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户籍是公民最关心的头等大事,关系着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广东省出生小孩入户办事指南明确规定出生小孩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入户。但在实际操作中,东莞的基层公安分局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在提交的入户材料中,增加了入户还要另外再提交户口簿所在地房产证的要求,导致一部分居民办理新生小孩入户时遇到了难题,而有些问题并不是个人的能力可以解决的,以致出生小孩不能正常入户被沦为黑户,或者被迫随母(或父)落户外省市,以致影响以后的入园、入学、医保等等问题。
椐调查了解,新生儿不能及时入户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父母户籍所在地无房产证而成为空挂户,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单位宿舍,离职后单位收回宿舍重新分配,本人因无自有房产使户口无法迁出仍保留在原住址。
2.因为种种原因,唯一住房已经出售,暂时没重新买房,户口无接收地以致户口无法迁出保留在原住址。
3.已经购买住房,但房屋所在地(小区)无社区居委会接收,无居民小组管理户籍,以致户口无法迁到自有房屋而保留在原住址。
4.户口所在地学位优质不愿迁出。
二、父母一方是本市集体户口又不在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工作,另一方是外省市家庭户,一家人生活在本市。
造成以上空挂户的原因中,1-3种情况均非个人意愿造成的,想将户口迁移但不知该迁到何地,没有现成的法规依据照此办理,个人无法解决。另外,东莞市还有个不成文的规定:父母一方是家庭户,另一方是集体户的,必须随家庭户落户口。
按照国家《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七条规定:“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而基层公安分局以“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作为拒绝空挂户新生儿入户的理由,而使其成为无户人口,这显然侵犯了新生儿上户口的宪法权利和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权利。
公安部公布《30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关于户籍管理第五条“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但在实际操作中,父母一方为集体户的,只能随家庭户的一方落户,也是违反了国家便民利民的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均要求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文件指出:“接此通知后,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快清理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冲突的政策文件,不得再擅自订立限制出生小孩办理户口登记的规定。对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限制性法规、政策规定,同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争取尽快取消,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小孩入户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重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但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擅自订立“房产证为入户条件之一”,人为制造新的无户人口,显然违背了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
建 议:
为此,建议:在审查户籍办理条件时,严格核查,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各种问题:
1.严格按省有关规定落实新生儿落户问题,取消地方政府擅自设置的限制性法规。
2.各社区建立社区公共集体户口(上海、武汉等城市都已实行),解决原本市户籍的无房居民落户问题;解决单位集体户离职人员的户籍落户问题。对各社区因增加人口管理而增加工作量的,政府应按一定比例新增社区工作人员编制及社区运作经费。
3.民政部门排查无社区管理的住宅小区,指导无社区管理的住宅小区完善手续,保证每一个住宅小区均有社区管理,有居民小组管理户籍,办理入户,解决有房但因无社区管理而无法落户的居民的户籍落户问题,做到真正的人户一致。
4.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与房屋管理局联网,证实自有住房可落户的,动员其父母户口迁移后再办理出生小孩入户。
5.严格执行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申报户口的原则。
户籍问题是群众关心的头等大事,群众利益无小事。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思想,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为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