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普遍化,道路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市交通执法管理部门合理设置电子眼,对流动测速点违规抓拍、隐蔽测速、电子眼抓拍行为进行了不断的整改,科学、文明的执法极大地减少了机动车辆不按线行驶、占用车道、超速行驶等现象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赢得了广大市民的好评。

  但是依然存在以下相关问题

  一、高速道路部分监控补光灯刺眼情况,驾驶员从暗处瞬间进去高强度补光灯环境里,会让驾驶员眼睛产生盲区,导致驾驶员路过时被迫降速,对后面跟随车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道路监控测试补光本身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管理,但是高强度补光对行驶过程中车辆产生极大的危险。

  二、针对车辆在同一地点多次出现相同的违规行为,调研对象集中反应交警部门在“电子眼”抓拍到违规行为后,不能及时、准确地告知违章司机,常常在同一地点多次出现相同的违规行为,既不利于交通安全管理,不利于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和及时整改,又影响警群关系的和谐。

  三、完善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规定。虽然高速公路一直有最低限速相关规定,但是该规定一直形同虚设的状况,长期以来没有相关处罚机制,行驶速度过低车辆会给正常行驶车辆带来严重的危险。

  四、部分新手司机在高速公路上存在低速行驶车辆并排行驶的情况导致交通严重拥堵。


建    议:
  一、相关部门对管辖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补光灯进行了摸排,对超过国家标准亮度的设备进行调整。同时规划设计时采取减少补光灯照射范围,减弱照射强度,尽量用路灯等照明充足光线。监控和补光灯设计进行了整合优化,普遍使用红外补光和微光视频技术,已大幅减少了高强度LED补光灯的使用。
  二、全市应该在合理设置电子眼方面进行再科学规范,纠风办应对流动测速点违规抓拍、隐蔽测速、不合理电子眼抓拍行为要进行严查并纠。电子眼抓拍到违规行为后,应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对违规行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应该对同一地点的相同违法行为进行连续处罚。
  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限速行驶包括最高速度限制和最低行驶速度限制。制定最低行驶速度限制标准,目的就是为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证交通畅通,减少交通拥堵。应完善高速公路最低限速规定,并纳入监测和处罚的范围。建议驾驶证未满两年不允许上高速。
  四、限速速值要科学合理,不宜太低,以免浪费道路资源。可分车型、分时段、分路段地限速,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善了道路通行率和资源利用率,改善道路拥堵情况。

提案者: 徐雅怡

交通局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市政府督查室转来徐雅怡委员在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道路安全相关问题提案》提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局职能,提供会办意见如下:

  针对建议中第四点,为了提升道路的通行能力,接下来我局将会同你支队,排查我市部分市民反映强烈的道路限速值是否科学合理,探讨分车型、分时段、分路段地限行、限速,在确保道路安全的情况下,改善交通拥堵问题。


交警支队
尊敬的徐雅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道路安全相关问题提案》收悉,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根据我支队的相关职能和市交通运输局的意见,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视频监控设备补光灯进行优化问题。目前,我支队在用的监控设备基本是2017年之前投入使用,不支持2018—2019年期间新出现的红外补光技术和微光技术,且在未达报废年限前无法更换设备。其次,考虑到红外补光技术和微光技术设备过高的成本,不适宜大规模推广,只能局部使用。目前我们已在南沙大桥、广龙高速、环城路试点投用红外补光技术的电子警察。交警部门对开车打电话和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的抓拍需要通过补光确保现场有充足的光照,接下来,我们将继续优化相关监控和抓拍设备,最大限度减少对驾驶人的影响。
  二、关于合理设置电子警察和交通违法告知问题。一是交警支队已对电子警察建设审批流程及设备续期审批流程进行了完善,要求测速设备必须保证前方有提示测速牌,设备杆上要有告示牌,否则不予通过审批,因此我市辖区内不存在隐蔽测速等违规抓拍的情况。二是我市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行为都会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到车主登记在系统中的手机号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警部门对一个连续状态(即一直持续中途没有中断过)的违法行为不会进行连续多次处罚(如超速,违停,不系安全带等),体现“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但闯红灯,违规变道,逆行等属于一次性违法行为,不构成连续状态,交警部门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进行处罚。
  三、关于设定限速值的问题。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答复,为了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接下来该局将对市民反映强烈的部分路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道路限速值是否科学合理,并探讨分车型、分时段、分路段限行、限速的可行性,在确保道路安全的情况下,改善交通拥堵问题。

办理单位: 交警支队,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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