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答复文号: 东自然资函〔2019〕2483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7月12日
联 系 人: 梁永鸿
联系方式: 1379027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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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一、 关于以立项报建报批时间设置过渡期问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不动产以
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等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必须以宗地或宗海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如在建筑物无法落宗对应的土地,或跨占其他权利人的土地的情况下,仍以建筑物的立项报建报批时间区分登记则违反了不动产基本单元的设定。
二、关于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查问题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部署,从2015年开始,我市大力推进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数据整合、平台建设和流程再造,按时在2016年6月30日发出全市第一本不动产权证,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但由于东莞市属于典型的“房、地分设”地区,在相应的历史时期,各部门执行各自上级部门的政策,导致项目建设的土地、规划、报建、登记等环节衔接不够。经过机构整合和数据整合,我市过去房产、土地登记不规范、不统一等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暴露,成为影响统一登记深入推进的主要障碍。
(二)解决措施
1、提出解决方案。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们组织骨干力量赴东莞六大片区、33个镇街(园区)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各镇街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对东莞市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提出初步的解决措施。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专项调研组,广泛开展调研,先后赴河南郑州、河北石家庄、青海西宁、宁夏石嘴山、四川泸州、浙江义乌、浙江金华及浙江台州等八市深入座谈交流,学习先进经验,为我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参考依据。通过上述调查研究,不动产登记中心最终汇总形成了《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东房〔2017〕5号),并于2017年1月份提交市政府审定,市政府于7月份正式批复了《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和改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2、出台工作细则。根据市政府批复精神,在2017年8月16日组织相关部门正式制订《东莞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操作细则》(东国土资〔2017〕207号),并印发《关于历史问题不动产办理分工及办理流程的通知》(东国土资〔2017〕208号)。于2017年11月19日印发《关于明确政策性住房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具体流程的通知》(东国土资〔2017〕366号),规范我市政策性住房的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具体流程,逐步解决公有住房过户问题。
3、开展试点工作。开展解决莞城步步高小区等7宗典型问题楼盘不动产登记工作,向市政府上报《关于妥善解决莞城步步高小区等7宗典型问题楼盘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和《关于简化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涉及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等文件。2018年2 月26日获市政府回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莞城步步高小区等7宗典型问题楼盘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复函》,为我市登记工作打开新局面。
(三)工作进展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上报、会审机制,先后对16批共658宗问题楼盘进行讨论,研究解决了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楼盘。截至2019年5月,已有411个历史遗留问题楼盘符合政策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业务,仍有部分未能解决。其中,涉及集体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楼盘有104个,因国家政策原因现暂缓办理。
针对当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有具体、清晰、明确处理政策直接可以“对号入座”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督促镇街不动产登记机构加紧办理,做好跟踪落实工作;对不合符现行登记政策的,例如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议尽快提出解决方案报上级部门审议,明确我市集体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楼盘按当时用地政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办理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