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一、调整政策导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调整目标导向
将政府工作重心转向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高专利质量、提高创新成果转化率上,从单纯强调专利数量转变为强调专利质量和成果转化。
2.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定价机制
授予包括高校和科研院所甚至个人在内研发者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明确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化定价原则,允许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等方式。
3.开展国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加强完善技术转让收益与科研单位工作经费挂钩机制,调动积极性,高校、科研院所或个人知识产权在一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在确保成果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同时,进一步大幅度提高转化收益归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有的比例,建议所得不低于80%。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
1. 建立完善专业性的成果转化部门
借鉴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的做法,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专业部门;加大科研资金对该环节投入,延长对成果转化部门的考核周期。
2. 完善成果转化的考核和人才职称评聘制度
设立成果转化管理资金预算和投入,规范管理政策,避免利益冲突。完善及推进适应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特点的职称评审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评聘中,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须占一定比例。
3.鼓励创新创业人才双向交流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一定年限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教授(研究员)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双向兼职。
三、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技术孵化机构
1.调整现有技术交易市场、技术产权市场
尽快建立起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技术成果交易中心,鼓励现有技术交易市场、技术产权市场转变运作方式,参照国际惯例探索新的市场化运作,切实实现科研成果的高效转移。
2.加快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孵化机构
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加强分类指导,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市场化技术孵化机构的发展。提供科技金融、技术、市场、人力、法律等一揽子服务。对促成专利技术在东莞转化的机构,按照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或减免税奖励。
3. 统筹利用资源,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成果转化中心
东莞目前拥有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滨海湾新区等产业发展平台。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战略机遇,依靠自身强大的现代制造业基础、完整的产业链和齐全的配套,以发展实体经济为主要方向,统筹利用资源,有实力有动力在新一轮发展中,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成果转化中心。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东莞这座新一线城市应抢抓当前难得的发展契机,以人文和科技为两翼,展示智慧城市的新形象。
建 议:
一、调整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导向
1.调整目标导向。将政府工作重心转向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高专利质量、提高创新成果转化率上,从单纯强调专利数量转变为强调专利质量和成果转化,加大对专利管理和成果转化专业化管理的投入力度。
2.优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成果转化的考核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成果转化情况的监督检查,优化统计体系,加强动态监测。
3.改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评估机制。授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后在一定时间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明确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化定价原则,允许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等方式。
4.进一步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政策。建议允许研究单位就技术转让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激励研究团队,另有一定比例用于推动本单位教育、科研等工作,加强完善技术转让收益与高校科研单位工作经费挂钩机制,充分调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促进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5.开展国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科研院所或个人知识产权在一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在确保成果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同时,进一步大幅度提高转化收益归成果完成人(团队)所有的比例,建议所得不低于80%。
二、完善高校科研单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
1.建立成果转化的领导人负责制。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领导担负起建立科技成果(资产)运营体制和机制的主体责任,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考核制度。设立成果转化管理资金预算和投入,规范管理政策,避免利益冲突。
2.建立完善专业性的成果转化部门。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的做法,设立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专业部门,逐步形成高度专业化的、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其中的工作人员应招聘具有技术、法律、投融资等背景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加大科研资金对该环节投入,延长对成果转化部门的考核周期。
3.进一步完善成果转化人才的职称评聘制度。进一步完善及推进适应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特点的职称评审体系,高校和科研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
4.鼓励创新创业人才双向交流。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一定年限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教授(研究员)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双向兼职。
5.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复合型培养模式。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业设置上,鼓励设置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专业,开展知识产权、商务、金融、法律等课程的综合培养,鼓励理工专业学生选修商务、金融、法律课程。
6.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技术交易中心。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便捷化,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以推进、指导全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权交易,更好的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技术孵化机构
1.探索调整现有技术交易市场、技术产权市场。积极鼓励现有技术交易市场、技术产权市场转变运作方式,可参照国际惯例探索新的市场化运作,提高运作效率。重点要扭转目前技术交易“做红娘”等简单化、效率低下、非专业化的撮合方式;扭转重有形市场的观念和做法,大力发展技术交易平台,切实实现科研成果的有效转移。
2.加快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孵化机构。加强分类指导,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孵化机构的发展。支持市场化的孵化机构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更多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
3.树立成果转化技术孵化的典型标杆。加大对技术孵化机构的支持力度,树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标杆孵化机构,对促成专利技术在东莞转化的转化机构,按照专利技术转让或者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法律、评估、咨询、风投等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业务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东莞市应抓住目前的快速发展的契机,以科学和技术为两翼,展示智慧城市的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