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这环节中,村(社区)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联系群众最为密切的一环,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起着重要作用。
经调研发现,东莞下辖32个镇(街道),共有村(社区)593个(其中,村350个,社区243个)。2018年,全市常住人口839.22万人(含户籍人口231.59万人,外来常住人口607.63万人),村组两级集体经济总收入达220.65亿元,繁重的基层治理工作和庞大的集体经济总量也催生了一些基层治理问题。2018年市委基层治理专题调研发现,部分镇街的村(社区)存在严重的内设机构繁多、人员臃肿、效率低下等现象。如长安镇,13个社区平均设立部门29个,最多的社区达51个,12个村改居社区工作人员共6456人,平均每个社区538名,部分社区超过1000人,某社区工作人员占户籍人口的41.62%,且存在“吃空饷”问题。
据统计,全市村(社区)中,共设有内设机构7888个,平均每个村(社区)约13个;共配备工作人员32781名(不包括由民主选举、上级任命产生和由镇街统筹管理的工作人员),平均每个村(社区)约55名,人数超过100名的村(社区)共有65个,约占全市村(社区)总量的11%。除58个纯居民社区的经费由公共财政负担外,其他村(社区)的人员供养经费大多由集体经济负担,个别村(社区)供养人员的总支出甚至超过了集体经济纯收入的50%,人员臃肿的情况加重了集体经济负担,影响了基层可持续发展。全市村(社区)工作人员平均待遇约为3.8万元/人/年,难以吸引或留住优秀人才投身基层工作,致使工作人员学历和素质普遍不高。村(社区)工作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约15.8%,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占比约51.5%,难以满足群众服务需求,也制约了基层的发展,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这些情况,与我市大力推进“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非常不匹配,如何有效规范村(社区)管理、优化基层自治结构、提高基层服务效能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作。
建 议:
一、制定市级指导意见,推动我市村(社区)管理体制改革
由相关部门制定出台规范我市村(社区)内设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一是从市级层面对内设机构进行统一设置,严把准入关口,避免基层因人设岗、因事设办;二是对村(社区)工作人员数量提出配备标准,在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二、统筹规范人员管理,推进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
由各镇街制定具体的村(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通过规范招录程序、适当提升薪酬待遇、建立健全职级晋升制度、推进绩效考核管理等多项举措,优化村(社区)自治管理工作,规范村(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有效提高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激发干事创业热情,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加强基层干部能力建设,有效提升基层服务效能
充分发挥镇(街道)党校、驻区院校、科研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师资作用,着力加强村(社区)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和服务管理技能培训。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村(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提升教育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注重宣传报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适当表彰奖励优秀的村(社区)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