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单位: 住建局
答复文号: 东建函〔2018〕247号
答复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联 系 人: 黄磊
联系方式: 22671677、13537395101
反馈意见:
反馈备注:
答复内容:
关于报送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18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国土局:
《关于产业区域调查与政策提升的建议》(第20180189号)提案收悉。根据来文的建议,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工改工”项目办理销售情况
2013年9月,我局根据《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和《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规定,制定了《<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有关分割销售的实施办法》(东建房〔2013〕43号),对符合“工改工”分割销售条件的工业生产使用部分,可以分割预售或现售,并参照商品房销售办法办理独立的房地产权证。截至目前,我局共核发了一个三旧改造“工改工”项目(东莞市冠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艾炜特电子产品生产项目)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合计批出厂房现售面积77040平方米48套。
二、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办理销售情况
根据《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办〔20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分割销售条件的工业用房,参照商品房相关政策,通过现房销售的方式进行分割销售。”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特殊贡献、产业带动力强、效益突出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或入驻企业,对本办法中的观察期、产权分割(预售)、税收标准等部分约束条件有适当放宽特别需求的,经所在镇街(园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提出有效监管措施和明确承诺,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办理。”自2016年1月《办法》印发至今,共有三个项目(茶山康盛集团创富中心城、东莞市凤岗天安数码城项目一组团、常平珠宝文化产业中心)向我局申请办理了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的销售手续。三个项目均由当地镇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向市政府申请改为按预售方式办理产业用房分割销售,在其取得市政府同意采用预售方式的批复后,我局核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计批出工业厂房预售面积322124.2平方米648套。
三、建立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机制
目前,东莞工业用地可分割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经市经信、商务、科技部门认定为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允许分拆进行产权登记、销售、转让、出租,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二是经认定市级B级以上或省级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允许分割转让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三是属于可分割转让科研用地项目的,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四是符合条件的“工改工”项目,其工业生产使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可分割转让比例未作具体限制。五是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或满足发展总部经济需求的,允许试点企业将自有物业升级后进行一定比例的产权分割,可实施产权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5%(3年内倍增)或20%(5年内倍增)。我市迫切需要统筹整合东莞现有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研用地等“类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建立一套适合新型产业发展的用地规划管理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要素作用,推动新型产业稳健发展。2017年由市府办统筹牵头我市多个部门,到深圳等地调研学习新型产业用地的做法,多次召集相关部门、企业召开座谈会,结合东莞实际现已制定《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已数次征求意见,待完善后有望加快出台。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1日
(经办人:房管科 黄磊,联系电话:22671677、13537395101。)
答复单位: 市规划局
答复文号: 东规议函〔2018〕80号
答复日期: 2018年05月16日
联 系 人: 市规划局
联系方式: 2238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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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东规议函〔2018〕80号
关于报送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18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市国土局:
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80189号《关于产业区域调查与政策提升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市已经在2015年,通过市镇“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划定了产业保障区692平方公里,其中包含规划产业用地294平方公里,占我市规划产业用地的84%。产业保障区是指以发展工业、仓储、科研设计、公共设施为主的区域。产业保障区内,除按控规实施(或微调)的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外,不批准工改居的项目。为提升产业保障区的管控力度,切实保护我市产业用地的发展空间,我局已于2017年已经启动了由产业保障区升级为工业保护线的研究工作,目前已完成《东莞市工业保护线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已经制定《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准备上报市政府审议和印发实施。工业保护线保障了工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城市更新方向,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在扶持产业改造方面,我局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提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属于“工改工”项目申请提高容积率的,不受“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政策分区影响;不需要编制和申报“三旧”改造单元前期研究报告,可直接申请控规调整;可按项目需要申请改造容积率(容积率较高项目需附设计方案一事一议审查);核算容积率无需执行“拆三留一”政策。我局将持续探讨、完善产业改造项目的优惠政策。
三、支持新型产业用地与其他类型用地实现混合利用,具体按照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
