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看,东莞市司法局及东莞市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2018年有6宗,2019年有7宗,呈上升趋势,而大量的地下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统计,对于当前法律服务市场造成一定干扰,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制度发展与法律行业发展的不协调,导致出现了偏差。

  前些年,《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我市大量带有“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文字的公司设立。这些公司的从业人员往往不具备律师资格,他们通过采取一定手段变相通过公民代理的形式或律师事务所挂靠的形式出庭代理,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滋生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二、社区、村基层组织《推荐函》的任意发放,是法律服务市场混乱的其中一个源头。

  经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法律检索系统检索,观察发现,相当数量的代理人并非属于委托人同一基层组织内部的公民。由此可知,社区组织,村基层组织在出具推荐资料时可能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形,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招揽业务提供了相关便利,功参与到诉讼中来。

  三、法律服务市场供需紧张,难以满足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

  随着东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矛盾纠纷逐年增多,东莞市执业人数总量虽逐年上升,但与东莞经济发展水平仍不匹配,根据广东省统计局数据显示,东莞市2018年常住人口为839.22万人,东莞市律师协会数据显示,东莞市执业律师人数为3317人(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按此计算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的律师人数仅为4名,显然难以满足东莞经济发展需要。


建    议:
  一、严格执行法律服务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对于非执业律师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

  1、加强法律咨询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认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经何种前置审批方可开展相应法律经营活动等行业准入制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提高该类公司的准入门槛。

  2、将东莞市现有的存量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纳入市司法局联合管理,加强法律咨询机构的收费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二、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可建立我市非正常公民代理人名录机制,限制相应的公民代理行为。

  1、明确限定公民代理人的基本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除此之外,任何公民无代理资格。

  2、明确规定社区、单位只能推荐辖区人员,不能跨社区、跨单位推荐。只有与当事人同属同一社区或单位,当事人及其组织机构管理者才有机会对代理人的品行、能力等做到基本了解,当事人才有可能基于个人意思自治,做出委托他人参与诉讼的真实意思表示。

  3、根据实际情况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作收录保留非正常公民代理名录,并对公民代理每年超过五宗案件的公民代理人进行登记,从严审查。并将名录适时向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法院通报,从源头上遏制非正常诉讼代理行为的蔓延。

  三、加强律师行业自律性管理,对于违法违规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严肃惩处。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主体,应当具有高度自律性,依法依规执业,东莞市3317名律师绝大多数都是党和政府可信赖的,但是也有少数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律师行业声誉。

  1、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稽查队、镇街基层司法分局开展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作用,及时配合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对于违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惩处,以维护整个行业的纯洁性。

  2、对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查处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除向社会公布外,还应当定期(如每年两次)向市检法及公安机关专门发函通报。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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