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近年来,经过社会各界的大力扶持,我市商事调解组织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先后成立了市商事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市新阶联调委会等各种类型的商事调解组织。但与商事纠纷数量逐年高速增长态势不相称的是,商事调解组织受理的案件数量有限,来源单一,主要都是法院转介的案件。一方面,商事主体对于快速化解纠纷的需求十分强烈,另一方面,商事调解组织提供优质调解服务的供给能力越来越强大,但实际情况是,调解服务的需求和供给之间严重失衡,需求没有牵动供向,供向也没有创造需求。

  这种状况导致商事调解组织无法做大做强,调解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调解机制分流过滤作用不明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将工作重心放在源头治理。为了破解商事调解需求与供向之间不平衡的问题,推动商事调解的高质量发展,应在前端预防机制、宣传教育措施方面下功夫。

  
建    议:
  1. 建议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联合推动商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调解优先的做法。以往,商事主体在签署商事合同时,在纠纷解决方式方面,只会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在《新加坡公约》颁布后,调解已成为与仲裁、诉讼并驾齐驱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将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写入合同,不但体现了不伤和气,友好解决争议的态度,容易被商事主体接受,而且在争议发生后,为纠纷进入商事调解组织扫清了障碍。调解条款可参照以下样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调解中心,按照申请调解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经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各方都应自觉遵守。”
  建议市律师协会大力倡导律师在提供商事合同范本时引入调解条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动国有企业带头在合同中约定调解优先条款;市工商联(总商会)、市贸促会等组织在民营企业中推广合同中约定调解优先条款的做法。对于积极约定调解优先条款、诚信履行调解优先条款的企业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时作为参考指标予以考虑。
  2.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在社会上大力宣传商事调解优先的理念。商事调解具有不同于人民调解的特点,更加注重调解员的专业性和调解流程的规范性,强调“在商言商”的原则。鉴于企业对商事调解机制和商事调解组织普遍缺乏了解,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制作商事调解专题宣传片或公益广告的方式,介绍商事调解的基本流程、特点和优势,倡导在商事合同中约定调解优先条款的做法,通过东莞电视台、阳光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播放,不断扩大商事主体对商事调解优先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打造更优良的东莞营商环境。
  

提案者: 李瑞峰

市司法局
李瑞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我市商事主体在合同上约定调解优先条款的建议》(第20220257号)建议收悉,经综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律师协会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联合推动商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调解优先的做法”的建议
  关于提案“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联合推动商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调解优先的做法”的建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征求了多家市属国有企业意见,认为商事调解机构专业能力不清晰,对调解结果无法保障;商事调解不具有强制力,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仍有较大差距,而且可能会导致更长的纠纷处理时间和增加额外成本。市律师协会认为调解优先条款只能倡导,不必规定,否则限制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客观上也增加了纠纷解决时间,且对于异地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操作性。市贸促会认为商事调解中心的认知度和公信力不足,当事人选择商事调解的动力也不足。提出“在诉前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失败的,可以无需经法院的调解,直接审查立案”、“如果要在合同上约定调解优先条款,需要明确具体的调解组织名称”的建议。市工商联(总商会)认为加强法治宣传与培训,重点加强对调解条款的诠释,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加强部门合作,助力调解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已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2021年度的公示活动暂未开展,且该公示活动的规则和条件指标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根据全省情况制定,市局暂无修改“守重”企业公示的规则和公示条件指标的权限。加大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力度,持续宣传推广国家关于各重点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减少合同纠纷。
  综合以上部门单位的意见,我局认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必须在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联合推动商事主体树立调解优先的观念,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商事调解条款的做法,建议各商事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新加坡调解公约》颁布后,在诉讼、仲裁之外,进一步健全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调解制度。我局认为目前纠纷发展日渐复杂,类型也日趋多元,开展专业的商事调解工作是大势所趋。鉴于目前我市商事调解工作较为薄弱,存在缺乏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规章指引,商事调解机构未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执业水平和质量无法评价与监管,商事调解的认知度和公信力、当事人选择商事调解的动力不足等问题,我市一直在积极探索符合东莞实际的商事调解发展道路。积极向先进地市学习商事调解工作经验,向上级部门请求出台相关商事调解工作指引。下一步,我局将组织前往具有优秀商事调解经验的省、市学习有关工作经验,培育一支优秀的商事调解工作队伍。加强商事调解工作宣传与培训。拟建议法院制定“在诉前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失败的,可以无需经过法院的诉前调解,直接审查立案”、“在线司法确认”等制度,以加强商事主体选择商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信心和动力。
  近年来,我局努力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联动发力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2020年以来,我局积极在商协会中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吸纳来莞乡贤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引导和激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关于提案的“司法行政部门在社会上大力宣传商事调解优先的理念”的建议
  我局非常认同在社会上大力宣传调解优先理念。近年来,我局聚力加强调解宣传推广工作,强化与新闻媒体合作交流,联合东莞报业集团发布“聚焦东莞调解大格局”系列报道,分别在“学习强国”、“东莞+”、“东莞日报”、“东莞日报微信公众号”、“羊城晚报”等媒体宣传我市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和亮点。与东莞电台联袂打造《法治一线》之“调解室故事”,每周五邀请调解员上电台分享调解故事,传播依法调解观念,连续播放超300期。与东莞广播电视台法治专题栏目《平安东莞》合作,推出调解专题报道近十余场,其中商事调解专题报道一期。今年上半年,在南方日报、东莞日报等主流媒体发布东莞调解工作报道共18篇。并在东莞市调解协会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累计发布推文50篇,调解相关视频11个,通过报道调解工作先进个人事迹、调解工作资讯、调解员培训网课等内容,不断提高东莞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接下来我局会结合我市商事调解组织能力建设情况,加强在社会上宣传商事调解优先理念的力度。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市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 市司法局,工商联,贸促会,国资委,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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