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迅速,是我国经济中发展最快、也最具活力的部分,民营企业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创造了我国60%以上GDP,缴纳了50%以上的税收,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我国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从禁止到允许,从允许再到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投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投资领域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开放。但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名义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潜规则问题依然存在。
一、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资质而受限制的现状
目前,政府部门大宗采购或PPP项目中,要求企业有较高的各类资质。二级系统集成资质能满足需求的,却要求有一级系统集成资质;项目未必要保密资质的,却要保密资质,而这些资质申请门槛高,或进入申请死循环,许多民营企业一时还无法取得相关资质,在参与公平竞争中遇到很多现实困难。
1.资质申请条件存在着较大难度。现实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要取得某类资质就必须在该领域参与项目或达到多少业绩,而参与相关项目或取得相关业绩又必须具备此类资质,很多大型项目由于这种人为造成的资质壁垒,将民营企业拥有的优质技术和产品拒之门外。
2.民营企业大量存在挂靠现象。招标项目中资质要求虚高,大多数民营企业无法满足,只能借用资质全、起点高的国有企业作为外“壳”参与竞争,“壳”中标后将产品研发生产转包给民营企业,同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3.挂靠现象导致许多严重问题。一是民营企业市场空间萎缩。以借“壳”形式供应产品,贴上“壳”的商标,民营企业自身的品牌效应无法发挥,市场影响力无从体现。二是国有企业生产研发能力下降。依靠资质优势和对民营企业的资质壁垒,在许多项目中靠资质“吃饭”,不需要投入研发生产,久而久之必然坐吃山空。三是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破坏。资质壁垒致使民营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借“壳”这一歪道,真正的生产者在后台埋头苦干,前台渔利的却只是资质拥有者。
建 议:
二、解决资质瓶颈问题的三点建议
1.科学设置资质获取条件。相关部门应切实站在帮助民营企业合法合规获得资质的前提下,对一些资质申请条件进行重新梳理,避免出现申请死循环,突出资质申请的可操作性和审批流程的顺畅性;合理设置资质的门槛,以市场中所需要的高新技术和产品、专利数量、产品技术含量等综合水平来衡量,避免出现以企业规模大小作为资质获取条件。切实保障优质民营企业能按照法律法规,高效顺畅地完成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切实体现资质的认证效力和权威性。
2.合理设置资质招标门槛。在设置合格投标人条件时应慎重,在对某些条件的限制对象不太明了时尽量不用,适当放宽入门条件。合格投标人条件设置还要尽可能达到《政府采购法》的政策目标。《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肩负实现政策功能和市场导向的作用,必须从大局出发,不盲目追求“品牌”效应,应将产品和服务因素综合考虑,以使具有更好“性价比”的中国品牌产品得到更充分的发展。目前招投标的监管注重事中控制,事前和事后控制比较薄弱,尤其应建立健全事后跟踪和问责机制。
3.完善配套商机制。针对市场竞争中普遍存在的借“壳”现象,一方面,要保证优质民营企业可以顺畅的取得资质;另一方面,应当以科学、透明的配套机制消除借“壳”行为。具体讲,就是通过配套合理的市场机制,允许具备优质资源但暂未获得资质的民营企业,在大型项目竞争中以配套商的身份公开参加项目招标,在政府或总包商的规范监督下参与项目的研发生产,供应的产品名正言顺的使用自身商标。
水务局
市财政局:
经对罗爱文政协委员所提第20200170提案《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科学设置资质获取条件
我局现行行政职能中,涉及资质办理的主要有两个事权:一是配合市住建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会审,会审依据是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的三级资质标准内容复核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确保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二是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粤水政法函〔2020〕169号),近期计划承接省水利厅今年委托实施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要求,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进行现场核查,最后由省水利厅核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上申请资质条件均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二、关于合理设置资质招标门槛
我局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水务工程招标活动监管,保障水务工程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开展:
(一)调整施工项目招标定标方式。我局进一步加大招标投标择优力度,提高招标质量和效率,于2019年12月印发《东莞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水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方式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标方式,分为简易招标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
(二)发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了《东莞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简易招标法》《东莞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综合评估法》《东莞市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多个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条件,防止设置限制性条款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加强招标文件备案管理。我局严格做好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水务工程招标文件实行先备案后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网招标。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我局配置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加强招标文件内容审查,确保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投标人合格条件。
(四)加强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整治。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水建设函[2019]1346号)的工作部署,我局积极组织开展我市水务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整治工作,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的问题线索,再根据征集到的问题线索开展全面核查。通过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条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关于完善配套商机制
水务工程建设属工程类施工,一般是以施工单位总承包施工为主,采用施工单位资质条件招标,较少采用产品供应商配套参加招标。
住建局
市政财局: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案第20200170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案建议一“科学设置资质获取条件”。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统一由国家住建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2015年1月1日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正式实施后,住建部不断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优化、简化资质设置条件。其中,2016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明确要求“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2017年6月发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等数量要求。2018年11月,发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
2020年7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取消、合并部分市场可以自主选择以及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的资质,减少资质层级,这是建筑行业资质改革的大方向,更是“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7月6日,广东省住建厅召集包括东莞市住建局在内的相关部门、企业、协会,对住建部该《资质标准框架》进行讨论。按照住建部工作安排,待企业资质标准框架确定后,将启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的修订工作。市住建局将积极跟进掌握企业资质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贯彻执行落实。
二、关于提案建议二“合理设置资质招标门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即满足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最低的资质要求,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须符合建筑行业执业资格管理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市住建局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类别分别制定发布招标文件范本,并要求招标人参照使用该范本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同时,市住建局对招标人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检查,其内容不得存在拔高资质、设置特定的业绩和奖项等不合理条件。
三、关于提案建议三“完善配套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同时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下来,市住建局将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情况,在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研究有助于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发展。
