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一、在东发改〔2018〕540号文中规定,1、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换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 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 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 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换电设施。2、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 25%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已有大型公共机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 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在粤发改价格〔2018〕313号文中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低于1千伏的,按大工业电度电价中1-10千伏对应的峰谷电价标准执行。充电桩的电费已作调整。
三、对于部分车流量大、充电需求大的市中心地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建议由市政府牵头落实。
东莞市改革和发展局:
曾传兴委员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建设 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提案中关于“建议出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中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等生产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的比例”的建议,根据2018年国务院出台的系列减税措施,已将所有研发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全面从50%提高至75%。具体税收政策规定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该项新政已将按75%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从原来仅限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广至所有研发企业,有利于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此外,根据现行税收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属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上述税收政策均有利于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
第20190170号的会办意见
市发改局: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90170号《关于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建设 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建议》收悉。提案建议第一条提出“政府应适当增加对新能源汽车政策补贴,在政策允许及条件同等或者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地新能源汽车”、第二条提出“对于充电桩的安装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第三条提出“本地财政可否对公司销售给公交企业的客户,给予提前预支拨付地方承担的部分补贴,以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建议出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根据财政职能,经研究,现就上述问题,我局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近年来,我市积极响应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安排市财政配套资金扶持新能源汽车购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2015-2018年,市财政每年年初预算安排2亿元,2019年安排1亿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2019年3月26日,国家财政部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19年6月25日后不能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市发改局根据国家、省最新的相关文件精神,研究修订了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提出在2017-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补贴对象主要是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物流快递车),并对2016-2020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贴。今后,我市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逐步减少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经了解,修订后政策拟由市发改局上报市政府审定,目前尚未正式出台。
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文件都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因此,制定关于优先采购本地新能源汽车政策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相符。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品质三年提升和蓝天保卫战的相关部署,我局于2018年出台了《东莞市推进政府采购用车电动化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用车电动化工作,实行纯电动汽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协议供货制度,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入库。希望我市新能源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用更好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赢得市场。
三、从财政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不提前预支,具体拨付方式建议由市发改局按市政府要求及相关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四、我市已设立以产业投资母基金和产业并购母基金为主体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投资范围基本覆盖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重点支持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类似基金重复设立,暂不考虑出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下来将继续推动政府投资基金的良性运转,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继续投向新能源等领域。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东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8日
(经办人:工贸发展科 王婷婷,联系电话:22831023)
我市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及充电设施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出台了《东莞市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5〕62号)、《东莞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工作方案》(东新汽办〔2018〕7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细则》(东发改〔2019〕22号)、《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东发改〔2018〕540号)等政策文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方向,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引导创新商业模式,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在市政府高度重视,以及市有关部门、镇街(园区)的大力推动下,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截至目前,我市上牌落户的各类新能源汽车已超过2万辆。其中2016年全市上牌约5000辆,2017年约3000辆,2018年已上牌新能源专属号牌车辆约6043辆(副),2019年前三个月全市上牌约5000辆;2018年新增投放纯电动公交车2452辆,实现了公交车60%纯电动化目标,计划到2019年底,将实现公交车100%纯电动化。另外,全市已累计完成集中式充电设施建设超过125座,累计建设完成充电桩超3000个,其中纯电动公交充电桩约960个,公共类充电桩约1330个,其他充电桩约710个。预计至2019年底,还将新增建设纯电动公交车充电桩300个。
针对您在建议中关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具体回应如下。
一、关于扶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我市积极响应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陆续印发了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安排市财政配套资金扶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3月26日,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19年6月25日后不能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目前,我局根据国家、省最新的相关文件精神,研究修订了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提出在2017-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补贴对象主要是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物流快递车),并对2016-2020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贴。修订后的补贴政策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今后,我市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逐步减少对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
此外,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贴息资金计划》(粤发改产业函〔2018〕6504号)的通知。目前,根据该通知有关精神,我局正在研究制订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扶持资金操作细则。
二、关于建议优先采购使用本地新能源汽车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文件都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因此,制定关于优先采购本地新能源汽车政策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相符。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品质三年提升和蓝天保卫战的相关部署,市财政部门于2018年出台了《东莞市推进政府采购用车电动化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用车电动化工作,实行纯电动汽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协议供货制度,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入库。我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可以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用更好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赢得市场。
三、关于建议进一步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为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我市印发实施《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东发改〔2018〕540号)。该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办法明确由我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必须支持和配合合法合理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该办法明确要求我市各类项目新建、改建或既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配建充换电设施,相关充换电设施要纳入规划方案设计图纸一并审批,具体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落实。这是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层面,对我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充换电设施的强制性规定,对我市全面加快铺开充换电设施建设意义重大。其中,办法明确:
(一)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换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
(二)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5%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三)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该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 20%的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应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四)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换电设施。
在全面铺开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充电设施的同时,我市十分注重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作用。我市印发《东莞市公共机构“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东机管〔2017〕27号),要求市、镇街(园区)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一)各镇街(园区)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桩数量不少于2340个,各镇街自行解决资金来源并组织实施。
(二)市直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桩总数不少于1000个,由市财政解决资金来源或采用PPP模式建设,具体由相关单位统一规划和建设,协助实施并负责后期管理等工作。
(三)各镇街和市直单位按每年完成20%的进度推进。
四、关于建议进一步完善财税引导及产业发展政策
根据2018年国务院出台的系列减税措施,已将所有研发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全面从50%提高至75%。具体税收政策规定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该项政策已将按75%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从原来仅限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广至所有研发企业,有利于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此外,根据现行税收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属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上述税收政策均有利于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我市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税费优惠措施落到实处。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单位,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政策引导,细化相关资金补贴细则,进一步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办理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东莞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