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文号: 20190213
答复日期: 2019年04月11日
联 系 人: 陈嘉琪
联系方式: 13544891299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90213号提案的答复
市公安局:
根据安排,我局是2019年提案第20190213号《关于尽快出台针对性措施 有序加强我市无人机管理的建议》的会办单位,现将涉及我局职能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加强无人机产品质量监管
目前国内暂未制定无人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有系列无人机标准(标准编号为ISO 21384-1、ISO 21384-2、ISO 21384-3),目前在征求意见。我局将对无人机及其配件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过抽样检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强化监督抽查后处理,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和查处。推进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对抽查不合格、逾期不改正企业及拒检企业信息进行公示曝光。
二、根据提案第2条建议,我局将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完善无人机产品的监管工作机制及管理办法。
此复。
承办人姓名:陈耀波
联系电话:231956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
答复单位: 公安局
答复文号: 东公〔2019〕683号
答复日期: 2019年05月28日
联 系 人: 苏健澎
联系方式: 13509006546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尽快出台针对性措施有序加强我市无人机管理的建议》(提案第201902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存在问题
目前,国家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标准、质量体系、实名销售、空域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滞后、源头监管难等问题突出。
二、当前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模式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机场、党政机关、军事管制、人流密集场所等区域放飞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于位置偏远、地势空旷、人烟稀少等区域未作出飞行限制。但是,在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前,根据现行规定,使用者应当向空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应当申报飞行计划而未申报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将被认定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三、对于违规起飞行为的处理
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分别处理:一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立案查处。二是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首先予以批评劝阻。对于不听劝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办理单位: 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