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东莞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大力倡导发展民营经济,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在突出位置,相继出台了促进民间投资、改革行政审批、“倍增计划”,加强财税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市民营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民营单位数量的大幅增加和单位规模的迅速扩张,为全市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于有些民营企业主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和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制水平还不太高,在企业的创办以及运营中没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因而给企业运营和发展壮大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尤其给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合作带来困难和障碍。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民营企业主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我国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质,长期以来已经使得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依赖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这种心理误区和意识的存在,导致民营企业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一些民营企业产权不清。
东莞市的民营企业相当一部分属于家族式民营企业。由于有些企业主法律意识不强,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思维,因而企业产权不清风险一直存在。公司财产与民营企业主私有财产区分不明,给很多民营企业带来巨大法律隐患,这也是民营企业难以发展壮大的原因之一。
三、民营企业法律风险内控机制仍较为薄弱。
当前,中小微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民营企业,法律风险内控机制缺乏。一些企业主法律意识不强,很多企业的法务部门形同虚设,甚至根本就没有专职的法律顾问。据有关部门对某省450家民营企业抽样调查显示,85%的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但在这些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中,只有40%的企业一般会在日常经营决策中咨询法律顾问意见;32%的企业仅在重大决策上咨询法律顾问;有28%在经营决策中不咨询法律顾问意见,仅仅在企业出现诉讼纠纷时才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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