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智能化、现代化,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诉累,提升法院的司法审判能力,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议案建议构建劳动争议“一体化”在线平台。
  一、 现状
  东莞制造业发达,劳动争议众多。虽然政府在589个社区建立了劳动服务站,及时化解了大量争议,但由于基数大,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仍然不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维持在6000件左右,约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10%以上。由于劳动争议在数量上长期保持高位运行,在内容上更加复杂,在程序上普遍繁琐,因而处理难度较大,效果不佳。具体表现在:
  1.当事人诉讼成本高。虽然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不收取费用,在诉讼阶段仅收取5元的受理费,但由于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且案件上诉率超过90%,故当事人从发生劳动争议开始,历经基层服务站调解、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往往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当事人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普遍高于其他类型的案件。
  2.仲裁与诉讼程序缺乏衔接。由于仲裁委和法院未能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导致当事人需要重复举证,法院需要重复调查,仲裁委和法院适用标准不统一,从而影响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
  3.审理难度较大。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而且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计算。审理过程中,既要面临法律适用的难题,而且需要解决数据计算问题。
  4.多元合力化解效果欠佳。劳动争议纠纷涉及范围领域广,社会敏感程度高,由于参与解决的部门各自单兵作战,无法分享各类信息,导致不能进行分析研判,无法进行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不利于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
  
建    议:
  二、可行性分析
  建立劳动争议“一体化”在线平台,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劳动争议的特点符合在线平台的要求。劳动争议的主体固定,一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组成,而且由于劳动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比例很高。故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参与仲裁和诉讼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响应度较高,不存在因当事人身份复杂、送达困难,无法运用在线方式参加审理的情形。
  2.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独特机制为在线平台提供了基础。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劳动争议须先经过仲裁才能进入诉讼。仲裁中形成的大量数据资源运用至后面的诉讼程序,可以避免重复录入工作,让诉讼更加便捷。
  3.仲裁委与法院良好的沟通机制为在线平台创造了条件。长期以来,东莞仲裁委与法院保持定期进行业务研讨的机制,双方对于众多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比较统一的做法,在文书格式统一、文书共享方面进行了有效衔接。线下合作的经验为线上运行扫清了障碍。
  4.在线平台符合社会改革发展的要求。前不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在线平台的思路与此文件精神紧密吻合。此外,最高法院大力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平台已有成功的试点经验,这些都为劳动争议在线平台的构建带来了机遇。
  三、解决办法
  构建劳动争议“一体化”在线平台,逐步建立基层服务站、仲裁委、法院之间相互衔接的处理机制,可以提高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劳动争议的处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1.部门联动,实现纠纷多元化解。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构建起基层服务站、仲裁委与人民法院的协同工作格局,通过“一体化”平台,形成科学有效的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平台可分三步有序推进:第一步,以审判为中心,建立在线平台,探索劳动争议网上立案、调解、送达、开庭、判决的全流程;第二步,以仲裁为中心,将仲裁程序融入在线平台,探索劳动争议网上仲裁的全流程;第三步,以调解为中心,将基层服务站的人民调解程序加入在线平台,探索劳动争议的调解前置以及司法确认流程。
  2.信息互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组建劳动争议处理全流程数据库,实现信息互通,一网办案。通过提取仲裁系统的信息,可以为诉讼各环节提供便利;通过反馈诉讼系统的信息,可以让仲裁部门了解案件的审理结果。同时,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路,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让纠纷处理更加高效快捷。
  3.标准统一,提高审判效率。平台可以针对各类劳动争议的特点,内嵌不同的计算器,比如加班费计算器、工伤待遇计算器,减少人工计算的工作量。同时,平台可精准地提供劳动争议的法规、案例查询,供裁判人员参考,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4.成果共享,推进社会治理水平。平台可以完整展现劳动纠纷的演变过程,相关部门可以互相了解纠纷在不同阶段的处理情况,便于统一规则,促进类案同判。同时,利用“一体化”平台形成的大数据资源,可以对地区的劳动争议发展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从源头预防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提案者: 陈葵

人力资源局:

