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单位: 市人社局
答复文号: 东人社函〔2019〕120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3月27日
联 系 人: 刘耀国
联系方式: 13712104373
反馈意见: 满意
反馈备注: 经核实达到要求,给予通过
答复内容: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230号提案的答复
刘潜发委员:
您在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向省动议修正<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认定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基础与核心的功能是保障非本人意愿造成失业的人员的基本生活,主要体现在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另外失业保险制度还具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功能,体现在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提升失业人员素质,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于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一项条件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规定,省是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若企业职工出于获取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工资的考虑,或是出于其他个人考虑,自愿主动离开原工作岗位而暂时失业的情况,发生的责任在于职工本人,因此这种情况的失业人员不能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至于“非本人意愿失业”,由于是与职工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例如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致使企业全体职工失业;劳动合同到期,职工又未找到新的工作等。这类失业现象的发生责任不在职工本人,因此这种情况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此外,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对“非本人意愿失业”的情况也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程序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因此,对于通过故意违反厂规厂纪的方式倒逼用人单位辞退的做法,建议首先考虑通过完善厂规,增大对此类职工的处罚力度等办法加大其违纪成本、加强用工监管的力度。此外,这种情况我们已在部和省有关领导视察我市失业保险工作期间专门汇报过,也在呈省上级部门的失业保险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对反馈政策的意见中提出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增加对上述违规被辞退人员不予核发失业保险金等建议。下来我局也将继续跟进省相关政策发布情况,密切了解相关政策最新动向。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于东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大力关心和支持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责任领导:林永强
承办人姓名:赖文琰
联系电话:0769-22505201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7日
办理单位: 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