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东莞市完善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调整经济结构,使要素实现最优配置,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2016年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机构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2017年10月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规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当前全国各省市地方的公平竞争审查正在进行中。

  粤港澳大湾区要求以全新视野,在新的国际化坐标下,实现更高层次的全球经济合作。市场一体化是当前最为基础和核心的要求,其主要促进要素便捷流动,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人员、货物往来便利化,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但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粤港澳大湾区存在着一国两制、三法域、三关税区的复杂格局,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不同,区域冲突明显。

  东莞,处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区,毗邻香港、广州和深圳,未来发展目标是面向全球的高端制造业集聚中心和国际经贸合作战略支点。真正要实现经济转型,淘汰落后企业和产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度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在市场竞争中展现强大竞争力,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路径的完善与协调,尤其是公平竞争环境的改善和促进,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背景下尤为重要。

  二、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的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几个方面的不足:

  1、当前的内部审查模式,政策制定机关需要自行承担审查成本,但制度收益并非由审查机关享有,甚至可能对其短期利益造成损害,缺乏审查动力。

  2、一些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如限制外地竞争者的准入条件(例如东莞市在新能源汽车方面),有利于地方企业的发展,丰富本地财源,导致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3、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常常倾向于政府主导而忽略了市场经济正常竞争秩序的要求。

  4、进行内部审查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不具备充分的反垄断法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意识和知识储备,缺乏专业性的深入了解,难以进行有效审查。

  5、政策措施制定时,可能存在相关企业或行业的利益寻租现象,设置公平竞争的障碍条款。

  
建    议:
  因此,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完善。

  1、发现问题阶段,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政府内部审查外,建议增加外部沟通途径并保障其畅通有效,可以设置网站、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的建议、投诉和举报。

  2、内容审查阶段,除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的培训和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外,当前最有效的途径是委托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进行竞争影响评估,弥补政策制定主体专业能力不足的情况。

  3、审查监督方面,做好信息公开,程序公开,保障外部监督。审查时,应当公开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数量以及名称,并公开审查结果,供社会、媒体、相关行业企业、相关领域学者进行外部监督。

  4、审查激励方面,建议政府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对存量审查问题的发现给予奖励;对新增审查的激励,可以参考澳大利亚的相关激励做法,设立一笔经费,对未被发现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政府机构给予奖励;如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则按比例扣除奖励。

  5、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的公平竞争制度对接方面,建议做好横向的法律政策信息比对工作,在可行范围内,最大程度地保障政策措施的一致性和公平竞争效果。

  

提案者: 民盟市委会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