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32.97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4.2%,人口快速老龄化、老年人口高龄化、老年人家庭空巢化以及部分老年人失能化趋势明显,使养老服务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亟需提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出台养老新政策,加大养老服务资金投入,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增加养老设施配套,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2019年2月市人民政府出台《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对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条件、服务内容和补助标准等作出重大调整。《办法》明确,具有东莞户籍且在莞居住,符合列举的十种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政府资助。从申请条件的种类看,办法大大拓展了服务对象的人群种类,首次把年满70周岁的重残老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但经过近一年的运营,我们发现《办法》中有部分条款需要优化。一是关于独居老人的定义:《办法》指出,“独居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或配偶、子女一年及以上不在本镇(街道)居住的老人。而据我们了解,全市绝大部分镇街属村(社区)户籍的老人与子女实际上都是同村不同住。这就造成有部分同村不住的困难家庭独居老人无法享受居家养老这项服务。二是对于夫妻双方均年满80周岁的老人,并未纳入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据我们对某镇2019年10月开展的一次养老服务调研显示,全镇80岁以上老人近30%为夫妻同住,超76%的老人患有一种或以上慢性病,身体情况较好的老人往往需要照顾身体情况较差的老伴并常常感到吃力。夫妻同住的高龄老人亦有较大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建    议:
  一是调整“独居老人”定义。开展老人居住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掌握我市高龄老人居住状态和各镇街对“独居老人”界定的方法,根据实际掌握的数据进行调整。

  二是把年满80周岁夫妻同住的老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纯老户建立社会支持网络,确保高龄老人平等享受养老服务。

  三是引入低偿服务机制。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演越烈,我市高龄老人的人口越来越庞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经费不断攀升。为了让有限的资源用于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身上,建议引入低偿服务机制,对非特殊困难老人实行低偿收费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可先进行购买服务意愿和支付能力的摸底调研,再制定相应的收费方案。

  

提案者: 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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