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国家大力倡导推行绿色出行,越来越多的人们将自行车作为城市短途的日常交通工具。自2008年以来,东莞已陆陆续续地建设了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已经得到普及。但是很多地方存在管理不善或建设不合理的情形。具体如下:
  在人行道上划分出来的非机动车道经常被违规停放的汽车占用,使非机动车不能正常通行,有的地方长期被汽车占道甚至完全无法通行,行人和非机动车只能从机动车道通行,极大地增加了安全隐患,也因此引发了许多交通事故。除了造成行人通行不便,车辆频繁的碾压也让人行道不同程度破损,盲道也不能畅行,破损处更是给盲人出行增添安全隐患。部分路段人行道和排水口长期被碾压,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损。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及城市品质。
  由于实际上交警很少(几乎没有)对机动车停放人行道的情形执行处罚,使人们普遍误认为机动车停放人行道不在被处罚范围内,以至机动车违规停放人行道的情况比比皆是,既影响行人通行。行人和骑行者由于无路可走,只好被迫机动车道上行走(驶),已经造成许多交通事故。
  对违规停车的整顿治理,同时也间接促进了人们强化绿色环保出行意识,面对停车难的问题,人们势必适当减少私车出行的概率,转而倾向于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有利于城市环保。

建    议:

  1.加大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将机动车违规停放人行道依法处罚,还城市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提高城市慢行品质。若因擅自停放造成人行道损坏的,还应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或者修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广东2017年新交规违章停车罚款标准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2.考虑到许多人行道旁边的商行等临时停车需要,由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及人行道进行普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位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统一增加施划停车泊位,非停车泊位一律按违规停车处理。


提案者: 谭画

答复单位: 交警支队
答复文号: 东公交函﹝2019﹞118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5月30日
联 系 人: 黄勇军
联系方式: 13509021156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25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谭画委员:
  您提出的政协提案20190257号《关于加大交通违停执法力度、整顿治理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提高城市慢行品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交警支队不断加大车辆违停执法力度,大力整顿违法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行为,并协调城管部门加大对违法占用非机动车道摆卖、堆放杂物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切实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2018年,全市共查处、劝导违法占用人行道、非机动道乱停乱放违法行为8522宗。今年,支队按照《东莞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工作计划》的统一部署,把加强人行道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六大提升”行动重点工作中,严查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同时积极配合市规划局起草《东莞市中心城区停车改善及发展规划》,完善停车差别化配建指引,并配合市城管局规范路内停车管理,平衡居民停车和出行需求,人性化设置路内停车。
  接下来,支队将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等活动,制定和完善非机动车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管理,严查严处其他车辆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同时协调城管部门加大占道摆卖、堆放杂物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和宣传教育力度,尽最大努力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为广大市民提供舒适的慢行体验。
  
 
答复单位: 交通局
答复文号: 东交函〔2019〕396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5月21日
联 系 人: 樊键忠
联系方式: 13728409988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市政府督查室转来谭画委员在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交通违停执法力度、整顿治理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提高城市慢行品质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局职能,提供会办意见如下:
  一、按照《东委办发〔2019〕38号(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只负责指导道路机动车道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的相关工作,城管局负责人行道范围。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广东省公路条例》相关条例规定,国、省、县道、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等行车道均不适合施划停车位。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提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针对市民反应呼声高的路段,各园区、镇(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综合考虑道路安全、出行畅通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范进一步组织停车位的规划及施划工作。
  特此回复
  

办理单位: 交警支队,交通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