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东莞两级法院在建设现代法院,狠抓执法办案,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进展。但由于东莞特有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致使东莞法院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困境。有关数据显示,东莞第一法院2018年的收案量位居全国同类法院第五,办案压力非常大,许多法官只能靠加班加点来完成工作。也正因为这样的矛盾,致使法院的工作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让群众感到不太满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的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太短,无法保证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由于东莞的刑事审判庭设在看守所,法院的法官去一次刑事审判庭都是连堂开几个庭,本人遇到过一个上午开五个庭,平均每个庭的开庭时间不到半个小时。这么短的时间,辩护律师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一旦有辩护律师要求多说说,经常会让法官不高兴,甚至出现呵斥的情况。
二、立案时,有些法院没有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119条的规定,以法律关系与证据关联性不强等理由不予立案的情况。有的法院存在硬性要求将一个案件拆分成多个案件立案的情况。等等。
三、民事案件很少宣判,基本上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少有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的内容,致使判决缺失仪式感,也无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
四、诉前财产保全比较难实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有权提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但是东莞的基层法院,还比较难按照法律的规定办。
五、存在滥用终结本次执行措施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但执行阶段工作压力比审判阶段更大,客观上存在终结本次执行措施被滥用的情况。
导致上述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没有解决,法院办案压力大,有些法官一年要办三、四百宗案件,平均一个工作日要办两个案件,再加上受结(执)案率等考核指标的影响,致使法官不得不这样做。
建 议:
1、两级法院要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取消其他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2、由市统一安排,增加法院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辅助人员的名额和待遇,从人员和待遇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