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等机制建设,努力引导广大群众小病不出社区,就近就医,使群众就医更方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我们在联系群众时仍然经常遇到群众诉苦说慢性病门诊开药困难的问题。
很多慢性病由于病人用药基本固定,病人在大医院确诊并确定用药的种类和剂量后,一般希望定期就近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开药。但是由于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品品类不齐全、部分常用品类缺失,很大一部分慢性病人所需服用的药物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无法全部开齐,这些慢性病人不得已,只能到大医院门诊开药。
另一方面,由于对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有“按次均门诊费用”的指标(即每次门诊的费用的平均值,费用越低分值越高)、社保对药品用量有限制等原因,一些大医院出于各种的考虑,要求医生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每次处方开药不得超过一个星期用量。(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慢性病人虽然每次开的是同样的药,本来可以每次开足较长时间(如一到两个月)的量然后定期去复诊即可,但现在不得不每个星期跑一趟医院开药。
到大医院门诊报销需要先到社区卫生服务站、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所以一些慢性病人为了能吃到可以报销的药,需要每个星期先跑社区卫生服务站,然后转到镇街卫生服务中心,再转诊到大医院挂号排队开药,大医院挂号轮候时间又长,搞得疲惫不堪,而且转诊到大医院后报销比例还更低了。慢性病人本来身体就不好,如此周折对病情不利,而且有些病人行动不便,需要家人陪同,严重浪费了病人、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也大大挤占了本来就不足的优质医疗资源。
建 议:
一是由慢性病患者按照医嘱,向家庭医生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提出用药需求(可以提出药品品类需求,但不能提出药品品牌要求),家庭医生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收集辖区内慢性病人的用药需求后汇总上报到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慢性病人的用药需求,定期将所用药物调配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慢性病人如病情无变化,只需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诊即可开到可报销的相应慢性病药品。
二是对于慢性病用药,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方用量适当延长,不再要求只能开7天的量。
按照上述建议操作的好处如下:
一是可以进一步推动就近就医、小病不出社区,充分发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家庭医生的作用,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覆盖率。
二是可以避免挤占大医院的优质医疗服务资源,缓解大医院医护人员过劳问题,使大医院能腾出手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处理更多复杂病情。
三是可以大大节约慢性病人及其家属用于就诊的时间和精力。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卫函复〔2019〕151号
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90023号的答复
邹顺高委员、吴金池委员、张燕华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慢性病患者开药难问题的建议》(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900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满足慢性病人用药需求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市积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区首诊、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的落实,逐步规范和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首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提案中提到的“群众诉苦说慢性病门诊开药困难的问题”、“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药品品类不齐全、部分常用品类缺失”等情况,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落实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配备药品数量必要时可以放宽到1000种。国家基本药物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品种数量不仅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还聚焦癌症、儿童、丙肝等病种,为不同疾病患者提供了多种用药选择。但由于目前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之间的用药目录未统一,可能会出现部分医院使用药品在社区未配备的情况,接下来我市将进一步加强上下用药衔接的工作,完善实施医联体、区域内上下用药衔接的规章制度,指导牵头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成员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上下用药衔接方面的权利义务、职责分工,实现统一目录采购、统一临床路径、统一服务监管。
2017年起我市全面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在省平台集中采购和跨区域联合深圳供应平台集中采购相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坚持将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和减轻群众医疗负担作为推进“三医联动”改革重要内容。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和深圳药品供应平台两个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临床用药的采购,一方面降低了药品采购价格,减少群众看病贵的负担,另外一方面也拓宽了药品采购渠道,进一步增强了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
同时,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开展,我们将充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作为社区群众健康守门人作用,通过家庭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互信的契约式服务关系,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结合签约群众病情情况规范指导群众合理用药。下一步,我们也会加强镇街(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站点)管理,督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做好药品采购计划及站点调配药品方面,尽量满足本辖区内居民用药需求。
二、关于慢性病处方用量的问题
目前,对于某些慢性病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实施适当延长处方用量,处方用量可开具超过1周,来满足慢性病人的用药需求。随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深入推进,下来我们将加强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专科或综合医院慢性病用药的衔接,对于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签约居民,在治疗用药上给予政策倾斜,实施一次可开具治疗性药物1-2个月长处方政策。
感谢您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90023号的会办意见
市卫生健康局:
结合我局职能,现就《关于解决慢性病患者开药难问题的建议》(第20190023号,以下简称《建议》)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建议》提出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慢性病患者的用药需求定期将药品调配到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建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大目录)等相关规定。一直以来,我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将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药品、材料或诊疗项目均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管理中,我局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齐慢性病患者需求的药品,真正实现让群众在所居住的社区(村)、在家门口就能够享受到包括基本门诊医疗在内,预防、保健等“六位一体”基本卫生服务。
二、《建议》提出医保对药品用量限制问题,对于该问题,我市一直按照包括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将符合药量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接下来,我局将继续紧跟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及时对三大目录进行调整,不断提升社区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群众的药品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