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关于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80104号、第20180209号、第20180337号的会办意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关于养老护理员的专业培训及其队伍稳定性的建议》(第20180104号)、《关于“推动我市老年卫生保健体系建设与发展,促进健康老龄化逐步实现”的建议》(第201802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陪护工管理,解决患者家属后顾之忧的提案》(第20180337号)收悉。上述提案人就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相结合的老年卫生保健体系、加强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训、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奖励等财政激励政策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结合市财政职能,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是关于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相结合的老年卫生保健体系的问题。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要求,目前我市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等14个项目,其中:(1)老年人健康管理率≥67%;(2)老年人健康体检表完整率≥70%。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社〔2017〕33号)等文件精神,2017年起,进一步提升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人均基本公卫项目经费标准比全省平均标准高10个百分点确定。我市基本公卫项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经费标准分别按照人均55元、人均60.5元、人均66元、人均71.5元、人均77元安排。2017年度,我市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年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达4.54亿元。
提案人提出的将老年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疗、身心康复、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纳入一体化网格化管理。其中:老年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疗、身心康复等属于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主要内容,也是我们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工作,市财政部门将配合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开展相关工作,做好经费保障。
二是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训、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奖励等财政激励政策的问题。
目前,我市已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培养资助政策。由于养老护理员工种已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因此,市人力资源局无法开展相关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和发证工作,这部分群体也未能获得政府补助资金。建议市卫生计生局依托有实力的行业协会、院校,根据我市实际需求研究制定养老行业人才培养规范,会同市人力资源局研究出台政策。培训经费主要以个人、单位、社会捐赠等多方承担;同时,符合我市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可按程序申请政府补助。
目前我市促进就业政策已设立了“4050”困难就业人员工资补贴,我市从事养老服务的护理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补助。对养老护理人员实行岗位奖励,提高其工资待遇,建议经费来源以用人单位解决为主,市财政不另行给予补助。
三是财政支持护理院以及养护院建设和发展的问题。
为推进全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以下简称“医养结合”),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于2017年3月印发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我市医养结合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根据文件精神,我市将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有效配置利用,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质及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目前,我市已选取东坑医院、洪梅医院、沙田养老院、石龙养老院作为首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目前,市民政部门已牵头草拟了《东莞市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并已报请市政府审定。财政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具体补助具体是:
(一)床位建设补助。对养老机构因新建或改扩建而产生的新床位,按每张床位补贴1.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属于医养结合的机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每张床位补贴1.8万元)。
(二)运营补助。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或在东莞领取养老金的非莞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按照每人每月补贴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等级评定补助。按养老机构级别,分别按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评定为国家级养老机构的,再增加10万元补贴。
(四)对4家试点单位由市财政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50万元;另对东坑医院、洪梅医院参与医养结合工作给予支持,根据改建床位的规模,市财政一次性补助东坑医院150万元、洪梅医院50万元(平均每床位约0.5万元)。
以上意见供参考。
卫生和计生局:
东卫函复〔2018〕128号
( B ):类
对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
第20180337号的答复
殷炯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陪护工管理,解决患者家属后顾之忧的提案》(东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018033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市陪护工的需求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成立管理机构,制定行业标准;统一收费,规范收费方式;落实持证上岗,提高服务水平;加强队伍建设,体现人文关怀”的建议。您对陪护工存在问题的分析深刻,提出的建议也很好。
一、关于陪护工
近几年,随着我市医院就医人数迅速增长, 市民工作、生活的日益繁忙,医院住院患者对陪护人员的需求量亦越来越大,陪护已成为不可缺少的辅助行业。但目前国家和省均没有出台陪护人员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陪护管理体制十分不健全,而医院各病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属陪护、探视人员过多,陪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情况,导致医疗机构普遍存在陪护人员管理困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给医院的病区管理和患者的健康带来许多不安全隐患。陪护工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范畴,目前我市医院从事陪人活动的陪护工多数属于家政公司招聘、管理的,少数是社会陪人。患者聘请陪护人员属于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
二、关于成立管理机构,制定行业标准
随着社会老龄化及群众对健康服务的多元化需求,陪护人员服务领域不但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还有社区、家居,陪护人员的来源复杂,管理难度大,需要人力资源、发改、卫生计生、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建立我市陪护工管理制度。对于在医疗机构从事陪护活动的陪护人员的管理,我局将联合人力资源、发改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委托行业协会(护理学会)制定陪护人员服务标准、技术标准。
三、关于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方式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以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确定并公布我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公立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护工陪护费未纳入我省基本和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解决,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或家属收取陪护费。建议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引入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护工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并强化专业护工公司准入管理,明确专门部门、人员与专业护工公司共同做好护工的管理工作。聘请护工及护工收费,应坚持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强制病员接受护工陪护,不得强制收费。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将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医院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四、关于落实持证上岗,提高服务水平
由于原《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并没有陪护工的职业资格,因此我市陪护工此前一般考取相近的“养老护理员”资格。2017年9月,人社部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提出“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养老护理员工种也已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因此市人力资源局不再开展“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和发证活动,故本提案办法内容中提及的“落实持证上岗,提高服务水平”的提法不再适用。接下来,我局将商人力资源、民政、财政等部门,研讨我市各类陪护人员专业培训实施办法,利用我市医学护理教育资源,探索建立我市陪护人员专业培训制度。
五、关于加强队伍建设,体现人文关怀
如果陪护人员是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活动,则可能会影响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医疗安全质量的保障以及医疗机构秩序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陪护人员的管理,指定分管负责人和职能科室负责陪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陪护人员登记、指导、管理等制度,把陪护人员管理纳入医院管理范畴,以促使医院陪护管理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医疗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对陪护人员进行指导,从而提高陪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陪护水平,达到患者、医院、陪护人员三方多赢的结果。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机构陪护工工作支持和关心!
人力资源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生局:
殷炯棠委员在市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陪护工管理,解决患者家属后顾之忧的提案》,作为该提案的会办单位,我局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由于原《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并没有陪护工的职业资格,因此我市陪护工此前一般考取相近的“养老护理员”资格。2017年9月,人社部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提出“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养老护理员工种也已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因此我局不再开展“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和发证活动,故本提案办法内容中提及的“落实持证上岗,提高服务水平”的提法不再适用。
下来,建议贵局依托有实力的行业协会、院校根据我市实际需求研究制定养老行业人才培养规范,再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等部门研究予以认可。
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第20180337号政协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卫生和计生局:
提案第201803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陪护工管理,解决患者家属后顾之忧的提案》收悉。现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以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确定并公布我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公立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护工陪护费未纳入我省基本和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解决,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或家属收取陪护费。建议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引入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护工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并强化专业护工公司准入管理,明确专门部门、人员与专业护工公司共同做好护工的管理工作。聘请护工及护工收费,应坚持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强制病员接受护工护理,不得强制收费。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将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医院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特此函复
办理单位: 卫生和计生局,人力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