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注册会计师(简称注师)、律师行业发展起步早、速度快,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与广深和苏州、无锡、佛山等相比差距明显,大所强所、证券资格所、国际成员所、行业总收入和高层次人才均较少。其原因既有该行业自身局限,包括过度竞争、整合不力、人才缺乏等;更有外部因素,包括政府或部门没有及时出台政策鼓励做大做优,某些政策反而鼓励了小所遍地开花、同质竞争、劣币驱逐良币;整个社会对行业认识停顿不前,仅将其视为普通审计验资、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的调停者,没有意识到其在规范企业经营、扩大财税收入、产业和政府转型中的积极作用。这些因素和认识不但影响了行业本身自强壮大、集聚发展,也阻碍了产业升级、政府提效、城市提质。
近年各市相继出台了鼓励注师、律师等高端专业服务业政策。具体包括:
深圳提出培育1-2处服务产业集聚区,对会计所、律所人才培训、办公购房、租金给予补贴。福田区根据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上年度的综合贡献同比增长额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人才培训按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中华全国律协、省律协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广州提出建设一批国际知名、各具特色的高端专业服务集聚区,广州律师大厦已实现100%入驻率。增城区对特别重大的高端专业服务业项目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对推动国内、境外上市的区内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元奖励;苏州建立了苏州工业园区会计服务示范基地,3年投入30亿元,吸引高端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园区,对引进百强注所、优秀律所提供人才引进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高端商务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由机构奖励给高管团队。
这些政策激励注师、律师积极主动地帮助更多当地企业顺利上市,帮助政府有效实施容错豁免性审批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政府效能,对增加当地税收、优化人才结构、改善营商环境等起到了关键作用。目前对我市如何推动注师、律师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建 议:
一、建设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借鉴广州、深圳、苏州等地经验,建议在松山湖规划建立注师、律师等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吸引国内外优质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全面提升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的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二、积极引进国际成员所。发挥我市交通区位和成本洼地优势,积极引进国际成员所,帮助他们熟悉内地市场和政策环境,发挥国际成员所的引领带动作用,提高我市注师、律师国际化经营水平。
三、争取莞港(澳)联合开办事务所。争取先行先试,与港澳联合设立注所、律所,建立行业工作互访、学术研讨、专业培训等合作交流机制,增强我市注师、律师国际业务能力。
四、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行业做大做优。综合运用开业、租房补助、税收返还等各类优惠政策,吸引国内知名所落户东莞;给予注师、律师行业先征后返或者先征后奖政策,降低行业税负水平;鼓励错位发展,提升专业层次和细分服务能力;引导本土具备一定实力、各具专业特长的注所、律所合并重组,培育大所强所。将优秀注师、律师与科技人才同等对待,纳入市高端人才范围,给予同等优惠待遇。
五、大力支持本地所参与资本市场业务。建议我市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参照增城等地做法,采取特殊扶持政策,支持我市注所、律所参与资本市场,对于引进证券所核心人才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成功辅导我市企业上市的注所、律所给予一定的奖励,逐步增加我市证券所、律所数量,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培植财政税源,大幅提高资本市场对东莞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市司法局
市发改局:
经济委员会提出“关于大力培育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 不断提升我市注师律师等高端服务业竞争力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局部分答复如下:
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共有律师事务所272家,执业律师3538人,社会律师人数排名全省第三。
提案建议“积极引进国际成员所”,对此我局十分认同引进有国际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同时,我局也努力引进有国内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并尽职为设立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据统计,我市先后引进并设立北京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分所27家。受制于地缘、政治、经济等因素,目前,广东省40家驻粤代表机构中有38家设立在广州、深圳,我市尚无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进驻。接下来我们将充分利用承接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便利和我市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机遇,积极与涉外有关部门沟通,并指导市律师协会联合向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有影响力律师事务所推介我市,积极引进“国际成员所”。另外,近年来,我局积极为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搭建平台,推动提升我市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如,组织市律协与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与东莞市国际商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与市台港澳事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贸促会等签署双边合作备忘录,内容涵盖双方利用独特资源与服务能力共同开展工作,探索推动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机制,在高质量服务企业涉外业务的同时,促进我市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我市也积极引进香港、台湾居民在我市执业,目前,在我市执业的社会律师中香港居民律师10名,台湾居民律师5名。
