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实施,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管理规定,对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不仅存在监管盲区,而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此,针对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监管,形成有关提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以洪梅为例,我们在今年10月的联合检查中发现,经营范围中含有“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婴幼儿教育、教育咨询”的市场主体共4家,其中有2家存在涉嫌从事0至3岁婴幼儿托育活动。截至12月5日,洪梅类似主体已增至7家,尚不包括一些隐藏在居民楼中的私人托育场所,0至3岁婴幼儿托育市场呈现混乱局面,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婴幼儿托育存在立法及监管盲区。按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涉及婴幼儿托育及早教方面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机构职能”第十五条规定:负责全市学生接送站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中小学生)。二是教育部门。市教育局内设学前教育科,其监管对象主要为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另外,市工商局目前只对经营范围为“早期教育”市场主体予以核准。对0至3岁的婴幼儿托育问题,我市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未明确主管部门,存在监管盲区。
(二)婴幼儿托育安全隐患大。一是场地问题。婴幼儿托育机构多设置在居民楼或小商铺内,面积不大,未经消防验收,消防安全堪忧。二是卫生问题。婴幼儿托育机构大多是无证照经营或持早教的营业执照擦边经营,均无办理卫生许可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三是人员问题。由于缺乏行业规范及指导,婴幼儿托育机构人员资质及数量没有保障,容易导致各种事故发生。
建 议:
(一)完善法规,推动本市立法进程。上海市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3岁以下托育机构的设立、运营、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本市托育服务工作,牵头研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计划,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的相关决策,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目前我省关于0至3岁婴幼儿托育管理的相关细则仍未出台。今年9月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学前教育法纳入立法项目,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在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东莞作为具备立法权的地级市,可参考上海市的做法,结合地方实际,由市政府牵头,召集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消防、人力资源、财政等部门研讨制定本市0至3岁婴幼儿托育管理规定,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0至3岁婴幼儿托育市场。
(二)构建联动机制,摒除监管盲点。建议由政府牵头,联合教育、民政、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成立临时监管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婴幼儿托育机构准入条件,设立信息互通平台,形成监管合力,对无证照经营或持早教执照擦边经营的婴幼儿托育机构给予引导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坚决取缔。
消防支队
发来《关于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监管规范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我支队提出如下意见:一、婴幼儿托育涉及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建议此项工作由政府牵头,明确主管部门,充分论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保证托育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二、关于托育机构的设立,从消防角度来看,应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等一系列相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来实施,从硬件上保证场所的消防安全。
三、在日常管理上,政府不能缺位,针对此类机构的特殊性,要对市场经营主体作出一系列的资质准入要求,从制度上规范托育服务的正规性。
下一步,我们将依托部门职能,深入调查研究,从软硬件两方面着手,出台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工作,保障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教育局:
根据安排,我局是《关于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监管规范的建议》(政协提案第20190098号)的会办单位。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该提案提出了对婴幼儿托育机构完善法规、强化监管的建议,符合实际操作,我局非常支持。一直以来,我局对辖区托幼(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监管实效,认真开展托幼(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下来,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部门,制定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准入和监管规范要求,设立信息互通平台,强化宣传培训,并督促婴幼儿托育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我局会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证照经营或持早教执照檫边经营的婴幼儿托育机构给予引导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责令停止供餐,确保我市婴幼儿饮食安全。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
第20190098号的会办意见
市教育局:
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关于0-3岁婴幼儿托幼机构监管规范的建议》(第2019009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明确具体负责职能部门,落实监督管理政策
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职能的通知》,重新理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职能。市妇幼保健院,协助对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定期组织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和指导。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二、加强监惩力度,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托幼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目前,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在贯彻落实《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托幼机构校医室配置不合格,学校卫生工作人员配备符合率较低;二是部分托幼机构未制定传染病防控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三是托幼机构消毒工作方面,全市托幼机构消毒效果监测样品合格率较低,消毒效果监测覆盖率较低,且目前没有3岁以下托育机构消毒效果的监测标准,无法开展相关工作;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为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14岁内儿童提供尽早进行补种的机会,防止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学校)发生或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主要存在个别学校不够重视,未严格执行新生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没有督促学生及时补种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2019年,我局将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更加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工作制度。督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根据有关条例和管理规范,合理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并配置相应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指导托幼机构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制度,结合传染病防控要求和机构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强化落实各项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强化查验证工作的培训、督导和考核,加强入学查验工作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普及,动员家长积极配合做好入学验证和查漏补种工作。督促我市各镇街(园区)疾控机构要尽快建立公共卫生检验室,开展辖区内托幼机构消毒监测工作;加强对托幼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知识培训,指导托幼机构配备足够的消毒设施、设备。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我市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不断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教育局
第20190098号提案的答复
袁明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监管规范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学前教育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
下来,我局将根据《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教育工作的关注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