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三岁孩儿定八十”,0至3岁的幼儿期是孩子大脑发育、体格成长和健康心理养成的关键阶段,深刻影响其一生的发展。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年轻夫妻需要承担着更大的工作压力,这往往导致他们的家庭职能的缺失。在我市,3岁以下孩子的教育形式主要是由老人看管为主。纵观我市目前的婴幼儿教育和照顾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以隔代教育为主的家庭教育弊端越为明显。老人体力、精力都有限,在教育方式上和年轻一代父母有一定的差距,主动学习科学育儿方式的老人较少,有关研究表明:老人容易对幼儿过度溺爱、教育观念的分歧多发家庭矛盾等对婴幼儿良好习惯、性格养成不利。且老人也希望有正常的退休生活,照顾过“一孩”的祖辈再照顾“二孩”的意愿下降。

  二、优质的托管服务严重短缺。据调查,当前我市学前教育基本是将有限资源用于建设幼儿园,而对于有着迫切市场需求的托管机构却无暇顾及,普惠性的公共托管服务基本空白。同时,民办托管服务明显发展不足,质量参差不齐,收费昂贵,监管真空。

  三、家长对早教认识不足。据有关调查反映,绝大部分家长认为早教等同于托管,家长对早教的认识水平存在差距,年轻家长、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普遍较为重视早教。

  
建    议:
  为改善婴幼儿照顾和教育的问题,建议构建“机构、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婴幼儿教育与照顾服务体系:

  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支持托管和早教机构发展。将0-3岁婴幼儿照顾和教育指导工作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落实政府在婴幼儿照顾和教育中的规划、投入和监管等方面责任,探索建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普惠的托管和早教服务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探索托管和早教服务普惠模式,满足家长对托管和早教的需求。学习北京、上海市做法,成立公立早教指导中心,充分发挥社区、幼儿园辐射优势,设立服务站点,形成“网格化管理、实体化运作”的机制,让早教服务进家庭。

  二、制定婴幼儿托管和早教行业标准,规范服务管理。倡导建立市托管和早教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明确托管和早教机构行业标准,确定准入资质,对机构的冠名、基础设施建设、从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和资质、课程设置和评价体系、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要求,确保早教机构课程有标准可依。将早教老师纳入教师职称体系,解决早教老师资格审核的后顾之忧,探索建立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提升家庭教育质量。目前,我市有社会工作机构通过与慈善组织合作在部分社区举办公益性的早教服务,在父母成长和儿童早期发展中起到了很好的反响。建议可依托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等场所,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便利的、系统的、多元的、持续的家庭教育服务,提升父母的亲职教育水平,提高隔代教育的质量,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提案者: 张小燕

  市政协第20200203号提案《关于构建“机构、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婴幼儿教育与照顾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
  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组织编制《东莞市人口发展规划(2020-2035年)》,并于2020年4月经市政府审定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规划提出制订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大力支持托育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服务。
  二、深化统筹实施
  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人口发展规划,我局编制《关于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统筹推进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其中,提出将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研究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下来将由有关部门具体研究落实。
  三、细化工作落实
  一是会同市卫健局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工作,摸查托育行业现状,研究开展城企合作,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精神,积极参与《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协同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提案第20200203号《关于构建“机构、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婴幼儿教育与照顾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局职能,现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我局没有登记0-3岁婴幼儿托管相关的机构。据了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登记相关婴幼儿托管机构,例如:儿童之家等。
  截至2020年7月16日,在我局登记的与婴幼儿相关的是早期教育培训中心,但根据教育部门的分类登记政策,在我局登记的早期教育培训中心将逐步向我局申请注销,转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营利性登记。
  二、关于解决0至3岁婴幼儿相关机构的登记问题
  根据我局职能,我局负责民办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待婴幼儿托管行业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局将严格按相关规定配合登记。
  东莞市民政局
  2020年7月17日


  市卫生健康局:

  张小燕委员在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构建“机构、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婴幼儿教育与照顾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能,对张委员“将早教老师纳入教师职称体系,解决早教老师资格审核的后顾之忧”的建议答复如下: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规定,改革的范围为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评审对象不包括早教教师。根据《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由于职称制度的制定是自上而下的,地方的评定工作必须在国家允许的框架内开展。目前,评定对象范围、评价标准条件要求均由省职称管理部门统一界定,受政策和管理权限等客观条件限制,我市无法突破省的限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范围将早教老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早教教师主要负责对0—3岁婴幼儿的养育和保健工作,是保育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岗位证书。鉴于职称评价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学术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制度,而早教侧重的是劳动能力水平,建议提出的设想实施条件暂不成熟。建议早教教师可通过参加保育员培训考核考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从而解决早教老师资格审核的后顾之忧。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4日


