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商事争议在民商事纠纷总量中所占比例大,但我市商事调解存在商事调解员少、调解水平低、缺乏宣传、调仲对接、诉调对接等相关机制不明确等问题,具体如下:

  1.商事调解组织薄弱

  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超过120万户,位列全省地级市第一。与庞大的纠纷数量不成比例的是,我市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寥寥无几,而专业性商事调解组织只有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受到资金、人才等限制,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化解纠纷的能力有限,导致诉讼成了商事主体主要的选择,但有限的司法资源远远不能满足商事主体的需求,更无法适应商事纠纷日趋多样复杂的新形势。

  2.商事调解协作参与度不高

  商事调解的发展离不开与国内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只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商事调解区域合作,才能吸收借鉴各地在商事调解方面的有益经验。近期,我市周边地区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举办了各种调解座谈会或研讨会,成立各种调解联盟,建立调解合作平台,扩大调解的宣传。我市既很少举办调解活动,也很少参与调解活动,在调解版图上处于边缘地带。

  3.商事调解人才严重缺乏

  商事调解组织的运作主要依托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与其他调解相比,商事调解对于调解员的资质要求更高,一般要求参与专业调解组织的培训后才能执业。我市符合条件的商事调解人才相当匮乏。

  4.商事调解机制不健全

  对比人民调解机制,商事调解起步晚,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调解流程标准、调解员标准不明确。这严重影响商事调解的专业化发展。

  5.宣传力度不足

  商事调解缺乏宣传,社会对商事调解的认知度低,当事人对调解的优势不了解。从而导致绝大部分当事人选择诉讼、难以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对调解员不信任等问题。

  
建    议:
  1.培育行业性、专业性、社会认可度高的商事调解组织

  商事调解组织属于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民非组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在资金以及政策的扶持。建议市委市府根据新时期的调解发展需求,在人、财、物三方面加大投入,支持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机制建设,并在主要镇街设立分中心,形成覆盖全市的商事调解网络,将中心建设成我市商事调解领域的代表性组织。此外,支持在各镇街行业协会和商会内部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2.加强调解培训,规范商事调解员资质、准入标准,体现商事调解的专业性和职业性

  如何培养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一方面,引进先进的调解培训课程,为有志从事商事调解的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培养自身的调解队伍;另一方面,邀请国内外资深的调解员加入我市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名册。建议司法局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的调解机构合作,引入专业的调解培训课程,政府对调解培训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广大调解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商协会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培训,同时建立我市的调解员认证标准,为符合条件的调解员颁发证书,统一管理。

  3.加强商事调解交流合作,共建统一的调解平台

  建议东莞市台港澳事务局组织与香港、新加坡等地调解组织的互访、交流;市司法局和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共同举办调解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与东莞电台、电视台、新媒体在商事调解宣传方面加强合作。条件成熟时,由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牵头成立东莞市调解员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和调解理论的研究。

  4.加强商事调解组织与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的对接,扩大商事调解的发展空间

  商事调解涉及众多部门,建议由市政法委组织市司法局、法院、贸促会、商会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探索建立商事调解工作机制。法院将商事案件列入必须先行调解的范围。同时,通过商会和行业协会倡导,鼓励企业在交易合同中事先约定发生纠纷后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全面推行调解先行的理念。

  

提案者: 曾民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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