四、我局一直致力于“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审批程序的简化。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简化和明确“三旧”改造行政审批流程,我局与市“三旧”办分别于2015年9月、2017年1月联名发布了《关于简化“三旧”改造行政审批若干措施的通知》(东三旧办〔2015〕54号)、《关于简化和明确“三旧”改造行政审批若干措施的通知》(东规发〔2017〕5号)两份文件。目前,我局正配合市城市更新局开展简化审批流程方面的研究工作,其中,取消前期研究报告审查,改为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校核报告,以及取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环节,改为直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等措施,是我局规划审批优化的重要体现。具体简化后的审批流程将于2018年6月公布。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5月14日
(联系人:冯俏冰;电话:22388012)
答复单位: 国土局
答复文号: 东国土资函〔2018〕2045号
答复日期: 2018年05月25日
联 系 人: 陈雅文
联系方式: 2698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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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东国土资函〔2018〕2045号
关于报送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18018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民盟市委会:
东莞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180189号提案《关于产业区域调查与政策提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局职能提出意见如下:
一、我市指导产业类项目改造(简称“工改工”)的两份主要文件:《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东府办〔2015〕127号)与《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东府办〔2015〕129号)均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而此前我局协助市“三旧”办修订产业类政策文件并开展全市产业调研,形成了《东莞市产业区域调查及政策提升报告》(简称《报告》),该提案内容与《报告》内容相一致,我局将结合《报告》和产业类项目政策的修订情况,协助市城市更新局出台促进“工改工”的优惠政策。
二、我市已经在2015年,通过市镇“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划定了产业保障区692平方公里,其中包含规划产业用地294平方公里,占我市规划产业用地的84%。产业保障区是指以发展工业、仓储、科研设计、公共设施为主的区域。产业保障区内,除按控规实施(或微调)的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外,不批准工改居的项目。为提升产业保障区的管控力度,切实保护我市产业用地的发展空间,市规划局已于2017年已经启动了由产业保障区升级为工业保护线的研究工作,目前已完成《东莞市工业保护线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已经制定《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准备上报市政府审议和印发实施。工业保护线保障了工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城市更新方向,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三、在扶持产业改造方面,市规划局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提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属于“工改工”项目申请提高容积率的,不受“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政策分区影响;不需要编制和申报“三旧”改造单元前期研究报告,可直接申请控规调整;可按项目需要申请改造容积率(容积率较高项目需附设计方案一事一议审查);核算容积率无需执行“拆三留一”政策。
四、市规划局一直致力于“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审批程序的简化。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简化和明确“三旧”改造行政审批流程,市规划局与市“三旧”办分别于2015年9月、2017年1月联名发布了《关于简化“三旧”改造行政审批若干措施的通知》(东三旧办〔2015〕54号)、《关于简化和明确“三旧”改造行政审批若干措施的通知》(东规发〔2017〕5号)两份文件。目前,市规划局正配合市城市更新局开展简化审批流程方面的研究工作,其中,取消前期研究报告审查,改为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校核报告,以及取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环节,改为直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等措施,是市规划局规划审批优化的重要体现。具体简化后的审批流程将于2018年6月公布。
五、2013年9月,市住建局根据《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和《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规定,制定了《〈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有关分割销售的实施办法》(东建房〔2013〕43号),对符合“工改工”分割销售条件的工业生产使用部分,可以分割预售或现售,并参照商品房销售办法办理独立的房地产权证。
六、支持新型产业用地与其他类型用地实现混合利用,具体按照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目前,我市工业用地可分割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经过市经信、商务、科技部门认定为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允许分拆进行产权登记、销售、转让、出租,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二是经认定市级B级以上或省级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允许分割转让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三是属于可分割转让科研用地项目的,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四是符合条件的“工改工”项目,其工业生产使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可分割转让比例未作具体限制。五是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或满足发展总部经济需求的,允许试点企业将自有物业升级后进行一定比例的产权分割,可实施产权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5%(3年内倍增)或20%(5年内倍增)。
七、我市迫切需要统筹整合东莞现有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研用地等“类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建立一套适合新型产业发展的用地规划管理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要素作用,推动新型产业稳健发展。2017年由市府办统筹牵头我市多个部门,到深圳等地调研学习新型产业用地的做法,多次召集相关部门、企业召开座谈会,结合东莞实际现已制定《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已数次征求意见,待完善后有望加快出台。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5日
(市国土局联系人:陈雅文,联系电话:26983582;
市规划局联系人:冯俏冰;联系电话:22388012;
市住建局联系人:黄 磊,联系电话:22671677)
办理单位: 国土局,市规划局,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