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金,并可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第十六条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项说明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建 议: |
建议取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十六条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的具体规定(如江苏省就没有规定具体情形)或者在十六条中增加“员工蓄意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达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目的的,不在失业保险金救济范围”等之类的表述。也建议市政府、市政协向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进一步报告并在省级层面提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