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
2020年的新冠疫情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保障人民群众的吃饭问题是民生领域的头等大事。在疫情最为严峻的期间,农贸市场在保障民生供生、防疫防控、稳定物价等方面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据国家相关统计数据,目前农贸市场仍然是老百姓采购食材的最主要渠道,占比高达75%以上,各地大大小小的农贸市场在稳定民生、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尤其是在本次防疫防控方面,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在保证稳定供应的基础上严防死守,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和要求,使本来人员密集,防控压力巨大的场所,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各种交叉感染的可能,做出了重要贡献。
长期以来,农贸市场的经营和管理,既是市场化的问题,也是民生问题。截止2019年12月,东莞市现有农贸市场约400个,分布在全市385个行政村(社区)。农贸市场的按产权所属分为:市属国有资产、镇和社区集体资产、私营企业(或个人)资产。其中,属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总比例超过80%,国资和集体所有权的农贸市场的良性发展,对稳定民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东莞市从2001年起推动国有资产“管办”分离以来,国资和集体的农贸市场逐步推向市场化,由私营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包。这一举措极大地活跃了市场经济,营造了一个百花齐放的良性竞争局面,使得农贸市场这些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货品的多样性、购物环境的舒适性到消费者的体验感,可以说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也充分证明了导入市场化竞争机制的正确性。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在国资和集体把经营管理权推向社会的同时,经营权投标往往唯“经济指标”论,投标的“价高者得”,使得农贸市场的部分经营者把重心仅放在经营上,而对于购物的环境、人民群众的消费体验感、物价的稳定、食品安全等方面容易被忽视,对保证民生来说是有冲突的,市场也难以良性长远发展。现行的国有或集体农贸市场的投标准入条件,大多仅对参投人的欠租、弃标等历史情况进行核查,极少关注参投人的经营实力、项目经验等软实力。单以“价高者得”决定农贸市场经营权的归属,势必容易导致农贸市场的硬件和管理水平低下,食品安全、民生供应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最终将也不利于农贸市场的发展。农贸市场应以食品安全、稳定民生、不断提升购物环境和服务的水平为主要目标。
东莞市农村资产交易平台显示,诸多的参投人为自然人或没有农贸市场经验的企业。而农贸市场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专业的经营管理,为广大市民提供民生供应和食品安全的高品质消费环境。而无差别的准入机制,显然会让管理风险加大,最终影响到老百姓的菜篮子问题。
建 议:
二、意见建议
(一) 农贸市场的民生属性突出,投标不能唯“经济指标”论。经济利益固然重要,但不应作为唯一指标。单以“价高者得”决定农贸市场经营权的归属,价值导向偏离,容易让市场承包者重“创收”,轻“民生”。
(二)借鉴其他行业的做法,对参投人的经营能力和项目经验做出要求。比如参投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范围须包含“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管理的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从事农贸市场行业若干年等。
(三)帮助和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管理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一系列的行业管理标准和指引,加强行业的交流,整体提高全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水平。让我市的农贸市场充分发挥保障民生、保证食品安全,为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奋斗。
方廉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完善农贸市场经营权投标准入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您提到的改变农贸市场招投标机制,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该项工作由市农资办负责,市农资办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集体资产交易业务网络系统和交易网站,指导和监督市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请您向市农资办咨询相关事宜。
二、对于您提到的引入农贸市场投标人要求的意见,经了解,《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已有类似规定:集体权属农贸市场作为公益性质集体资产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采取“适中价格+评估管理能力”的议标方式,同时考虑投标者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及管理经验,引入有能力投入升级改造资金,并能够长期经营的专业管理公司。这样既保证承包者有合理利润,又保证场内租金和物价与市场价持平。
三、对于您提到要发挥农贸市场行业协会共建共治作用,我局认为随着农贸市场标准化实施和农贸市场不断改造升级,通过引入农贸市场行业协会,增强农贸市场行业自管自律,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行业管理,培养会员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精神,解决管理中的矛盾和难点。由协会建设全市农贸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东莞农贸市场数据资源,促进行业间数据交换与共享,推动农贸市场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与发展。政府部门要发挥协会作用,委托协会承接管理市场的一部分职能,开展市场共建共治,规范市场管理和经营行为。
