,不纳入主体补偿范围,与现实不符。

  3、不可预见费方面。部分厂房、私人住宅只涉及征地,不涉及主体建筑拆迁的,但地块已投资其他基础设施(如石挡土墙、排水渠、桩基础等),10%的不可预见费低于用地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设备的补偿。

  以上三方面,导致整体补偿标准偏低,难以推进。

建    议:
  二、建议事项

  1、针对土地补偿问题,建议已批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工业用地参照镇街相同地段二手市场交易价或评估价,宅基地以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补偿,工业用地以不低于1300元/平方米补偿。

  2、针对房屋结构问题,建议私人住宅别墅的顶楼(斜楼)纳入主体建筑进行补偿。

  3、针对不可预见费问题,建议只涉及征地的厂房、房屋,基础设施设备组织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补偿。

提案者: 茶山镇政协小组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茶山镇政协小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建议》(第20220303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市自然资源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由于我市大部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条和四十五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包含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应该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同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七届〔2022〕1 号)已明确要求“市自然资源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研究规范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补偿标准,指导镇街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目前该局已制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东府〔2021〕16号),但未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标准。
  根据《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市镇包干结算标准规定》(东府办〔2017〕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第三条“本规定的征收补偿包干结算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仅作为市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进行征收补偿包干结算的依据。”,该规定只是征收补偿包干结算标准,不作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同时111号文将于2022年8月22日期满,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成立111号文修订领导小组对其进行修订。前期经梳理镇街、部门修订需求和各省市相关政策文件,根据镇街反馈的修订需求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修订稿的文本框架。4月14日召开了修订工作座谈会,参考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的东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完善集体土地各种地类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结算标准,形成了111号文修订征求意见稿。5月26日组织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建局和农业农村局对修订征求意见稿展开研讨并完善,现正按程序征求镇街及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后形成111号文修订草案,计划将于7月份报市政府审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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