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东莞市新增产业用地愈发紧缺,因此,大力扶持片区式的“工改工”、城中村整体改造等(以下简称“城改”)等城市更新项目,以释放更多的发展空间,提升城市风貌和环境,创造出大量的生产及研发空间,以城市更新促进产业更新、以产业更新促进社会更新,将成为东莞实施“倍增计划”的助推器,按预期实现“万亿产值”目标的加速器,助力东莞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一、实施城市更新存在的难点
(一)我市制订有关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和操作规范滞后,新成立的城市跟新局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不健全,严重推动城市更新项目的积极性。
(二)规划理念偏保守,容积率控制严格,已不能适应东莞城市快速发展的需求。对城市更新还是按照新增项目管理,对项目容积率、建设密度等开发条件限制很多,不利于社会资金参与;
(三)在新规划要求下,大部分镇街存在城市更新项目所在片区没编制城市控规或“三规”不统一的情况,而理顺片区控规和 “三规”等工作进展缓慢,导致城市更新等相关项目推进缓慢。
(四)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难度大,也阻碍了城市更新的推进。
(五)前期城市更新社会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及商业开发,对“工改工”、“城改”项目开发意愿不大,主要原因是动迁难、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回报相当缓慢等,而且产业政策偏紧,新的产业政策还没有最终确定,阻碍了“工改工”、“城改”这类的城市更新项目。
建 议:
城市更新项目能释放出更多的土地存量,提升城市功能结构布局优化和环境改造,促进产业升级和优质产业引进,激发市场的积极性,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借鉴深圳产业政策,尽快制定我市城市更新的法律法规,扶持“工改工”、“城改”等项目具体如下:
(一)建议大力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完善相关政策及协调机制。
一是立法。利用东莞拥有立法权的契机,从顶层设计、关键领域突破和配套制度建设三方面,尽快制定和完善东莞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和操作规范;二是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工作组织。东莞新成立了城市更新局,但其人员业务流程等还处于空白,应尽快组建和完善,同时可借鉴规委会的做法,成立以书记或市长为组长的城市更新委员会;三是城市更新理念要创新。进一步明确存量土地管理制度下的城市更新理念和价值导向。坚持在土地招拍挂的基础上,丰富土地供地方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鼓励社会资本和城市居民等多方参与,坚持多方共赢基本原则,探索完善存量土地再开发的利益分配格局。
(二)“工改工”、“城改”政策应更大程度体现政府对产业扶持的政策导向。
由于“城改”和产业项目运营难度大,动迁成本高、投资大,回收周期缓慢,如果产业政策不能放宽,全市的“工改工”、“城改”项目基本无法推进,没有开发主体会介入上述项目,做赔本生意,且单纯产业用地也很难引入产业,只有走产城融合的市场之路,才能真正实现片区的协同发展,因此建议“工改工”、“城改”政策应紧跟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产业扶持的政策导向。“城改”项目可由企业联合村社区统筹改造开发,鼓励通过“城改”项目中以产业项目为主,其他配套用地为辅,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而且也符合产城融合的发展理念。
(三)产业用地与配套用地需捆绑开发。
从产业政策的层面上,参照深圳的相关做法把部分的用地调整为产业配套商住用地,比例可考虑为产业用地面积的30%,可以对外分割销售,但配套用地必须与产业用地捆绑开发。这样方可调动社区及开发商积极性,不仅促进“工改工”、“城改”项目能够在我市稳步、可持续发展,且能够更有利于产业的引进,尤其这一轮深圳产业转移潮,东莞作为第一梯队,更应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
(四)创新规划-土地联动管理机制,构建综合存量土地管理新模式
一是建立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计划体系。如突破单一宗地为改造对象的惯常做法,鼓励具有一定规模成片开发的更新模式,有效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布局。创新城市更新容积率测算方法,通过容积率奖励引导加快城市更新,特别是成片开发的“城改”和“工改工”。可参照新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按密度分区确定基准容积率和容积率上限,来制定我市的《东莞市城市规划标准》;二是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机制创新,由市规委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审批;三是建立城市更新用地协议出让,改造用地可以协议出让给原权利人或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未建设用地通过规划整合可腾挪置换,其中的零星土地可一并出让等;四是根据更新类型和增值情况构建地价补缴规则,如区分城中村、旧屋村、旧工业区和其他旧区等不同类型的差异化地价标准,建立地价与改造后功能、地价与容积率联动机制;五是对更新中使用权出让、开发建设运营阶段的税费征管与现行租税费制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