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产生于各个领域,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当事人的诉求不同,对解决方式亦会有不同的需求,多元化的纠纷主体及需求、多样化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建立与之相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动有条件的商会、协会开展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中共中央针对我国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新要求。
目前,我市过百万家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他们在生产经营管理、劳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矛盾纠纷多发,自身化解纠纷能力薄弱,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及时有效化解这些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纠纷关乎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商会比政府更加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熟悉企业界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化解纠纷具有天然优势,且灵活高效、简便快捷、保密性强、履行性高,将商会调解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商会组织调解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纠纷类型的特殊性。商会会员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纠纷类型多与企业经济行为特别是民商事活动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色彩性强。二是调解人员的特殊性。商会调解员多由熟悉商会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商会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担任,同时注重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三是适用规则的特殊性。开展调解工作,除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还注重运用商事调解规则、惯例。四是调解方式的特殊性。在调解工作中,更加强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维系商业良好合作关系。
新形势下,推进商会调解有利于强化商会服务职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东莞建设,但同时也存在制度不够完善、发展不够均衡、运行不够顺畅等问题,需要予以规范和引导。
建 议:
1、由市司法局牵头,与市工商联联合出台在全市商会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案。明确市司法局负责对商会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工商联负责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商会调解组织主要承担为会员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化解纠纷和法治宣传等服务。
2、制订商会调解组织设立及运作规范,调解组织的设立实行验收备案组,日作运作纳入东莞异地商会积分制管理范畴。
3、市财政加强经费保障,将商会调解有关工作经费、工作人员补贴、调解个案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例如对成立调解组织并经过市司法局、市工商联验收的商会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完成纠纷调解工作并获得纠纷当事人书面确认的,按宗发放调解员工作补助等。
4、与人民法院、设立在东莞的仲裁机构建立诉调、仲调对接机制,在商会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提升调解的公信力、约束力。
5、鼓励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网络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商会调解优势特点、经验成果和典型案例,宣传表彰商会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商会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提案者: 民革市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