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来《关于培育发展民办托儿机构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我支队提出如下意见:
一、婴幼儿托育涉及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建议此项工作由政府牵头,明确主管部门,充分论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保证托育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二、关于托育机构的设立,从消防角度来看,应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等一系列相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来实施,从硬件上保证场所的消防安全。
三、在日常管理上,政府不能缺位,针对此类机构的特殊性,要对市场经营主体作出一系列的资质准入要求,从制度上规范托育服务的正规性。
下一步,我们将依托部门职能,深入调查研究,从软硬件两方面着手,出台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工作,保障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
市教育局:
市政协办转来《关于培育发展民办托儿机构的建议》(政协提案第2019012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将依照部门职能,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我局部门职能,我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市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因此,在民办托儿机构成立和发展过程中,我局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婴幼儿社会化托育专题调研,研究我市托育行业管理政策,制定完善监管措施,培育发展企业、社区托育机构,推动我市托育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在民办托儿机构成立和发展过程中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专此函达。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90123号提案的答复
市教育局:
根据安排,我局是《关于培育发展民办托儿机构的建议》(政协提案第20190123号)的会办单位。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该提案提出了对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研究制定管理政策、强化监管的建议,符合实际操作,我局非常支持。一直以来,我局对辖区托幼(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处于高压态势,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监管实效,认真开展托幼(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下来,我局将抓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准入和监管规范要求,畅通信息互通平台。二是强化政策宣传培训,督促婴幼儿托育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要求各托管机构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及时做好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
此复。
办理人:伍欣琪
联系电话:26986277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2日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东卫函复〔2019〕97号
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
第20190123号的会办意见
市教育局:
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关于培育发展民办托儿机构的建议》(第2019012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根据原国家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目前我局已与市教育局成立“东莞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估专家库”并进行培训。专家库成员共90人,包括市属单位和33个镇街(园区),其中卫生专业组55人,教育专业组35人。
东莞市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估专家库成员在市卫生健康局和市教育局的指导下,参与全市幼儿园的管理督导,协助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做好幼儿园卫生评价、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市一级幼儿园督导评估和复评等工作,为我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完善、规范管理、理论研究、实践指导等提供咨询论证和专业支持。
建议婴幼儿托育机构纳入管理后,充分利用专家库力量,不断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4月15日
(联系人:洪文鑫,联系电话:23281020)
东莞市教育局:
市妇联提出关于培育发展民办托儿机构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条件是: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如果企业开设内部服务员工的托儿机构,并对员工进行收费,应将收取的金额并入企业当年度的收入总额,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综上所述,企业内设对员工的托儿机构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按规定得到弥补,不会对企业形成额外的负担。建议提出进一步具体的政策诉求,以便我们有针对性的开展调研。
三、其他税种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领导签字:吴文杰
承办人姓名:邓敏生
联系电话:22887755
市教育局:
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提案《关于培育发展民办托儿机构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市妇联开展的主要工作
东莞市妇联历来高度重视儿童工作,针对我市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开展了科学育儿指导、“儿童友好”环境建设等工作,为改善其成长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依托东莞市“小脚印婴幼儿家庭养护支持中心”,搭建市级科学育儿服务平台,开设公益示范课,以亲子互动模式引导家长科学育儿,把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融合在实践课程中,着重培育3岁以下儿童品德、习惯、自我保护意识的养成,示范推动东莞市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公益化进程。2018年,开设亲子班51个,提供公益亲子课程培训服务629次,赠送各类科学育儿书籍约800册,惠及婴幼儿家庭成员约3400人,有效宣传了科学的养育理念,系统传授了儿童早期教育知识,帮助家长理解婴幼儿成长的身心需求,为婴幼儿成长创设了良好的家庭氛围。
二是推动“儿童友好”环境建设。紧紧围绕《东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活动需求,从社区、城市等维度拓展和建设“儿童友好”环境。全面推进社区建立以家庭教育为核心的关爱、保护和促进儿童发展的支持系统,建立健全儿童阅览、文体活动、卫生保健等功能室,营造了关爱儿童、儿童优先的社区氛围。目前,我市共建有儿童友好社区592个,在全省率先实现100%全覆盖。同时,链接东莞市关爱妇女儿童发展基金,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调动262.47万元社会资金,启动84个关爱妇女儿童及家庭创新项目。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殊性,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场地增建、改建儿童友好型室内外活动空间。其中投入资金26.86万元,在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建设“白玉兰母婴室”13个,覆盖12个镇街,为哺乳期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了安全、舒适、卫生的公共空间,示范带动全社会参与“儿童友好”环境建设。
三是加强科学育儿指导队伍建设。依托东莞市家庭教育促进会、讲师团、“小脚印婴幼儿家庭养护支持中心”早教团队,设计了6个月至3岁五个阶段216个0-3岁家庭教育课程及训练模块。定期聘请国内知名家庭教育专家对市科学育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大讲堂、讲师沙龙等途径,常态化开展指导师资队伍的业务交流,提升队伍的凝聚力和指导服务能力。
二、下步工作计划
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但在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方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政策或制度规范。因此,市妇联一方面将继续密切关注国家、省的政策动向;另一方面建议建立由市政府统筹领导,确定牵头部门,协调多部门分工合作,健全托育服务工作机制,制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完善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和监督管理,配合牵头部门推动解决两孩家庭养育困难,推进解决0-3岁幼儿托幼问题,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提供符合适龄婴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构建多形式、广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
关于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90123号提案的答复
东莞市妇女联合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培育发展民办托儿机构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们对我市学前教育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
下来,我局将根据《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市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办理单位: 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税务局,市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