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抢抓历史性机遇“窗口期”战略高度,城市更新推进的速度不够快、规模不够大,拓展和优化城市空间的作用不够强,突出表现在改造项目分散、规模较小,连片改造推进缓慢。问题主要表现在:
1、城市更新法律法规。城市更新牵涉多方面法律关系:改造主体、程序等若干环节。虽然,我市从2009年开展“三旧”改造以来已先后出台40多份“三旧”改造配套性政策文件和相应具体操作细则,但是历史遗留问题层出不穷,仍然存在政策“断档”问题,影响了项目开展。
2、土地产权复杂:一是土地产权分散在村(社区)、村小组、台商、港商等各类主体手中,镇政府掌控的土地资源较少,成规模的单一权属主体地块几乎没有。例如我镇长安科技商务区的土地产权结构,国有建设用地约占647亩,占总土地面积的51%;集体建设用地约占622亩,占总土地面积的49%。集体建设用地上,私人物业约占354亩,占集体建设用地的57%,同时,该片区土地权属涉及3个社区、5个居民小组、9家企业和16名私人业主。二是早期发展普遍存在以“租地建房”、私下转让等方式使用土地,没有办理合法用地、建设手续,造成土地法律产权和实际产权不一,产权不清问题突出。例如我镇某“工改工”项目早年与村集体签订了约110亩的“租地建房”协议,并自行建厂经营多年,土地证办在村集体名下,房产证办在该公司名下。现作为我市IPO后备企业,拟实施“工改工”,并完善土地产权、明晰资产。但由于土地与房产的产权不一,相关明晰产权手续难以开展。
3、拆迁补偿协商难度大:由于连片拆迁困难,长安镇难以统筹成片改造地块,改造规模较小,改造地块分散。如土地产权分散,利益诉求多种多样、众口难调;各方对土地、房产等资产价格上涨预期强烈,拆迁补偿的标准高,甚至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另外,同样的拆迁补偿标准,在广州、深圳能实施,但在我市却是难以实施。此中除了地价、房价差异的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容积率差异。
4、产业扶持政策不够完善:城市更新作为土地二度开发的重要手段,其相关政策必然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纵观其中,除了财税方面的政策有比较大突破以外,关于用地审批政策按照改造模式进行手续环节的拼凑,并没有很大突破,尤其针对旧工业区活化和再利用的情况,比如产业改造中的“三不变”类型(结构不变、用途不变、性质不变),当前政策并不能真正解决该类项目的手续问题。由于旧厂房片区很多属于早期建筑,在不进行拆建的前提下,改造完的建筑物仍然很多不符合当前的规划、消防等要求,因此根本不能进一步完善用地手续,而且也不能享受“工改工”的相关补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体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1、城市更新一系列新型且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需要法律的明确指引与保障。实际推进中出现各种各样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新政策、新法规予以解决,如大额集体资产处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受限、轨道站点土地增值收益等。
2、按照现有的法规政策,国有、集体、有证、无证、企业用地、私人宅基地不同权属、性质的用地,适用不同处理办法,导致政府难以收储的同时,市场主体也难以实施土地整合,希望可以出台相关具有针对性法规政策。
3、由于容积率偏低,我市城市更新中拆迁补偿协商可妥协、让步的空间小。综合考虑项目拆迁补偿成本、时间成本、运营成本等,虽然地块现有产权相对单一,但现有容积率条件下的项目收益完全无法覆盖各项成本,改造项目无法启动,希望能够因地制宜出台相关规划。
4、希望出台针对早期建筑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希望同样以通过低成本、高效率的形式,进一步提升物业的效益,完善早起建筑改造用地手续,提高集体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提案者: 长安镇政协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