四、结合已开展的东莞农贸市场调研工作,我们认为您的提案对东莞市农贸市场建设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得很到位。您提出的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下来我们会认真研究,吸取有益成分,更好地进行东莞农贸市场文明创建综合治理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农农函〔2020〕40号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28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方廉政委员:
您在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完善农贸市场经营权投标准入机制的建议》(第20200284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关注,并反映了存在问题和提出了宝贵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贸市场的民生属性突出,投标不能唯‘经济指标’论”的建议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14号)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集体资产交易中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且依权限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农贸市场属于民生项目,在经营权交易时,可不走公开竞价交易程序,而采用磋商交易方式,依程序直接与有专业管理经验的承包者磋商达成交易。通过磋商交易,集体经济组织既可招引具备一定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的承包方,又可避免唯“经济指标”论这一问题。下来我局将进一步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对具有改造潜力的农贸市场把握合同到期的时机,利用磋商交易方式选择合作方进行升级改造,促进集体农贸市场发展。
二、关于“借鉴其他行业的做法,对参投人的经营能力和项目经验做出要求”的建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交易公告可对意向竞投人适当设置条件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将农贸市场对外招标,可设置条件,要求参投企业或个人的经营范围须包含“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或者具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经验等。通过设置交易准入条件,对参投人的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做出要求,优选农贸市场承包经营者。
以上是对您所提建议的答复。感谢您所提出的宝贵意见,并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市农业农村工作,并积极建言献策!
领导签字:
承办人姓名:卢广锡
联系电话:22830821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3日
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20200284号提案的答复
方廉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贸市场经营权投标准入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根据市府督查室的安排,此提案由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别回复您。我局经认真研究提案有关建议,现答复如下:
农贸市场是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市民群众消费习惯相适应的流通业态,在价格、产品丰富性、服务个性化等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它仍有大量市民尤其是老年人群体习惯到农贸市场消费,是“菜篮子”供应的主要渠道和农产品消费的重要场所。根据市委政研室文件显示,我市现有农贸市场416个和摆卖区141个,物业产权归村(社区)集体所有的396个,占比71%;私人所有119个,占比21%;国企所有42个(市属22个、镇属20个),占比8%。416个农贸市场和141个摆卖区为承包经营的278个,自营的279个,大体上各占一半。
对照职责分工,商务部门主要对农贸市场负有规划和指导建设职责。在规划方面,自商事改革以来,已取消办理消市场登记证,农贸市场开办已无前置审核。而我局组织编制的《东莞市商业网点规划(2016-2025)》只作为指导性规划,不具有强制性。目前,开办农贸市场,只要注册公司、报批报建时新建或租赁的建筑物不违反用地大类(商业用地)一般都允许其开办,难以从规划方面进行约束。在指导建设方面,广东省商务厅于2014年组织编制了《活禽市场建设指南》,市商务局每年均有推动实施,但因有关指南只是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建设的指引性文件,并非强制执行标准,难以对农贸市场建设产生约束作用。
在完善农贸市场经营权投标准入机制方面,我局提出建议如下:一是制定标准合同文本,规范市场出租承包合同、摊位租赁合同,明确管理责任义务、解约收回条件、内部设施布置具体标准等。二是支持市场行业协会发展壮大,探索推行市场开办者、承包者评级制度,强化行业自律。三是改变过于逐利的倾向,适当增强农贸市场的公共属性,稳固东莞的低成本生活优势。制订专门指引文件和标准,不再“价高者得”,引导村集体的市场招标时引入专项附加条件,向有专业管理经验的承包者倾斜。四是探索通过产权国有化、经营权回收回购等方式,适当提高市属、镇属自营农贸市场的比重,各镇街辖区内应至少有1-2个由国企运营的农贸市场。
以上答复,供参阅。感谢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承办人姓名:卢志君
联系电话:22995183
东莞市商务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