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是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而日益凸现出来的一个社会问题,因其涉及千家万户的生活、生产秩序,关系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备受各界重视 经过调研,东莞的物业管理纠纷有以下问题的挑战:
1、业委会、筹委会产生难如何破解?
2、业主自治权和政府的监管权界限在哪里,有关政府部门的职权界限如何理清?
3、物业管理真空期的政府监管如何进行?
4、怎样建立一个有效的物业管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建 议:
1、破解业委会、筹委会产生难要尊崇规则优先原则,负责组织的居委会或者街道要先定出规则。核心是让规则选、制度选。筹备组组长要先定下挑选的标准,按照这个标准选。根据规则和标准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后,即使落选业主代表有不满意见的,也属于对规则的完善和讨论。
2、政府部门的职权界限。相关管理人员要厘清以下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2)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
(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
(4)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6)《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东府办【2017】27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具体来讲,市房管局指导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工作;)居委会具体协助街道、房管所工作。房管所、街道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指导。街道社会事务办(局)承办具体指导和协助筹委会、业委会成立和换届中工作。
3、关于关于新旧物业公司交接,原来的物业公司拒绝交接或者不配合交接等问题建议借鉴《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建立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明确企业协助筹备工作的义务和旧物业企业退出时限等。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应有的责任,并依法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的开发商、物业企业进行处罚。落实《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应急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制度。
4、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建议包括提高业委会发展指标在政绩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如从发起到正式成立的时间、是否有过投诉、是否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冲突、筹备组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评价等,纳入街道办事处业绩的考核指标体系。考虑利用经济手段强化服务企业的相关责任。落实镇街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镇街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把物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重视对业委会成立工作的相关资源支持,要充实基层物业管理力量;
5、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居委会有关人员要熟悉规则,吃透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