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提案第20180053号的会办意见
市城管局:
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80053号《关于城市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问题的建议》收悉。根据财政职能,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管理办法的问题
贵局于2016年计划制定《东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经了解,因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草拟的《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涉及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变更的重大调整,该《管理规定》延期提交审议。因此,目前该《管理规定》仍未正式印发,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建议贵局尽快出台建筑垃圾相关管理规定。
二、关于加强执法经费投入情况
多年来,市财政均安排经费给贵局综合执法支队开展“六乱”(包括乱摆卖、乱拉挂、乱张贴、乱堆放、乱扔吐、乱搭建等)整治执法工作,2015年安排100万元、2016年安排100万元、2017年安排200万元、2018年安排200万元,合计安排600万元。
三、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倾斜和企业扶持问题
由于目前我市已有相关的技术创新扶持政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可以按现有政策向市科技局申请有关的专项奖励资金,因此,我局建议积极利用好我市现有的科技发展及产业转型升级扶持政策,支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升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东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4日
(联系人:行政政法科 王锦安,联系电话22833010,13631799899)
住建局:
对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05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谭炜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问题的建议》提案收悉,对提案中“建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在政策上有所倾斜,鼓励和支持政府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经加工后的新型建筑原料、新型建材材料、砂石骨料等,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消化建筑垃圾,有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我局结合工作职能答复如下:
一、支持建筑垃圾加工产品的推广应用
采用建筑垃圾为原材料生产的混凝土实心砖、保温砖、空心砌块、砂石骨料等建材,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的理念,我局将大力支持。一是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为采用建筑垃圾为原材料生产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产品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手续,并在工程建设行业中大力宣传推广。二是积极引导新型墙材、预拌混凝土等企业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生产的砂石骨料。三是收集和发布建筑垃圾生产的砂石骨料和新型建材信息价,便于政府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采用。
二、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加强建筑垃圾管理
我局将配合市城管部门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组织镇街住建部门及时向城管部门推送工程施工报建、拆除备案的相关信息,便于城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跟踪管理。
领导签字:
承办人姓名:郑阳焱
联系电话:13794924146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4日
经信局:
谭炜樑委员:
您在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城市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对提案中“给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贴”的建议,结合市经信局职能答复如下:
一、目前,中央及省级财政对推进资源循环化利用都有一定的扶持政策。例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正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目标是探索建立对废金属、废旧轮胎、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等城市废弃物进行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的场所,将再生资源以原料或半成品形式在无害化前提下加工利用,将末端废物进行协同处置,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中央财政对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厅于2015年9月修订了《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开展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项目库申报工作,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示范、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
二、为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制造、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我市于2017年12月22日颁布了《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58号),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设置绿色制造专题,对清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等给予财政资助。其中,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是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用及土建费用)的10%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项目支持方向包括:
(一)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废塑料处理量不低于30吨/日。再生铜、再生铝、废油脂利用量不低于100吨/日。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项目利用量不低于1万吨/年。
(二)再制造项目。产品扣除旧件后的置换价格不超过原型新品的60%。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按重量计)不低于65%。废轮胎再制造数量不低于10万条/年。机电产品等再制造数量不低于5万千瓦/年。高端智能再制造项目产值不低于5000万/年。
(三)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项目(处理废弃物能力不低于5万吨/年)。化工废渣综合利用项目(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工业及市政污泥(处理量不低于10万吨/年)。新型利废墙体材料产业化项目(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年)。
下来,市经信局会根据您的宝贵建议及时对现行政策进行研究完善,也将积极组织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上级政策支持。最后,也非常感谢您对推动东莞市绿色制造发展的重视和关注,并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签字:叶葆华
承办人姓名:李婉婵
联系电话:0769-21689015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5月31日
市城管局:
( B ):类
东综管函〔2018〕1415号
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053号提案的答复
谭炜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根据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今年4月,我市被纳入全国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将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导工作。目前,我局已制定《东莞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计划通过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开展全面调研,摸清我市建筑垃圾产生现状,排查建筑垃圾堆放点隐患,开展存量治理,按照“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推进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审批,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出台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政策,建立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
二、 加强数字化监督管理
一是组织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处理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卸载、保洁的监督员,并工地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与我市数字城管系统进行联网,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二是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证前,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录入我市数字城管系统,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
三、 组织编制“东莞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专项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垃圾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各种建筑垃圾的管理对策和处理技术路线,我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进行规划,如终端处理设施、受纳场地及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以及相关设施的选址、建设规模等,以满足我市在规划期内开展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和相关设施建设的需求,我市计划组织编制《东莞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专项规划(2018-2030)》(下称《规划》)。目前,该工作已完成招投标,预计2018年底完成《规划(初稿)》编制, 2019年中完成审批。
四、 出台“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目前,我局已完成《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报批稿)》,计划近期报市法制局进行法制性审查,预计今年年内出台。推进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
五、 推进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我市市政府同意安排300亩用地指标专门用于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目前,我市正推进石排镇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该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5亩,位于我市石排镇石崇横路黄家壆公墓旁,由石排镇城管分局负责前期建设工作。已完成围墙、洗车槽等建设,正在确定运营模式和运营单位。预计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此外,虎门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被纳入2018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之一。该项目位于我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凤凰路39号,由我市盈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建设,预计6月底前完成项目设备采购招标工作。下来,我市将通过政府主导建设模式、企业自主投资建设模式或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模式,不断加大力度推进建筑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
领导签名:
承办人姓名:徐永彬
联系电话:22609633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8年6月19日
发展和改革局:
东发改函〔2018〕714号
关于对第20180053号政协提案的答复
谭炜樑委员:
《关于城市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问题的建议》(第20180053号提案)收悉。按分工安排,我局为分办单位。现结合我局职能,就规范建筑垃圾收费等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情况。由于我市之前一直没有一个规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没有建筑垃圾的经营主体和收费主体,所以我局之前没有出台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等的收费标准。部分建筑垃圾混杂在生活垃圾中处理的,即按生活垃圾的处理收费标准实行。按照2018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建筑垃圾处理费已由原政府定价管理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单位)和建筑垃圾产生者或者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但建筑垃圾处理必须以产生者自愿委托为原则,不能存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对规范建筑垃圾收费的建议。结合现行定价权限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处理方式等情况,对规范建筑垃圾收费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如政府主导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建筑垃圾处理的,可通过协议的形式,在建设运营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等约定,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二是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建筑垃圾处理全面实行市场化运作,可由经营者根据处理成本、供求等情况自行规定,但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 年5月7日
办理单位: 市城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