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我市水上安全风险防范是全市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海事、渔政执法力量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加强,但我市内河水域依然有大量无合格船舶检验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不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不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的采砂船、运砂船、渔船、铁壳船等在我市内河航行、停泊。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措施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较大的距离。
存在问题
1、镇级不是船舶主管部门,工作难开展。道滘镇政府组织交通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中心联合执法规范运砂船有序停靠,劝离停泊在我镇内河非停泊区水域内的运砂船,但作用比较少、效果比较差,因我们不是船舶主管部门。
2、运砂船、洗砂船无序停泊对我市的水利设施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和威胁。我市水乡片区和沿海片区河网分布较密,停泊在我市内河河道的砂船普遍体积较大和吨位较重,有相当一部分砂船在夜间上砂和开拔,因为夜间光线较暗另加砂船数量较多停靠的比较集中和靠近河堤,砂船夜间打横装砂和开拔时对河堤的损坏较大。同时造成河道阻塞、影响其它船只正常行驶。
3、水上船舶违法成本较低,处罚较轻,处罚程序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已经实施了18年,18年间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水上船舶违法犯罪情况出现了新情况,处罚措施已经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珠三角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相适应。
4、“三无”船舶住人无序停靠,台风期间安全事故风险较大。对“三无”渔业船舶的行政处罚、扣押和没收,目前镇街没有获得县级行政授权,导致镇街对“三无”渔船执法没有法律依据。结合属地负责原则,产生了镇街权责不一问题。
建 议:
1、市政协牵头组织东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制定形成《关于加大水上船舶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提案》上报给国家政协、省政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已经实施了18年,18年间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水上船舶违法犯罪情况出现了新情况,需要考虑到我国经济水平地域差异的实际情况预留一定的罚金空间和适当增加强制扣押、没收的规定由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东莞海事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三无”船舶清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三无”渔业船舶清理,其他“三无”船舶由海事局负责进行强制拆除,合法船舶要依法整治。属地镇街对其辖区船舶进行排查,配合做好清理工作,同时对船舶上的当地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合理安置,对外来人口进行合理劝离。
3、东莞海事局切实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无合格船舶检验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不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不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不悬挂船牌的违法运输船舶进行行政处罚。对船舶运输企业、船队重大涉黑恶线索及时上报给市政府及广东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