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分别在黄江镇和望牛墩镇建有污泥处置中心,收集处理全市30多座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污泥处置中心在实际运营中,污泥运输车辆沿途滴漏污染道路、处置中心排放的废气臭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健康、污泥扬尘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时有发生,引起周边居民多次投诉,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立案处理,被列为中央、省重点环保督察项目,对生态环境存在较高的破坏风险。
为切实加强我市污泥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重建,充分调动设施所在区域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建议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参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统筹建立健全污泥终端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并负责监督、落实,同步推进生态补偿和环境综合治理,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建 议:
一、明确受偿区域、补偿区域划分
对于污泥终端处理设施区域:受偿区域指因污泥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等行为的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镇街;补偿区域指产生污泥并运往市统筹建设管理的污泥终端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镇街,包含设施所在镇街。
受偿区域又划分为所在地镇街和受影响地镇街:所在地镇街指污泥终端处理设施所在镇街;受影响地镇街指污泥终端处理设施大气环境影响最小评价范围即2.5公里范围内涉及到的镇街。
二、制定生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缴纳原则
参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标准(20元/吨),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物价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污泥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补偿区域产生污泥并运往市统筹建设管理的污泥终端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镇街缴纳。
三、明确受偿的对象
1. 污泥终端处理设施所在镇街;
2. 污泥终端处理设施大气环境影响2.5公里范围内涉及到的镇街;
3. 污泥终端处理设施所在镇街的村集体、村民;
4. 污泥终端处理设施大气环境影响2.5公里范围内涉及到的镇街的村集体、村民。
四、明晰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原则
对污泥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费进行合理分配,支出分配不得超过实际收缴的总额,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受偿区域环境修复防治与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维护、村(居)民社会补贴、群众工作协调及经营性项目投资等。
五、制定并监督工作保障措施的落实
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工作保障措施,理顺工作流程,并监督落实,提高工作效率。
(一)明确市财政、城管、审计、发改等部门和补偿、受偿区域镇人民政府职责分工,协同加强生态补偿机制执行力度。
(二)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受偿镇街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协调沟通机制,设立专人负责协调解决日常污泥运输、处理以及污泥终端处理设施建设等产生的矛盾纠纷。
(三)规范生态补偿费管理。生态补偿费的收缴和划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对征收标准、污泥处理量、补偿费收支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问责制度。对相关部门消极配合、工作落实不力及补偿、受偿区域镇街在征缴收支生态补偿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实,报市纪检监察委进行相应处理,如:补偿区域镇街不按时、足额缴纳生态补偿费的,扣减该镇街污泥处理额度;受偿区域镇街违规使用生态补偿资金或对因污泥终端处理设施产生的矛盾纠纷解决不力、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扣减该镇街的生态补偿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