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销售面积不断增加,纳入物业管理轨道的居民小区也随之增加,小区居民对于物业服务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在实际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却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物业服务不到位、公共收益难以归属业主、开发商遗留问题处理、物业费用收缴矛盾以及其他问题等。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对于提高社区自治水平,改善小区业主生活环境,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的构建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于上述矛盾纠纷,除依法通过法律、行政途径解决外,业委会的有效介入及参与也是化解上述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据了解,目前我市业委会在实际成立、运作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有的小区出租率较高或入住率较低,难以发动广大业主参与;有的业主民主意识淡薄,对于公共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不关心,在推选小区业委会时,召开业主大会仅有少数业主参与;有的小区业主具备积极热心的服务意识,但是不符合参选条件(如根据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即是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条件,致使偶尔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终身”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的极端情况);有的业主对推选的业主代表和产生业委会成员,只是凭着是否面熟、是否认识为标准,而不是真正关心是否有公益心和服务能力;有的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存在不配合甚至阻挠的情况,增加业委会成立的难度等等。
二是运作不够规范。有的业委会成员不懂业委会权责,不按政策法规行事甚至滥用权利;有的业委会缺乏民主协商机制,成员之间各执己见,难以形成合力,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有的业委会服务热情有余、专业能力不足,与业主期望存在较大差距;有的业委会缺乏监督,运行混乱,不作为或乱作为,更有甚者,为私利而不惜损害大多数业主利益;有的业委会无视市场规律,动辄就炒物业公司的“鱿鱼”,扰乱了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和市场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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