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东莞一些地方的公共厕所安装了一种 “人脸识别供纸机”引发热议。同月,东莞市人民医院红楼院区启用了安全进出管理系统,患者及陪护家属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进出医院亦引发关注。据东莞市公安局数据统计,全市已具备人脸识别功能门禁的住宅小区有145个,很多单位、企业启用人脸识别进行考勤,入住酒店需用人脸识别办理登记等等……人脸识别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引起的纠纷和案件也逐渐增多。例如,自门禁数据接入工作开展以来,东莞市公安局处理了3宗因住宅小区强制采集人脸识别信息引起的业主与小区物业纠纷事件,2020年11月20日,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进行了一审宣判。……“人脸”作为重要的人体生物鉴权特征具有唯一性、永久性,不可替换,终身无法修改。人脸图片及其关联的身份等信息一旦泄露,就会存在侵犯个人隐私、财产等安全风险。在一些电商平台0.5元即可购买一份匹配了身份信息的人脸数据,而与此同时帮助不法份子将照片活化的工具和教程也仅仅售卖35元。在一些QQ群3元就能购买到用户的详细身份信息和人脸照片。相比于身份证号消费记录和信贷流水等类型的个人信息,人脸信息无疑要敏感的多,其泄露的后果也要严重的多。
原因:
一是目前我市在“人脸识别”建设及应用方面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底气不足。现关于人脸识别应用的有关法律、标准主要是:《民法典》第111条、第1034条、第1035条、第1036条;另《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侵权规定》、《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对个人信息的相应规定。
二是“人脸识别”设备应用没有审批部门和相关规定,处于滥用无监管状态。
三是由于推广使用过快,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不完善。
建 议:
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领域日益广泛,但随意应用、强制采集应用等行为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与约束。建议政府理清职责权限,规范人脸识别的建设、应用各环节。
二、建议尽快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包括人脸识别数据采集、存储和使用,人脸识别软硬件认证等问题,让人脸识别监管做到有法可依。
三、由公安部门统一承担人脸识别应用的审批与监管职能,除道路、交通工具、银行等法律规定的安防应用以外,如写字楼、商场、企业等单位及公园、学校、市场等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前都应申报审批,公安部门依法审核其合法、正当和必要性;
四、对于如小区管理等特定人群人脸识别应用,须以自愿为原则由个人信息主体进行必要性审查,物管应将其视作新增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交由业主按户数及面积2/3以上投票通过后方可申报审批,禁止非授权擅自使用人脸识别。对不合规安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要求定期整改,依法打击非法滥用。
五、尽快推进技术突破,加速人脸识别从物理识别到活体识别的进化,确保数据安全。
六、由科技局牵头,引导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