提案建议 “争取莞港(澳)联合开办事务所”,对此我局一直在积极推进中。2019年7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后,我局在全市开展东莞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建设的相关调研工作,组织东莞市律师协会和有意愿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珠海考察合伙联营建设经验。2019年12月,根据有关规定,东莞市司法局将拟在东莞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香港某律师事务所的三名合伙人相关材料经广东省司法厅报有关部门审核该律师事务所涉政治方面等问题,同意该所与东莞的律师事务所在东莞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2020年2月,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与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在东莞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协议,并在东莞租赁了办公场地, 此工作正有序进行。
提案提到的其他三个建议需要多个部门形成了合力,共同推进,我局同样期待相关部门予以研究落实,并将根据职能引导我市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执行。
专此答复,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律师服务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财政局
市发改局: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129号提案《关于大力培育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 不断提升我市注师律师等高端服务业竞争力的建议》收悉。提案建议中涉及我局职能的是第三条“争取莞港(澳)联合开办事务所”、第四条“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行业做大做优”、第五条“大力支持本地所参与资本市场业务”。根据财政职能,经研究,我局现就上述问题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第三条提出“争取莞港(澳)联合开办事务所。争取先行先试,与港澳联合设立注所、律所,建立行业工作互访、学术研讨、专业培训等合作交流机制,增强我市注师、律师国际业务能力”。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7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若干条件,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其中,上述条件的“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是指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因此,具备上述条件的港澳人士是可以来大陆联合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第四条提出“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行业做大做优。综合运用开业、租房补助、税收返还等各类优惠政策,吸引国内知名所落户东莞;给予注师、律师行业先征后返或者先征后奖政策,降低行业税负水平”。
(一)在企业或项目预期实施情况及效益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予企业开业补贴较难发挥资金效益以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建议不给予开业奖补扶持。
(二)目前我市已出台对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的财政政策,如:市投促局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按租金的30%给予不超过3年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市发改局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按租金的50%给予不超过3年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市科技局的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政策,按新增孵化面积每100平方米最高5000元给予补贴等。建议充分用好现行租金补贴政策对该行业进行支持。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由于税收返还属于明令禁止的优惠政策,政策风险很大,建议不通过税收方面优惠政策降低相关行业税负水平。
综上所述,由于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业是否在我市落户,主要基于是否在我市获得足够业务,政府出台针对性优惠扶持政策能够起到的效益不大。建议充分用好现行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可研究从政府部门和镇街(园区)优先采购服务等方面对该行业进行支持。
三、第四条提出“引导本土具备一定实力、各具专业特长的注所、律所合并重组,培育大所强所”。我局作为会计行业主管部门,长期关注并引导我市各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做强做大,致力于培育大所强所。
四、第四条提出“将优秀注师、律师与科技人才同等对待,纳入市高端人才范围,给予同等优惠待遇”,第五条提出“对于引进证券所核心人才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经了解,由于上级人才政策调整,我市人才政策拟进行修订和调整,注师、律师是否可纳入范围给予同等优惠待遇,是否对核心人才引进机构进行扶持,建议待相关政策修订完善后按规定执行。
五、第五条提出“大力支持本地所参与资本市场业务。建议我市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参照增城等地做法,采取特殊扶持政策,支持我市注所、律所参与资本市场,…对成功辅导我市企业上市的注所、律所给予一定的奖励”。根据我市有关政策,市金融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上市前奖励(现增加至300万元),政策原意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上市产生的费用支出(不限于保荐费等)给予补助,如再对注所、律所给予补助,则可能存在重复奖励情况。同时,注所、律所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已收取了高额的费用,再对其给予奖励意义不大,难以体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平性。因此,建议优先用好现行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129号提案《关于大力培育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不断提升我市注师律师等高端服务业竞争力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松山湖高新区位于东莞市几何中心,是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重要节点和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主体。松山湖高新区将围绕建设全国一流高新区的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创新为核心,以产业为支撑,以人才为根本,立足于“科学发展示范区、产业升级引领区、智慧城市先行区”的总体发展定位,加快创新载体和产业载体建设,加强择商选资和招才聚智,大力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和较大影响力的高端产业,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把松山湖打造成为产业特色突出、集群发展、创新力强的高新区,成为广东及中国发展的新名片,成为东莞高端要素聚合区、珠三角产业升级引领区、华南智慧产业集聚区和国家创新服务示范区,成为全国一流的国家级高新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区。
