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实施,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管理规定,对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不仅存在监管盲区,而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此,针对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监管,形成有关提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以洪梅为例,我们在今年10月的联合检查中发现,经营范围中含有“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婴幼儿教育、教育咨询”的市场主体共4家,其中有2家存在涉嫌从事0至3岁婴幼儿托育活动。截至12月5日,洪梅类似主体已增至7家,尚不包括一些隐藏在居民楼中的私人托育场所,0至3岁婴幼儿托育市场呈现混乱局面,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婴幼儿托育存在立法及监管盲区。按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涉及婴幼儿托育及早教方面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民政部门。市民政局“机构职能”第十五条规定:负责全市学生接送站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中小学生)。二是教育部门。市教育局内设学前教育科,其监管对象主要为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另外,市工商局目前只对经营范围为“早期教育”市场主体予以核准。对0至3岁的婴幼儿托育问题,我市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未明确主管部门,存在监管盲区。
  (二)婴幼儿托育安全隐患大。一是场地问题。婴幼儿托育机构多设置在居民楼或小商铺内,面积不大,未经消防验收,消防安全堪忧。二是卫生问题。婴幼儿托育机构大多是无证照经营或持早教的营业执照擦边经营,均无办理卫生许可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三是人员问题。由于缺乏行业规范及指导,婴幼儿托育机构人员资质及数量没有保障,容易导致各种事故发生。
  
建    议:
  (一)完善法规,推动本市立法进程。上海市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3岁以下托育机构的设立、运营、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本市托育服务工作,牵头研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计划,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的相关决策,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目前我省关于0至3岁婴幼儿托育管理的相关细则仍未出台。今年9月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学前教育法纳入立法项目,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在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东莞作为具备立法权的地级市,可参考上海市的做法,结合地方实际,由市政府牵头,召集教育、民政、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消防、人力资源、财政等部门研讨制定本市0至3岁婴幼儿托育管理规定,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0至3岁婴幼儿托育市场。
  (二)构建联动机制,摒除监管盲点。建议由政府牵头,联合教育、民政、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成立临时监管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婴幼儿托育机构准入条件,设立信息互通平台,形成监管合力,对无证照经营或持早教执照擦边经营的婴幼儿托育机构给予引导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坚决取缔。
  


提案者: 袁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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