  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2020020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会办意见

  市卫生健康局:

  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建议《关于构建“机构、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婴幼儿教育与照顾服务体系的建议》(第20200203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结合市财政职能,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实现幼有所育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中央和省的文件要求,目前我市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正草拟《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计划近期报市政府审批。我市将加强政策扶持推动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征求意见稿》中已提到了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予以倾斜,同时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以及我市人才培养类补助政策。《征求意见稿》待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东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7日


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安排,我局是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203号《关于构建“机构、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婴幼儿教育与照顾服务体系的建议》的会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对于提案中“制定婴幼儿托管和早教行业标准”的建议,我局将整合NQI(质量基础设施)平台中的省、市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专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婴幼儿托管和早教行业标准(根据行业需求,可制定填补行业空白或指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标准),规范服务管理。


  东卫函复〔2020〕124号

  (B):类

  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

  第20200203号的答复

  张小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机构、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婴幼儿教育与照顾服务体系的建议》(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20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实现幼有所育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按照国家、省有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起草了《东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目标,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实施方案》于7月23日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建议参照省的做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一、关于“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支持托管和早教机构发展”的建议

  2020年4月市政府印发的《东莞市人口发展规划(2020-2035年)》,提出制订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大力支持托育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服务。市发改局编制的《关于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提出将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研究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关于“制定婴幼儿托管和早教行业标准,规范服务管理”的建议

  目前,国家已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关于托育机构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明确托育机构的准入资质、基础设施建设、从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和资质。7月27日,经市民政局同意,“东莞市婴幼儿托育行业协会”成立,更好地加强我市托育行业自律,引导托育服务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为婴幼儿提供服务,保障每位入托婴幼儿健康成长,更快更好地促进我市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形成,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三、关于“将早教老师纳入教师职称体系,解决早教老师资格审核的后顾之忧”的建议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规定,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评审对象不包括早教教师。根据《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由于职称制度的制定是自上而下的,地方的评定工作必须在国家允许的框架内开展。目前,评定对象范围、评价标准条件要求均由省职称管理部门统一界定,受政策和管理权限等客观条件限制,我市无法突破省的限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范围将早教老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早教教师主要负责对0—3岁婴幼儿的养育和保健工作,是保育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岗位证书。鉴于职称评价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学术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制度,而早教侧重的是劳动能力水平,建议提出的设想实施条件暂不成熟。建议早教教师可通过参加保育员培训考核考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从而解决早教老师资格审核的后顾之忧。

  四、关于“加强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提升家庭教育质量”的建议

  《实施方案》中第一项任务就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按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建专业的科学育儿指导团队,利用村(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室、党群服务中心、妇女之家、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每个社区全年开展不少于6次科学育儿活动。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函复。

  领导签字:方泽槐

  承办人姓名:陈文锋

  联系电话:23280262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21日


  市卫生健康局:

  张小燕委员在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构建“机构、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婴幼儿教育与照顾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会职能,对张委员“建议可依托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等场所,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便利的、系统的、多元的、持续的家庭教育服务,提升父母的亲职教育水平,提高隔代教育的质量,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的建议答复如下: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妇联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我会结合自身职能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

  从2003年开始,东莞市妇联指导下属单位东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承接省妇联试点工作,负责研发和推广联合国儿基会早期综合发展示范项目——“小脚印”家庭养护支持中心,依托各级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室)、社区家长学校等妇联阵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以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2020年东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被全国妇联、教育部联合评定为“家庭教育创新实践基地”。

  二、推进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管理

  2020年6月市妇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共同制定印发了《东莞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管理指导手册(试行)》。目前,市妇联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按照两步走方式推进母婴室建设工作,借力我市“厕所革命”行动,对符合要求的全市34座新建或升级改造“星级公厕”按照《指引》标准建设母婴室,并在部分现有公厕进行母婴室升级改造;指导各镇街(园区)妇联联合城管在商业广场、公园、车站等人流量较大的、母婴需求较多的地点新建和升级母婴室,打造基础型、标准型镇街样板,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升级型,以点带面让越来越多的母婴室出现到群众需要的公共场所,服务于广大市民。


  关于报送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0020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要求,现将对政协提案《关于构建“机构、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婴幼儿教育与照顾服务体系的建议》的会办意见报送你局,具体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我局将配合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


                          东莞市教育局
                          2020年7月17日

办理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妇联,市人社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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