目前,松山湖高新区正在优化完善《东莞市松山湖北站TID综合规划设计》。松山湖北部将依托此交通集散中枢,规划打造成为以互联网为龙头,集商务办公、咨询、会计、法律服务等高端服务产业为一体的区域产业集聚区,构建以科技、金融服务为特色的自主创新服务基地,为高端服务产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未来将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吸引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乃至国际或地区企业总部进驻。
松山湖管委会
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经济委员会在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出的第20200129号提案《大力培育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 不断提升我市注师律师等高端服务业竞争力的建议》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松山湖正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目前,松山湖正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涵盖注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的招引,正积极争取形成集聚效应。松山湖目前备案孵化器41家,引进各类高端专业服务机构300家次,范围涵盖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科技创新服务、组织综合管理服务、投资服务、金融管理、产业行业协会等。
二、松山湖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的特点
目前,松山湖尚未形成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性发展,引入的专业服务机构以东莞至境内的为主,境外优质专业服务机构引进数量非常少,对园区企业、产业专业化、国际化发展的辅助力度相对不足。
三、松山湖对未来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的思路
未来,松山湖将研究对现有的各类高端专业服务业机构进行整合,建设高端专业服务机构库,打造松山湖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针对辅助园区产业、企业国际化发展所需要的服务,定向引进境外优质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园区高端专业服务业服务专业化、国际化质量。在大学创新城建设的国际创新创业社区中,划分一部分区域,给予高端专业服务业机构,作为松山湖高端专业服务机构常驻点,为园区产业、企业提供定制服务。
市台港澳事务局
市发改局: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129号提案《关于大力培育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 不断提升我市注师律师等高端服务业竞争力的建议》收悉。经研究,针对文中建议的第三点“争取莞港(澳)联合开办事务所”,结合工作实际,我办建议向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管理部门沟通,了解资格互认情况和政策规范,评估联合开办事务所的可行性。我办将全力配合争取相关政策措施落地,积极推动莞港澳地区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接联系。
市金融工作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政协《关于大力培育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 不断提升我市注师律师等高端服务业竞争力的建议》案号:20200129)中提出的相关建议,我局将相关会办意见函告如下,以供参考。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将推动企业上市及扶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作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梁维东书记多次就上市工作作重要指示批示,他指出要致力于聚集更多的力量特别是市场专业力量,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更有力地推进我市企业IPO工作。肖亚非市长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了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的有关诉求,其后各有关园区镇街及部门协调联动,帮助一批企业解决在上市过程中的募投项目用地需求、不动产权补办、税务、消防、环评、海关数据等问题,有力的推动了一批企业加速推进IPO申报进程,营造了我市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在国家推动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新三板建立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的大背景下,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又有了新进展。今年1-8月,我市新增上市企业或过会企业9家,科创板上市实现零的突破。上市企业“东莞板块”逐步发展壮大,目前境内外上市企业已达54家,其中境内上市企业34家,A股上市企业数量在全省地级市排名第2位。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以及有关园区、镇街的共同推动下,目前我市在证监会、交易所申报材料排队以及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共有29家,数量均居全省地级市首位,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呈现蓬勃向上的态势。
发展和改革局
经济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大力培育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 不断提升我市注师律师等高端服务业竞争力的建议》收悉,我局汇集各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对提案作出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松山湖建设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的答复
目前,我市松山湖正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涵盖注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的招引,正积极争取形成集聚效应。松山湖目前备案孵化器41家,引进各类高端专业服务机构300家次,范围涵盖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科技创新服务、组织综合管理服务、投资服务、金融管理、产业行业协会等。松山湖尚未形成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性发展,引入的专业服务机构以东莞至境内的为主,境外优质专业服务机构引进数量非常少,对园区企业、产业专业化、国际化发展的辅助力度相对不足。目前,松山湖高新区正在优化完善《东莞市松山湖北站TID综合规划设计》。松山湖北部将依托此交通集散中枢,规划打造成为以互联网为龙头,集商务办公、咨询、会计、法律服务等高端服务产业为一体的区域产业集聚区,构建以科技、金融服务为特色的自主创新服务基地,为高端服务产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未来将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吸引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乃至国际或地区企业总部进驻。
