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产生于各个领域,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当事人的诉求不同,对解决方式亦会有不同的需求,多元化的纠纷主体及需求、多样化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建立与之相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动有条件的商会、协会开展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中共中央针对我国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新要求。

  目前,我市过百万家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他们在生产经营管理、劳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矛盾纠纷多发,自身化解纠纷能力薄弱,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及时有效化解这些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纠纷关乎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商会比政府更加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熟悉企业界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化解纠纷具有天然优势,且灵活高效、简便快捷、保密性强、履行性高,将商会调解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商会组织调解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纠纷类型的特殊性。商会会员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纠纷类型多与企业经济行为特别是民商事活动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色彩性强。二是调解人员的特殊性。商会调解员多由熟悉商会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商会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担任,同时注重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三是适用规则的特殊性。开展调解工作,除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还注重运用商事调解规则、惯例。四是调解方式的特殊性。在调解工作中,更加强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维系商业良好合作关系。

  新形势下,推进商会调解有利于强化商会服务职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东莞建设,但同时也存在制度不够完善、发展不够均衡、运行不够顺畅等问题,需要予以规范和引导。

  
建    议:
  1、由市司法局牵头,与市工商联联合出台在全市商会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案。明确市司法局负责对商会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工商联负责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商会调解组织主要承担为会员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化解纠纷和法治宣传等服务。

  2、制订商会调解组织设立及运作规范,调解组织的设立实行验收备案组,日作运作纳入东莞异地商会积分制管理范畴。

  3、市财政加强经费保障,将商会调解有关工作经费、工作人员补贴、调解个案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例如对成立调解组织并经过市司法局、市工商联验收的商会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完成纠纷调解工作并获得纠纷当事人书面确认的,按宗发放调解员工作补助等。

  4、与人民法院、设立在东莞的仲裁机构建立诉调、仲调对接机制,在商会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提升调解的公信力、约束力。

  5、鼓励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网络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商会调解优势特点、经验成果和典型案例,宣传表彰商会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商会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

  东司函〔2019〕45号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90143号提案的会办答复

  市工商联:

  市府办转来的提案《关于充分发挥商会优势,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若干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局部分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综治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去年6月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广东省司法厅转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联 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工商联发〔2018〕24号),明确工商联是成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牵头与主管主办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协助,且各自责任明确。按照省、市的相关部署,我局多次主动沟通、协调配合市工商联推动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创建。经过前期调研走访,选取条件较成熟的“东莞市浙江商会”探索推动成立我市首家市级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11月28日“东莞市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全市首家市级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南城街道东莞大道430号浙商大夏1栋3楼367室成立并揭牌运作。东莞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市商会领域率先成立的第一个人民调解组织,现有委员3人,调解员若干名,由商会法律顾问及部分浙江籍律师等担任特邀兼职人民调解员,主要受理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民间纠纷,包括会员间、会员企业与职工间、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面、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以及其它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是全市首创,也是我市继医调委、版调委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运作之后的又一创新,是人民调解组织在我市商会领域的拓展延伸,有利于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从国内有关兄弟省、市成功经验来看,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作用,是解决商会会员纠纷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市东莞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挂牌运作及引入专业律师担任兼职调解员,将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打造成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第三方平台与重要阵地,对我市商会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将起到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对于进一步提升全市商会服务能力,促进矛盾纠纷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应调尽调、就地化解、矛盾不上交,为全市非公有制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将进一步充实打造好现代“枫桥经验”东莞模式升级版。接下来,市司法局将以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为试点,全面推开商会建立调解组织,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提升其民商事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助力我市非公有经济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承办人姓名:周建春

  联系电话:22480633

  东莞市司法局

  2019年3月18日

 

  对《关于充分发挥商会优势,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若干建议》(提案第20190143号)的会办答复

  民革市委会:

  提案《关于充分发挥商会优势,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若干建议》已收悉,现就涉及我会部分答复如下:

  市工商联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在市委坚强领导和市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依托市委政法委建立的全市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专业法律顾问专家团队、构建“三方四家”劳动关系协作机制、成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商会等社会力量协助化解纠纷,着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整合调解资源

  市委政法委于1月牵头建立了全市诉调对接联动工作机制,召集了法院、司法局、工商联等46家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互动机制。市工商联主动沟通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互动,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调解平台。

  二、组织成立专家团队,提供维权服务

  为进一步提高市工商联法律服务与调解服务质量,2019年初,在成立工商联民营企业维权委员会和东莞市总商会调解仲裁中心基础上,组织成立了一支由我市律师协会会长陈锡康等11名律师组成的专业的法律顾问、专家团队,与司法部门合作,为遭遇法律问题的会员企业靠前服务,组织开展法律维权工作,积极帮助会员企业合法合理解决纠纷,进一步提高会员企业对工商联认可度。此外,市工商联设法律顾问接待室,每月8日为法律接待日,接待会员企业并为他们解决难题。

  三、构建“三方四家”劳动关系协作机制

  市工商联于2018年与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局、市企业家联合会联合召开“三方四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商讨会,重点就如何推进集体协商、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进行专题研讨,充分发挥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作用。同时,市工商联加入了市劳动关系研究会,对于推动和促进我会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效化解经营中面临的劳动纠纷发挥积极意义。

  四、组建调解委员会,引入社会力量

  按照省、市的相关部署,我会多次主动沟通、协调市司法局推动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创建。经过前期调研走访,选取条件较成熟的“东莞市浙江商会”探索推动成立我市首家市级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11月28日“东莞市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全市首家市级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南城街道东莞大道430号浙商大夏1栋3楼367室成立并揭牌运作。东莞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我市商会领域率先成立的第一个人民调解组织,现有委员3人,调解员若干名,由商会法律顾问及部分浙江籍律师等担任特邀兼职人民调解员,主要受理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民间纠纷,包括会员间、会员企业与职工间、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面、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以及其它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是全市首创,也是我市继医调委、版调委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运作之后的又一创新,是人民调解组织在我市商会领域的拓展延伸,有利于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当前商(协)会组织发展迅速,商会发展日益蓬勃,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商会会员纠纷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市东莞浙江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挂牌运作及引入专业律师担任兼职调解员,对我市商会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将起到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接下来,市工商联将全面推开商会建立调解组织,拟在江西商会建立第二试点成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提升其民商事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助力我市非公经济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4月17日

  (承办人:谭卓豪,联系电话:22388620)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提案第20190143号的会办意见

  市工商业联合会:

  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190143号《关于充分发挥商会优势,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若干建议》收悉。根据财政职能,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提案中提到:“市财政加强经费保障,将商会调解有关工作经费、工作人员补贴、调解个案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例如对成立调解组织并经过市司法局、市工商联验收的商会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完成纠纷调解工作并获得纠纷当事人书面确认的,按宗发放调解员工作补助等。”对此,由于商会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不纳入财政供养体系,根据我市现行财政供养体制及《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我局认为商会调解有关工作经费、工作人员补贴、调解个案补助不宜纳入财政预算,建议参照目前我市浙江商会和江西商会的做法,其成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关调解工作经费由商会自行解决。

  另外,市财政一直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在推动商会开展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方面,市财政每年安排异地商会积分制管理奖励经费约400万元用于支持市委政法委采取积分制管理奖励的方式,对积分排名较高的商会进行奖励,促进平安文化建设。我局建议你会考虑与市委政法委研究将商会成立调解组织纳入异地商会积分制管理评审指标,调动各商会成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

  东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4日

  (联系人: 余镇宇,联系电话22831185)

 

办理单位: 工商联,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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