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婴幼儿托育成为民生的又一刚性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幼有所育”工作要不断有新的进展。国家、省市层面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婴幼儿托育工作。我市出台《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从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和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等4方面推进托育工作,截至2021年底我市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387家,其中托育机构357家,幼儿园托班30家,较去年11月增加86家,增幅28.57%;已注册登记托育机构312家,占87.39%,较去年11月增加229家;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机构109家,占30.53%;已备案机构84家,占23.53%,备案机构数量全省排名第二,仅次于广州,向全市提供托位22537个。但我市人口基数大,仅2020年就有新生儿8万余人,婴幼儿托育缺口较大,托育工作存在以下难点。

  1.监管难。由于省没有出台具体的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文件,托育服务管理工作由卫健部门牵头,但托育服务行业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度,营利性托育机构只需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即使不符合备案的要求,仍然能营业,卫健部门无法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导致监督管理困难。

  2.场所选择难。由于我市托育机构大多是小规模机构,多数机构难以达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托育机构申请卫生评价和备案的积极性,不利于托育服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3.普惠难。由于省未有明确的收费要求和形式,我市尚未推进普惠性托育,目前托育机构多为营利机构,收费水平相对较高,我市实际入托婴幼儿11459人,占婴幼儿总量4.3%,托育普及率较低。

  4.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目前托育行业规范性有待提高,托育服务人才较为欠缺,用户反馈不一,托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建    议:
  1.加强统筹设计,出台鼓励非营利婴幼儿托育机构的机制。鼓励扶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办非营利托育机构,给予提供场地、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2.盘活现有公共设施,拓展托育空间。充分利用现有综合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儿童友好社区等空间,将闲置的企事业单位等空间利用起来,拓展托育空间。
  3.大力支持多元化非营利托育机构建立,探索普惠托育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设立托育服务,新办幼儿园配套托育服务,探索幼儿园、托育一体化;利用现有单位、社区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指导,探索家庭婴幼儿托育试点,探索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助推普惠式托育服务。
  4.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质量监管和评估,提高托育服务质量。建立智慧托育平台,进行托育机构开办、服务和效果全过程管理,做好评估和指导,促进托育机构良性发展。
  5.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扩大托育服务覆盖面。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产业进行扶持,鼓励社会资本、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托育,扩大托育服务覆盖面。
  

提案者: 李梦伟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李梦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助推普惠式托育发展的建议》(政协提案第20220282号)收悉。感谢您对托育服务发展的关心,您提出的加强统筹设计,盘活公共设施,支持建立非营利托育机构,加强托育服务质量监管和评估,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等建议,对推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很有帮助。现根据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一、统筹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东府办〔2020〕53号),统筹推进全市托育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多种形式托育服务。一是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二是拓展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四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托育需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截至2022年5月,全市共有已备案托育机构313家,提供托位20769个。
  二、建立健全托育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2020年,我局制定《东莞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指引》和《东莞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督促指导全市托育机构规范开展托育服务。2021年,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托育服务质量,我局制定东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于2021年开展全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活动,在省婴幼儿照护与早期发展行业协会的协助下,选定首批10家示范性托育机构。目前,我局正联合市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市婴幼儿托育行业协会起草制订托育机构保育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我市托育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日常管理,促进托育服务专业化。
  三、探索构建社区、单位与托育机构共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去年,我局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市托育服务需求、大型社区托育服务需求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托育服务需求情况问卷调查,为推动社区、单位与托育机构共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详细的数据支撑。目前,我市横沥镇村尾村正依托村综合服务中心筹建福利性普惠托育机构,市人民医院正与第三方托育机构合作筹建方便医院工作人员的员工福利性托育机构,两个项目均在推进当中。待这两个项目建成以后,我局将以此为范例,推动全市社区、单位与托育机构共建普惠托育服务。另外,我局将于下半年开展深入调研,联合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研究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可行性方案,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探索明确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工作人员待遇等标准,进一步推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四、加强托育服务信息化管理
  目前,我市作为省唯一试点城市,应用广东省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全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备案管理和日常托育服务等信息管理,已基于省系统修订了《东莞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修订)》。下来,将进一步完善我市托育服务信息管理机制,提供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建立完善联合监管的日常管理机制
  2020年10月,我局联合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18个部门,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属地责任,检查联合监管的日常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健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措施,指导无牌无证机构依法依规做好登记注册、卫生评价和备案工作,不断规范行业管理。2021年全市巡查托育机构1201家次,发出整改意见436份,已督促完成整改289家。

  感谢您对托育服务的支持和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教育局

李梦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助推普惠式托育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提案中提到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设立托育服务,新办幼儿园配套托育服务,探索幼儿园、托育一体化”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关于建立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东卫函〔2020〕145号)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 2-3 岁幼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新建幼儿园设置适当比例的托班,增加托育资源供给”。
  我局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增加托育资源供给。根据职能,我局负责幼儿园的审批,对照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标准审核批准开办,部分幼儿园在园中设立托班或招收2-3岁幼儿进行混班教学。根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9月,全市1244所幼儿园中有262所幼儿园收托2-3岁幼儿2256人,其中开设托班的有31所,共收托2-3岁幼儿469人;231所通过混龄编班等方式共收托2-3岁幼儿1787人。
  下来,我局将结合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情况,在完成省和国家“5085”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 2-3 岁幼儿,增加托育资源供给。
  感谢您对教育的关注和支持!

市场监管局

李梦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助推普惠式托育发展的建议》(第20220282号)提案收悉,我局是分办单位之一,现答复如下:
  根据职能分工,我局主要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发证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前来办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我局按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严把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从事食品经营的准入关口。对符合申办条件的,依法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其合法经营。截至目前,有68户托育经营者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均是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暂无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接下来,对于前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我局将继续强化对办证托育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全面保障婴幼儿的饮食安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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