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已经成为我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质量和水平对我市的教育影响很大。但目前大部分民办中小学教师不稳定,流失严重,对民办中小学的发展和质量的提升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据调研了解到民办学校教师流动大的原因主要是工资待遇低,社保标准低,几乎没有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这些问题让大多民办学校教师没有生活保障,没有成绩感。
  
建    议:
  一、工资待遇问题

  政府应加大对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监管,可考虑设民办学校资金专管账户,所有民办学校的收费统交专管账户,学校费用的收取和支出必须报政府审批,从而便于政府的监管。确保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的安全。

  同时,政府监督促民办中小学参照公办学校的工资标准,健全和完善科学而实际的教师工资制度,让民办中小学教师象公办教师一样,能有符合经济现状、规范和科学的工资晋升机制,从而有提高待遇水平的保障。

  政府要适时提高民办中小学教师从教补贴,帮助民办中小学校提高教师待遇,实现待遇留人。

  2018年东莞市政府就开始实施民办教师从教补贴,为全市各学校在资金上和教师稳定上解决了很大的困难,但目前相对其它设施从教津贴的地市来说,东莞的从教津贴相对较低, 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的增长标准和待遇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正补贴的数额和增长的幅度。

  二、社保。政府要切实监督和扶持民办中小学为教师按时足额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

  据调查了解到,大多民办学校给老师们买的是最低档的职工保险,几乎没有职业年金,购买住房公积金的也很少,教师退休后领取的社保待遇较低,与公办退休教师的待遇差别大,从而造成很大的社会不公,容易引发民办教师群体不满,形成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

  山东省早在2016年出台民学校教师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规定,建议政府考虑实际,统筹安排,尽早实施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措施。东莞民办教师较多,参加机关事业保险也会给单位和政府带来较大的压力,可以在政府补贴、学校和个人社保缴费比例上协商,通过适当的比例调正,共同分担压力,既可以解决教师保障问题,又可缓解政府和单位经济压力。

  同样,建议教师的职业年金和住房基金,也在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协商和共同承担的前提下去解决。

  

提案者: 虎门镇政协小组

财政局
市教育局:
  送来《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民办中小学持续发展》(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200169号)收悉。提案建议政府要适时提高民办中小学教师从教津贴,同时建议尽早实施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措施,教师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基金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经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适时提高民办中小学教师从教津贴的问题
  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稿)》,市财政从2015年起对于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所有民办学校,从教满一年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教师发放从教津贴,目前从教津贴的发放标准是:连续从教满一周年不足三周年的按每人每月120元发放,满三周年不足五周年的按每人每月240元发放,满五周年不足八周年的按每人每月480元发放,满八周年及以上的按每人每月600元发放。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每月加发200元,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每月加发300元,具有中级职称的每月加发100元,具有副高职称的每月加发200元,具有正高职称的每月加发300元。经测算,2018-2020年市财政分别安排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资金7045.56万元、7767.72万元和8489.88万元,合计23303.16万元,对稳定我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提高民办学校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上述办法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待项目执行期满,我局将积极配合市教育局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和政策实施情况对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关于教师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基金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问题

  目前,上级文件暂无规定要求实施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建立民校教师职业年金和住房基金制度。同时考虑到上述工作涉及面广,财政资金量大,受当前疫情和经济社会运行各种不利因素影响,市镇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为此,我局建议暂不考虑由市镇财政出资,实施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建立民校教师职业年金和住房基金制度。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
  虎门镇政协小组在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民办中小学持续发展》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机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参保范围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的文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机关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同时为其工作人员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职业年金的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因此按照现行制度规范要求,民办学校工作人员不属于参加机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参保范围,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可根据其具体经营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建议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自2007年8月起已开展企业年金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作为职工的补充养老制度,一方面既可提高职工的养老权益,另一方面又可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企业及其职工可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基础上,由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送我局备案。备案后,企业和职工(合称委托人)选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的文件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此外,关于虎门镇政协小组提出的大多数民办学校的教师缴费档次(缴费基数)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应为其单位职工按其实际工资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比例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接下来我们将继续督促民办学校为其工作人员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继续加强企业年金政策宣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包括民办学校)积极响应国家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自主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号召,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办理单位: 教育局,市人社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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