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镇宋屋洲,位于东江流域主航道,毗邻东深供水工程的源头——太园抽水站,隶属于桥头镇东江村,陆地面积700多亩,土壤肥沃,水分充足,种植条件良好,国土部门将之划为高标准基本农田。世代以来,东江村民在宋屋洲上耕作种植,并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大力发展观光农业、畜牧养殖、休闲农家乐,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宋屋洲也被视为“东江人的珍宝岛”。2014年,宋屋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划定为“一级水源生态保护区”,不仅禁止建设而且也不许从事种养业,这对历代以农为主的东江村集体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保护好东江水源责无旁贷,但由于划为一级水源保护区后未对已是耕地的村民以任何补偿,带来很多问题。
一是耕地性质特殊,村民损失大。宋屋洲历来为东江村民农用耕地,占东江村总耕地面积的60%。目前,东江村种植业仍然占比较大。东江村也是桥头镇唯一的市级贫困村。让宋屋洲退耕还林,将导致东江村总耕地面积锐减,集体收入下降明显。根据市的补助政策宋屋洲每年可以得到600元/亩的基本农田补助。另外,宋屋洲目前对外招租在2000元/年.亩以上,两项收入每年合计182万元以上。东江村年总收入约1300万/年,也就是宋屋洲的可预期收入已占东江村集体总收入的14%。宋屋洲划为一级水源保护区,对东江村集体收益影响大。
二是缺乏保护动力,监管压力大。宋屋洲流域地理位置特殊,位于惠阳、博罗、桥头三地交界。受利益驱使,上游企业污水偷排、河沙盗采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水源保护缺乏动力,又涉及跨区域执法,监管执行难度大。
三是遗留问题棘手,稳定隐患大。1998年宋屋洲被租赁承包给香港商人,租期长达40年。20年里港商在开发利用经营这片土地上,进行了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现要做好宋屋洲生态水源保护,须收回港商的承包经营权。提前中止合约会导致港商不满,埋下不利于团结的隐患。加之,受传统观念影响,村民们难以配合接受政府要求的水源保护政策,甚至持抗拒态度,存在较大的社会稳定隐患。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宋屋洲现已明确划为禁止开发区域,且已严重损害到当地村民根本利益,并存在着诸多社会稳定矛盾亟待解决。同时,东江水源保护区流经的企石镇、石排镇等区域,也面临着同样的难题。市应从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研究落实宋屋洲的生态补偿政策。
建 议:
1、落实经营权补偿
由市牵头会同桥头镇政府和东江村委多个部门共同出面,与承包商进行洽谈,提前终止租赁合约,对经营权收回予以合理补偿,并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资金支持。
2、落实生态补偿政策
方案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设立专项补偿资金
研究制定被划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耕地的生态补偿政策,并设立专项财政资金进行转移支付,对宋屋洲一级水源生态保护区参照目前生态补偿政策,以不低于2600元/年.亩的补偿金额补贴给东江村,并逐年加大,确保平衡解决宋屋洲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方案二:转变土地权属,征为国有
宋屋洲为东江村集体所有。市可考虑对宋屋洲进行征收,协商按照合适的价格予以一次性补偿,征用国有,由桥头镇政府进行统筹区域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生态治理。同时,将补偿资金设立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发展东江村集体经济,全面增加村民经济收入。这样水源保护可以得到落实,农民的利益和发展也得到保护,一举双得,真正实现既有绿水青山,也有金山银山的目标。
财政局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90041 号提案的答复
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90041号《关于研究落实桥头镇宋屋洲一级水源生态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的建议》收悉。根据财政职能,现就提案的有关问题我局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落实经营权补偿问题
桥头镇东江村宋屋洲于1998年承租给香港商人,通过承包方式发展观光农业、畜牧养殖、休闲农家乐等,土地租期为40年。作为土地承租合同签订的出租方,东江村在集体土地出租过程中获得了经济效益,若提前终止该租赁合同,因终止租赁而产生的相关补偿费用问题,应由当时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不应由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偿。若市政府日后将该地块收归国有,再根据补助政策确定补偿对象和金额。
二、落实生态补偿政策问题
(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设立专项补偿资金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国土资〔2013〕57号),目前我市对村一级的生态补偿主要是基本农田保护和非经济林地补助,市级补贴资金按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分类补助,其中:基本农田实有耕地面积补贴500元/年.亩,园地和鱼塘面积补贴300元/年.亩,林地面积补贴100元/年.亩。近年来,市财政一直对桥头镇东江村进行基本农田和林地生态补偿,其中:2016年补偿85.75万元,2017年补偿89.75万元,2018年补偿92.86万元。
此外,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的规定:“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凡未按程序获得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目前,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并未将设立水源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问题上报市政府审批,因此,是否同意新设立水源生态补偿资金,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再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转变土地权属,征为国有问题
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中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源,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土地征收有强制性要求,市财政对其给予补偿的做法暂没有文件支撑。因此,若桥头镇政府认为有必要对宋屋洲土地进行补偿的,我局建议相关土地征收费用由桥头镇自行承担。
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东莞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提案第20190041号《关于研究落实桥头镇宋屋洲一级水源生态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依照规定,征收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由集体农用地直接转为国有农用地,目前国家暂没有相关政策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
一、关于落实经营权补偿问题
桥头镇东江村宋屋洲于1998年承租给香港商人,通过承包方式发展观光农业、畜牧养殖、休闲农家乐等,土地租期为40年。作为土地承租合同签订的出租方,东江村在集体土地出租过程中获得了经济效益,若提前终止该租赁合同,因终止租赁而产生的相关补偿费用问题,应由当时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二、关于落实生态补偿政策问题
(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设立专项补偿资金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国土资〔2013〕57号),目前我市对村一级的生态补偿主要是基本农田保护和非经济林地补助,市级补贴资金按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分类补助,其中:基本农田实有耕地面积补贴500元/年.亩,园地和鱼塘面积补贴300元/年.亩,林地面积补贴100元/年.亩。近年来,市财政一直对桥头镇东江村进行基本农田和林地生态补偿,其中:2016年补偿85.75万元,2017年补偿89.75万元,2018年补偿92.86万元。
此外,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的规定:“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凡未按程序获得批准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68号)规定,现阶段的补偿对象范围不涉及水源生态补偿。目前,相关部门暂未将设立水源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问题上报市政府审批,下来,我局将联合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对饮用水源生态补偿资金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二)转变土地权属,征为国有问题
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中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源,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土地征收有强制性要求,市财政对其给予补偿的做法暂没有文件支撑。而依照规定,征收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由集体农用地直接转为国有农用地,目前国家暂无相关政策支持。
感谢贵组织对生态环境的关注与支持,贵组织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启发,希望贵组织继续为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