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根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我局作为东莞市政协第20200170号《关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会办单位,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现将会办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国家、省、市已出台相关竞争政策,明确政府相关行为要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2016年,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2017年,我市出台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7〕122号),明确从2017年9月18日起,各部门、各镇街(园区)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结合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我市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每年部署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下来,我局将继续牵头做好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同时,建议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市财政局:
关于第20200170号提案《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收悉,发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会办提案)》收悉。我国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从禁止到允许,从允许再到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投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纵观我市近年来民营企业也发展迅速,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了活力。民营企业在积极向好发展的过程中,在参与采购活动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如《提案》中提及的名义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的潜规则问题。经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与监督等职能,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需要由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协商研究解决。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为采购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咨询等服务;核验进场各方交易主体资格和进场交易项目资料;见证政府采购进场交易活动,确认中标或竞标结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处理交易投诉;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为我市34家集中采购机构、98家社会代理机构项目执行机构之一,政府采购集采机构中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直项目的采购外,每个镇街均设立了招标投标服务所(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本镇街的采购项目。根据集采目录目前28个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强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86个部门集中采购品目及达到采购限额100万以上的分散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六条,资格审查、评标工作主体分别为采购人、评标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负责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组织评标工作。因此,在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充当的是一个“服务者”的角色,为民营企业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过程中提供一个采购平台,并通过先进技术为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于其在采购过程中遇到的资质设置及其引发的后续问题,中心也只能充当一个“建议者”,建议相关职能部门重视民营企业的呼声,解决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难点堵点。
为解决民营企业在参与采购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提案》中提及了相关建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为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采取的相关工作措施亦渗透了《提案》中提及的建议的精神。
二、已开展的相关做法
(一)规范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目前从采购文件编制方面进行规范,现已编制《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保证采购项目合法合规设置资格条件。
(二)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手段
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手段,在日常招标中支持我市民营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一是用好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平台,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合同贷款融资服务,通过与有实力的银行合作,为更多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服务,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二是及时更新发布涉企政策,为供应商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三是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四是积极组织开展东莞市创业贷款财政贴息的经办银行项目招标工作,选取银行协助主管部门发放创业贷款,促进我市创业并带动就业。
(三)鼓励采购人联合体投标
采购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由采购人决定。支持、鼓励采购人允许联合体投标。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四)优化业务审批流程
我局开展“结构精简化”事项梳理,以范围最广、颗粒度最小为原则,梳理优化近2000个事项,其中包括民营企业资质获取条件相关事项。将复杂的业务情形逻辑,展现到一张结构化思维导图,实现标准化收件。以实现企业高效便捷“办成一件事”为目标,目前已实施自主创业、开办餐馆等32个涉企“一件事”一次办主题服务。
三、相关建议
一是考虑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措施,吸引外市优质企业落户东莞,同时鼓励、扶持本地企业积极提升自身竞争力。
二是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普遍接受联合体投标,可鼓励本地低资质企业通过与高资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充分利用本地企业的资源优势,以提高中标率并获得业绩。
三是考虑对本地企业中标的项目提供部分政策便利,如绿色通道、承诺制等。
财政局
罗爱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住建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设置资质获取条件的问题
我国行业资质标准统一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地市一级政府部门不具备另行设置资质标准获取条件的权力。但是,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趋势下,近年来我国各主要行业的资质获取条件已在逐渐放宽,例如:2016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明确要求“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2018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通知,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我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坚决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省的工作部署,积极跟进和及时掌握企业资质标准修订情况,确保改革措施落实执行,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蓬勃发展。
二、关于合理设置资质招标门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均明确了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禁止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市财政、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均严格要求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时必须切实执行上述规定。例如:在政府采购领域,市财政局严格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禁止将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市住建局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类别分别制定发布招标文件范本,并要求招标人参照使用该范本进行编制文件,同时对招标人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检查,严禁设置拔高资质、设置特定业绩奖项等不合理条件。
此外,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环保节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一系列政府采购功能政策,并已将政府采购功能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内容。市财政局严格要求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政府采购功能政策,落实执行相关优惠或强制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
三、关于完善配套商机制的问题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等明确规定,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不得违规设置政府采购项目的前置条件等。目前,我市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每年部署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接下来,我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东莞社会经济发展的热切关心和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