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是指商事主体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须确认涉及本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须及时完成变更程序,否则,按确认的地址发送文书未签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商事主体能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以外,即视为送达的制度。
一、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难解决
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法律文书“送达难”成为高效处理案件的拦路虎。最主要体现,一是经常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被申请人),有的商事主体住所不明,有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有的流动经营,有的则是“皮包公司”;二是商事主体拒收,有的为逃避法律责任,千方百计躲避送达,有的不懂法律程序,不敢签收法律文书,有的藐视法律,声称随法院怎么判,不肯签收法律文书,更有甚者,不但不签收,还将诉讼文书撕毁。这些都导致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准确送达,有的法律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严重影响到案件的处理进程,无法高效化解社会纠纷。
二、其他地方建立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的情况
(一)2020年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沪高法〔2020〕41号)。
(二)2020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企业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穗中法〔2020〕49号)。
(三)2020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2020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企业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五)2020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实行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
(六)2020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高法〔2020〕24号)。
(七)2020年8月,湖南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的政法委牵头,联合法院、公安、财政、市财监督管理、律协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建议统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湖南太湖法〔2020〕32号)。
建 议:
三、 关于我市建立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的建议
为解决“送达难”问题,聚焦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建议我市参考广州市的做法基础上,增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的模式,共同探索建立我市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提高我市仲裁、诉讼办案效率,构建诚信守法社会、和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保驾护航。
提案者: 无党派人士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