同时,我局将在《东莞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将松山湖发展高端服务业纳入规划重点,统筹考虑松山湖及周边镇街对于注册会计师及律师的需求,充分论证在松山湖建设高端服务业集聚区的必要性。
二、关于积极引进国际成员所的答复
提案建议“积极引进国际成员所”,对此我市已引进有国际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同时,正在引进有国内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并尽职为设立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据统计,我市先后引进并设立北京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分所27家。受制于地缘、政治、经济等因素,目前,广东省40家驻粤代表机构中有38家设立在广州、深圳,我市尚无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进驻。接下来我市将充分利用承接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便利和我市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机遇,积极与涉外有关部门沟通,并指导市律师协会联合向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有影响力律师事务所推介我市,积极引进“国际成员所”。另外,近年来,我市积极为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搭建平台,推动提升我市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如,组织市律协与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与东莞市国际商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与市台港澳事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贸促会等签署双边合作备忘录,内容涵盖双方利用独特资源与服务能力共同开展工作,探索推动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机制,在高质量服务企业涉外业务的同时,促进我市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我市也积极引进香港、台湾居民在我市执业,目前,在我市执业的社会律师中香港居民律师10名,台湾居民律师5名。
三、关于争取莞港(澳)联合开办事务所的答复
提案建议 “争取莞港(澳)联合开办事务所”,对此我市一直在积极推进中。2019年7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后,我市开展了东莞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建设的相关调研工作,组织东莞市律师协会和有意愿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珠海考察合伙联营建设经验。2019年12月,根据有关规定,东莞市司法局将拟在东莞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香港某律师事务所的三名合伙人相关材料经广东省司法厅报有关部门审核该律师事务所涉政治方面等问题,同意该所与东莞的律师事务所在东莞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2020年2月,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与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在东莞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协议,并在东莞租赁了办公场地, 此工作正有序进行。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7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若干条件,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其中,上述条件的“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是指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因此,具备上述条件的港澳人士能够来大陆联合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四、关于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行业做大做优的答复
一是根据我市财政相关政策,在企业或项目预期实施情况及效益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予企业开业补贴较难发挥资金效益以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因此我市未给予开业奖补扶持。
二是目前我市已出台对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的财政政策,如:市投促局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按租金的30%给予不超过3年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市发改局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按租金的50%给予不超过3年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市科技局的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政策,按新增孵化面积每100平方米最高5000元给予补贴等。我市将充分用好现行租金补贴政策对该行业进行支持。
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由于税收返还属于明令禁止的优惠政策,政策风险很大,因此我市未通过税收方面优惠政策降低相关行业税负水平。
四是提出“将优秀注师、律师与科技人才同等对待,纳入市高端人才范围,给予同等优惠待遇”,经了解,由于上级人才政策调整,我市人才政策拟进行修订和调整,注师、律师是否可纳入范围给予同等优惠待遇,是否对核心人才引进机构进行扶持,我市将在相关政策修订完善后按规定执行。
五、关于大力支持本地所参与资本市场业务的答复
根据我市有关政策,市金融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上市前奖励(现增加至300万元),政策原意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上市产生的费用支出(不限于保荐费等)给予补助,如再对注所、律所给予补助,则可能存在重复奖励情况。同时,注所、律所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已收取了相应费用,再对其给予奖励意义不大,难以体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平性。
衷心感谢您的诚挚建议,我局将联合我市相关部门做好我市高端服务业相关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律师争取更优质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