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现建议在全市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保险保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政策背景

  (一)省政策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六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通知明确:“在我省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相关保证金收取单位可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作为工程投标、履约、施工质量、工资支付的保证形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对允许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予以明确。要求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条款中对允许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予以明确。”

  (二)东莞市政策文件

  2005年东莞市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附件二)第四条提出:“保证人是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明确我市承包商履约担保、工人工资保证金担保均可采取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缴存。

  二、保险保函在我市执行情况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函已在全市得到有效推广,并收到良好成效。以中国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为例,自2018年开展工程类保证保险业务至今,累计已为东莞市辖区内超过1100个建设工程出具保险保函,累计承担保函金额近20亿元,惠及施工企业超过50家。同时经参与协调,成功化解10笔工资拖欠纠纷。同时,该公司按保函承诺及履约时效,成功为所有索赔保函办理理赔,累计支付赔款513万元。

  尽管保险担保形式能有效帮助企业减负,但目前除农民工工资保函外,其他如“投标保证金保函”、建设工程执行阶段可替代工程完工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函”以及“预付款保证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险”在东莞市还未实施,尤其在市、镇街财政为出资方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内,均未将“已在东莞市住建局建立信用档案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作为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担保形式,中标企业依然只能通过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通过银行开具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形式。
建    议:
  (一)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六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出台鼓励和引导政策,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机制,在全市建设领域推进行保险保函制度,降低建设领域企业经营成本。

  (二)建议以市、镇街财政为出资方的工程项目,带头将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列入招标文件履约担保形式的可选项目,以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市财政采购项目,或市、镇街财政采购涉及预付款的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的,建议可增加提供保险保函作为履约保函形式。

提案者: 杨松柏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

  第20200247号的会办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200247号》收悉,提案建议将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列入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履约担保形式的可选项目,同时市、镇街财政采购涉及预付款的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的,可增加提供保险保函作为履约保函形式。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市财政投资项目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证保险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2016〕40号),承包单位应提供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按照目前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该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型保函,即保函开具后,银行在保函到期日前不可撤销该保函,在收到受益人的要求后无条件进行赔付。因此,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六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的“在我省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相关保证金收取单位可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作为工程投标、履约、施工质量、工资支付的保证形式”精神,我局认为,若履约保证保险在不可撤销、索赔条件及程序、文件验证等方面能达到银行履约保函的同等条件,将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列入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履约担保形式的可选项目是可行的。

  目前,我局正在会同贵局开展东财〔2016〕40号文修订工作,建议贵局会同我局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调研论证工作,若履约保证保险在不可撤销、索赔条件及程序、文件验证等方面能达到银行履约保函的同等条件,可在修订东财〔2016〕40号文时将加入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相关内容。

  二、关于市、镇财政采购增加提供保险保函作为履约保函形式问题

  目前,政府采购项目信用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以及融资担保。我局于2018年8月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东财〔2018〕189号),明确供应商可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信用担保方式,并选择担保机构提供的任何一种信用担保品种。因此,目前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已可以任意选择担保方式。

  东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6日


  杨松柏委员提出的《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保险保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建议》收悉,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现将我分局对提案中有关建议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东莞银保监分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做好金融服务东莞复工复产的同时,指导各保险公司积极优化保险服务,为地方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更多风险保障。

  一、推动保险业支持地方重大工程建设。随着我市各行各业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推进以来,各工程建设也逐步恢复,保险行业为我市湾区大道、地铁工程、莞番高速公路、供电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提供工程建设损失、建筑工人意外伤亡、农民工工资履约责任等各类风险保障。今年上半年工程保险规模5708.16万元,为各类工程建设提供相关风险保障571.75亿元,已赔付支出1392.52万元。

  二、指导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保证保险服务。2018年起,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在全市落地推广,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工资支付履约方面通过缴纳履约保证金、银行开具履约保函之外的又一种担保形式。投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能有效释放企业缴纳保证金所占用的企业流动资金,避免银行保函对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的占用,同时有效避免企业欠薪引发的纠纷风险。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以来,累计承保全市超1100个建设工程项目,释放保证金近20亿元,累计赔付510万元。

  三、推进保险机构探索保险业务创新。立足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开展情况,我分局在进一步指导相关保险公司做好保险服务的同时,积极吸取其他地市成功经验,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调研,对投标保证保金保函、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等业务推动可行性分析调研,探索保证保险业务结构不断完善优化,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提供更多保险保障。

  感谢对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市住建局:
由杨松柏委员提出的《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保险保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建议》(第20200247号)收悉。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能,现将我局对相关内容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风险保障机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投标、履约、工资支付、施工质量保证的形式之一。目前,根据《关于发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的通知》《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及《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有关要求,我局在市财政投资项目推行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和社会代建项目引入工程质量保险(IDI),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
二、针对以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和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作为履约保函形式,我局正积极与各保险公司进行座谈、调研、逐步丰富工程保证形式。
三、对于本提案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出台鼓励和引导政策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的工作建议,我局认为相关建议符合我市全力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战略部署,对完善相关制度有着积极意义。建议贵局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就建议的可行性开展专题研究及针对性调研。我局将结合工程管理实际,进一步发挥专业和经验等方面优势,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函复
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


杨松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保险保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财政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推行保险保函制度问题
  我市是较早确认保险保函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的城市之一,早在2005年4月,我市印发了《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其中第四条明确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也就是说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目前,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函外,社会工程的建设单位支付保函、施工单位履约保函都可使用保险保函,是有效担保形式。近年来,随着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市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时,取消了相关保函作为前置条件。下来,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引导工程各方主体依法依规提交相应保函,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宣传,积极贯彻省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精神,促使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出具的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二、关于财政投资项目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证保险问题
  目前,我市财政工程执行《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财〔2016〕40号)有关精神,承包单位应提供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型保函,即保函开具后,银行在保函到期前不可撤销该保函,在收到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后无条件进行赔付。近年来,我局经与市财政局统一意见,在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代建的项目中试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下来,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在不可撤销、索赔条件及程序、文件验证等方面是否能达到银行履约保函的同等条件进行研究,为财政部门开展《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财〔2016〕40号)修订、完善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提供依据。
  三、关于财政采购增加保险保函作为履约保函形式问题
  目前,政府采购项目信用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以及融资担保。市财政局于2018年8月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东财〔2018〕189号),明确供应商可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信用担保方式,并选择担保机构提供的任何一种信用担保品种。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也可以选择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方式。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单位: 住建局,东莞银保监分局,财政局,城建工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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