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我局职能,现就陈葵委员在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构建劳动争议“一体化”在线平台的建议》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目前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市因自己特殊的产业结构和劳动用工结构,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劳动争议案件易发、多发。20122017年,我市市镇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收案数分别为19694宗(1人计1宗)、18185宗、12866宗(10人以上案件计1宗)、15008宗、15084宗、13388宗;涉及人数分别为19694人、18185人、21921人、28142人、26567人、20120人,案件全部在法定审限内结案,而我市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大约为300人左右。针对我市劳动争议仲裁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局面,市仲裁院采取了兼职仲裁员办案、要素式办案模式等措施,用于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局领导高度重视利用信息化系统方式,开发设计全市仲裁信息系统,提高办案效率,并预留端口积极与两级法院协商信息系统对接。因法院审理案件种类多、数量大,以及信息系统的技术操作有一定难度,法院暂未与我局仲裁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对照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已对应开展了相关的工作:
    1
、已开发使用了全市仲裁信息系统。20147月,我市已建成涵盖市、镇、社区(村)三级人力资源调解仲裁部门的仲裁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借鉴了深圳、中山和江苏省院办案系统的开发使用经验,功能设计定位为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工作操作系统,核心功能是办案管理,同时有决策分析等功能。经过3年多的使用,目前信息系统运行稳定,较好地提高了我市仲裁办案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实时掌握分析全市仲裁工作情况,提高了研判分析全市劳动关系状况的能力。
    2
、预留了与法院信息系统的对接端口,并已开展了系统对接的前期协商研究。全市仲裁信息系统开发时预留了多个端口,用于与法院等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准备,并多次联系两级法院,商讨信息系统建设对接事宜。20184月,根据市第二人民法院提出的系统对接设想,市仲裁院、市第二人民法院组织虎门、厚街、沙田、长安、大岭山、大朗仲裁庭,以及对应法庭负责人,共同进行讨论协商,就劳动争议办案信息系统项目及信息共享达成初步对接方案。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陈委员对我市劳动争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所作的认真、详细的分析,很有指导性。下一步,根据陈委员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系统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合作,积极配合法院等部门,推进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智能化、现代化。
    1
、完善仲裁信息系统建设。贯彻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以及人社厅等八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8]38号)精神,将稳步推进我市仲裁信息系统建设。按省仲裁院工作部署,逐步实现线上办案,并与法院案件裁判信息实现同步传输和即时共享,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对接,提供“一站式”争议处理服务。
    2
、推进与法院系统对接。与市第二人民法院商定信息系统对接清单,并就办案信息系统对接联通的合作方式、法律文书结构统一、数据项目对接共享、裁审办案衔接沟通等对接事项逐一落实作,尽可能做到通过提取仲裁系统的对接信息,为诉讼各环节提供便利;通过反馈诉讼系统的信息,让仲裁部门了解案件的审理结果,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让纠纷处理更加高效快捷。在市仲裁院与第二法院之间进行信息系统对接试点成功后,将逐步探索在全市实现劳动争议处理信息系统“一体化”。
    3
、促进办案系统分析,提高办案水平。大力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及功能开发,力争统一规则,促进类案同判。利用“一体化”平台形成的大数据资源,对地区的劳动争议发展态势进行分析研究,争取从源头预防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
                                                       
会议第20180369号提案的答复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对陈葵委员在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构建劳动争议“一体化”在线平台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陈葵委员提出逐步建立基层服务站、仲裁委、法院之间相互衔接的劳动争议“一体化”在线处理平台,以提高劳动争议的处理效果,经认真研究,我院认为该项工作有开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是构建劳动争议“一体化”在线平台能减少人民群众的诉累。在线平台能有效衔接仲裁和诉讼程序,能够在仲裁院和法院之间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当事人重复举证、法院重复调查,有利于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部门进行分析研判,提高争议的处理质量和效率。
   
二是构建劳动争议“一体化”在线平台有其可行性。一方面,劳动争议需要先进行仲裁才能进入诉讼。在仲裁中形成的大量数据资源可以运用至诉讼程序,避免重复的录入以及数据计算;另一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和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也已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裁诉衔接 多元化解劳资纠纷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劳动争议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尝试构建裁审一体化处理网络平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平台亦为劳动争议在线平台的构建提供成功的试点经验。
   
根据该提案建议,可借鉴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平台的成功经验,先以审判为中心,建立“一体化”平台,将劳动争议案件的全过程如立案、调解、送达、开庭、判决等先行上网。之后,组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全流程数据库,待数据资源等信息互通后,将仲裁程序融入在线平台。最后,待条件成熟后,将基层服务站的人民调解程序加入平台,更好更快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办理单位: 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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