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165号提案的答复
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安排,我局是2019年提案第20190165号《关于“互联网+”用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的建议》的会办单位,现将涉及我局职能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局主要职责
结合监管职能,综合提案所述,我们主要负责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监管、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和质量监管、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监管、以及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药品使用的质量监管。
二、药品新零售服务已落地
目前,我市有药品零售药店6977家(单体药店4630家、连锁门店2347家),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4家,其中有8家连锁企业具备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条件,可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个人销售OTC药品(非处方药)。
个别企业已进一步探索药品新零售领域,例如A连锁企业为了拓宽线下药品配送能力,加盟了阿里健康医药电商O2O平台项目,依托饿了么蜂鸟的线下配送能力,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订购OTC类药品,在线上完成支付下单后,线下药店即安排配送服务,一小时内送药上门。目前A公司已有21家门店加入阿里健康O2O平台,仅限于OTC类药品可以网订店送,业务尚在尝试阶段。亦有少数药店与友德医互联网医疗平台合作,安装了友德医药店端口,消费者在药店现场可通过该平台进行线上问诊,并获得在线医生电子处方,凭电子处方在药店购买所需处方药,该项目还处于试点阶段,并没有全市覆盖。
三、医院处方难外流是关键
对于提案中的建议:“探索医院、药店、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配送,提供远程审方、用药咨询、处方整合等服务。发展配送中心,开展“院开店取”、“院开店煎”、“院开店送”等便民服务。”根据现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以上表明,处方药的审核、调配由医疗机构的药学技术人员及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具备直接销售处方药的条件。
但现阶段消费者在购买处方药问题上,还存在拿不到医院处方单,不能在药店购买,只能回医院拿药的情况。即使个别医院向消费者提供处方单,医生为防止处方外流而书写潦草,对消费者而言实质上也是一种密码文字。当医院的处方可共享至第三方机构或零售药店时,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格要求药店做好药学服务工作,积极引导药店开展“院开店取”、“院开店煎”服务,同时也欢迎农工党市委会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承办人姓名:罗晓婷
联系电话:2210207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5日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90165号的会办意见
市卫生健康局:
结合我局职能,现就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90165号《关于“互联网+”用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建议》提出,建立网上诊治,由网络医生接诊作出临床诊断并完成处方开具、接续、缴费及药品配送的建议;医保支持统筹账户线上结算功能。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将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目前,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正在制定相关的指导性意见,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指导性意见,结合东莞实际,尽快实施适应互联网医疗的医保配套措施。我局还将继续完善社区门诊医疗保障制度,发挥社区门诊家门口优势,做好个人健康档案建立,并完善慢病管理功能,使参保人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促进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卫函复〔2019〕171号
(B):类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90165号的答复
农工党市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互联网+”用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的建议》(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90165号)收悉。该提案高瞻远瞩,在方便群众就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方面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在我市具有相当大的操作可行性,经商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健康信息化建设及慢性病管理基本情况
(一)关于健康信息化建设
为加强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探索 “互联网+医疗服务”新模式,为深化医改、建设卫生强市、打造健康东莞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和保障。目前,以市卫生健康局为核心,连接45个医疗卫生单位组成5个双运营商双裸纤环网,延伸连接全市396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20多家民营医疗机构。我局组织运营商完善社区卫生信息城域网主干和互联网出口的热备应急线路,对卫生健康数据中心设备进行更新升级,为卫生健康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硬件支撑。另外,我局配合东莞市“数字政府”建设,开展 “健康专属云”前期规划,为将“互联网”用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关于常见病,慢性病的管理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免费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提供每年1 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每年至少4次面对面随访和健康干预指导等服务。截至2018年底,全市已管理高血压患者213280人,2型糖尿病患者68299人。
二、关于健康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计划
(一)大力抓好区域电子病历共享平台建设。2019年,我局将建立统一集中存储的电子病历共享体系,实现医院就诊的电子病历数据在区域共享平台上的互联互通。在全市选取10家公立医院试点部署统一的电子病历系统,提升部分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最终实现区域电子病历共享平台与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的数据对接,以及医疗机构间的电子病历互联互通。
(二)逐步推广分级诊疗信息平台使用。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形成有效的就诊分流机制和上下联动的疾病诊治连续化管理机制,使群众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的诊疗过程形成一个闭环,实现家庭医生签约、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新秩序,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的同质化。
(三)全面推广全市预约服务统一平台使用。全市预约服务统一平台是信息惠民的重点信息工程。我局将加快升级并整合预约诊疗服务资源,实施预约诊疗、检查检验结果自助查询、社保结算、移动支付等便民信息服务,进一步优化预约服务流程,实现全市公立医院预约服务全覆盖,可以改善常见病、慢性病人的就医体验。
三、关于慢性病处方流转的问题
目前,我市公立三甲医院已向省提交建设互联网医院,对接省互联网监管平台的申请,下一步我局将逐渐延伸到其他三级民营医院以及二级公立医院等医疗机构,推进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以便电子处方流转。今年我市在部分医联体内试行医联体药学服务协作工作,制定实施医联体内上下用药衔接的规章制度,明确牵头单位与其他成员单位在上下用药衔接方面的权利义务、职责分工,医联体各成员单位成立统一的药事管理组织,制定衔接用药目录(具体到品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实现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结算。探索建立“互联网+药学服务”新模式。在医联(共)体范围内,结合慢病管理、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扶贫等工作,推动处方点评、前置审核和药事管理工作。
同时,拟明年探索建立全市处方流转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医药分开”的管理,让药品回归治疗功能,医联体机构内处方既可在医联体机构范围内共享,也可在机构外药店共享,从而实现处方流转业务,并可实现中药饮片代煎代配业务。
四、关于处方到药店取药的问题
对于提案中的建议:“探索医院、药店、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配送,提供远程审方、用药咨询、处方整合等服务。发展配送中心,开展“院开店取”、“院开店煎”、“院开店送”等便民服务。”根据现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以上表明,处方药的审核、调配由医疗机构的药学技术人员及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具备直接销售处方药的条件。当医院处方中的非处方药可共享至第三方机构或零售药店时,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格要求药店做好药学服务工作,积极引导药店开展“院开店取”、“院开店煎”服务。
五、关于“互联网+”用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的社保问题。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将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目前,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正在制定相关的指导性意见,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指导性意见,结合东莞实际,尽快实施适应互联网医疗的医保配套措施。我局还将继续完善社区门诊医疗保障制度,发挥社区门诊家门口优势,做好个人健康档案建立,并完善慢病管理功能,使参保人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促进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以上是我局对《关于“互联网+”用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的建议》的办理情况。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支持和帮助!如仍有疑问,可在收到函件后与我局医政医管科罗东同志联系,电话:(座机)23280315,(手机)13316693888。
领导签字:张亚林
承办人姓名:罗东
联系电话:23280315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28日
办理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